記者孫銘報導:近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無效。
案情回顧
2015年1月14日,李某某向鬱某借款15萬元,並向鬱某出具借條1份,鬱某當天將借款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給李某某14.4萬元,後李某某將該借款轉給侯某某使用。李某某、侯某某按月息為4分支付利息,到期後鬱某多次催要,李某某、侯某某未償還借款,鬱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某、侯某某返還借款本金並按約定支付利息。一審法院判決,李某某、侯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償還鬱某借款14.4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5年1月14日起至還清款止)。李某某不服,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借條雖然載明出借人系鬱某,鬱某確認系其與宋某某共同出借,該款亦是從宋某某帳戶匯出,利息亦是匯入宋某某帳戶,故應確認宋某某為實際出借人。符合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特徵。從借條形式看,系格式借條,與鬱某舉證的宋某某向外出借借款的其他借條格式一致,符合借條為統一格式的特徵。本案借條載明的本金為150000元,實際轉款144000元,預先扣除了1個月利息。同時,借條未約定利息,但侯某某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符合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特徵。宋某某或鬱某作為原告,2017年提起民間借貸訴訟1件,2018年提起民間借貸訴訟4件,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2件,2019年至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2件。綜上,出借人鬱某、宋某某通過對外出藉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其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本案民間借貸應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借款人仍應返還借款本金,並按照6%年利率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用。因截至2018年2月15日,侯某某已經支付利息174000元,按照鬱某實際出借的本金144000元,至該日按照6%計算的利息為27072元,故侯某某實際償還的金額已經超過應當償還的本息合計171072元,因此李某某、侯某某不應再承擔還款責任。
據悉,亳州法院正在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針對職業放貸人所涉民間借貸案件,亳州法院將嚴格審查借貸雙方的關係、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合法來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項流向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或民間高利借貸等非法活動。在打擊「職業放貸人」方面,亳州法院將採取加大案件審查力度,加大對借貸關係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審查力度,加大對隱性高利貸、製造虛假借貸案件的打擊力度等強有力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