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表決通過了《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條例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是一部充分體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特點的創製性立法,充分發揮發揮立法對改革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確認我省「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基本制度框架,將具有浙江特色的有效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著力破解改革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從改革的發展階段來看,我省推進的「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已經超越了按照專業領域開展綜合執法的發展階段,屬於對行政執法進行整體改革與重塑,走在全國前列。條例根據我省「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的理念和實踐,將綜合行政執法的內涵界定為:按照整體政府理念,以數位化改革為牽引,通過優化配置執法職責、整合精簡執法隊伍、下沉執法權限和力量、創新執法方式,開展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活動。
堅持以數位化改革為牽引,統籌運用數位化思維、數位化技術,對行政執法進行全方位、系統性重塑,條例明確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數位化行政執法平臺,並全面運用到執法數據歸集和共享、統計分析、預警研判、聯動指揮、法制協同審核和監督評議等各環節。
清單化管理是明確職責與權限、確保職責有效落實的有效手段。條例在規定組織制定監督管理事項目錄基礎上,對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的制定主體和程序,分別作了明確。結合改革不斷推進的實際,條例還規定,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市場監管等專業領域的部分或者全部執法事項納入到綜合行政執法範圍,並對執法隊伍進行歸併整合。
考慮到各地情況不一和改革的複雜性,條例明確,綜合考慮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穩步推進鄉鎮、街道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將交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範圍,限定為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頻多發、易發現易處置、專業要求適宜的執法事項,同時要求按照「一支隊伍管執法」的改革要求,按照規定整合基層執法職責,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對暫不具備承接能力的鄉鎮、街道,通過部門派駐執法隊伍等方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為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問題,提高執法整體實效,條例規定,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協同工作機制,並對聯合執法的具體情形和程序作了規定。同時明確,對同一監管對象涉及多個執法主體的事項可以按照一件事進行集成。
為避免監管空白,確保監管實效,條例明確行政處罰權依法劃轉或者交由鄉鎮、街道行使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繼續履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為解決鄉鎮、街道可能存在的執法能力不足問題,條例規定,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複雜、疑難執法事項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向有關縣(市、區)行政執法機關提出執法協作請求。
為增強執法規範化水平,條例規定,執法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的行政執法程序,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基本制度;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並根據信用等級實行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
為解決實踐中法制審核力量不足問題,條例規定可以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法制審核協作機制,整合和共享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力量,通過數位化行政執法平臺開展線上協同法制審核。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執法人員不足問題,條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其他在編人員可以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併合格後,取得五年內有效的行政執法資格,在此期間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領取行政執法證件。
針對實踐中持證執法人員執法範圍受限的問題,條例規定,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執法協同工作需要,參加本省行政區域內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活動。
針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問題,條例規定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合理配置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並對其在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指揮和監督下可以配合從事的工作範圍進行了具體化,加強招聘、獎懲、退出管理和待遇保障。同時,鼓勵探索建立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統一管理制度。
來源:浙江人大、城市管理綜合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