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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破產清算中的稅收優先權
上述稅收債權,既包括債務人應繳納的稅款本金,還可能包括因債務人遲延繳納稅款本金而依法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債務人存在偷、漏、逃、騙稅等違法行為時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罰款。對這些不同階段的稅款本金和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罰款是否都享有優先權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稅款本金當然享有優先權,與稅款本金相關的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也應當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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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時候稅款滯納金要不要優先受償?律師告訴你
從事稅務工作的人員相信對稅款滯納金都不陌生,如果公司還未繳納稅款滯納金時就破產了,稅款滯納金是不是像稅收債權一樣屬於優先受償的範圍呢?2000年9月20日,西城國稅局向某公司清算組申報金額為959506.77元的稅收債權,但是並未申報1448092.73元的稅收滯納金;但此後某公司並未清算完畢,也未向西城國稅局繳納稅款。2006年6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受理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06年7月20日,西城區國稅局又向某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其中稅收債權959506.77元,滯納金總額為134061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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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先權問題研究
而《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規定 ,設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擔保物權人享有別除權而優先受償,債務人所欠稅款,只能在破產財產中受償。這樣,擔保物權人所擔保的債權就具有絕對優先於稅收債權受償的地位。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國《企業破產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對稅收優先權與擔保債權的規定存在矛盾和衝突。那麼,遇到該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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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 中國稅務網
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是破產法為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平而規定的就納稅人的特定財產上成立的特別優先權。也就是說,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針對破產人特定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權的債權將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當然包括優先於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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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實施】企業破產程序中稅務機關如何申報稅收債權?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四、關於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收徵管問題(一)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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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破產清算程序中清償順位的研究分析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順位債權的,按照比例清償。另,《企業破產法》確定了擔保債權人,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擔保債權優先權。,破產程序中對上述兩項權利都賦予優先權,而優先財產範圍不同。(二)擔保權與稅收債權的優先順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45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而破產程序中產生在先的稅收債權是否仍享有優先於其他別除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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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普法:破產糾紛之「別除權」糾紛
但需注意一點是,在重整程序中,別除權的優先受償權受到限制,如我國《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如果在重整程序中允許有財產擔保和法定優先權債權人享有別除權,尤其是當債務人針對其很多財產進行了擔保設置,別除權可能會導致債務人無法重新開啟重整程序,因此需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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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破產程序中的特殊債權
此外,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蘇民再提字第00154號】民事判決書中的認定:「根據「最高院7號解釋」(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被拆遷人對安置房享有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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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程序中,擔保債權與成立在先的稅收債權到底誰應優先受償?
關於本問題更深入的分析,大家也可參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徐陽光在中國法學2018年第2期發表的《破產程序中的稅法問題研究》一文。在破產背景下適用《稅收徵管法》第45條規定,如果稅收債權金額大於抵押物變現金額,以抵押物變現金額為限的稅收債權優先於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職工債權清償,超出部分則將劣後於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職工債權清償,稅收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出現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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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在執行中的運用
在分配過程中,出租方與工人對各自債權的受償分配產生分歧,認為各自均有優先受償權。後經和解,在扣除執行費用、評估拍賣費用、保管費用等共益費用後,餘款由出租方與工人按二八分成進行受償。 【分歧意見】在處理中,對於出租方後期保管費用應先行支出沒有很大分歧,為避免更大的損失,將查封設備挪地(廠地面積及租金均有減少)堆放由出租方保管的費用,可作為共益費用,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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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破產程序和執行程序中有關稅費問題的會議紀要
4.主管稅務分局在破產程序中申報稅收(費)債權或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向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或執行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申報稅(費)債權函或申請參與分配函。(2)申報稅(費)債權或參與分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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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這五個稅收問題有了解決之道
筆者認為,從其表述來看,至少傳達了四個信息:一是處於破產程序中的企業,納稅人身份和義務並未消滅,仍然要接受稅務管理、履行稅法義務。如果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然可以做出處理處罰,追究相應責任。二是稅務機關應當認可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資格,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可以代表納稅人申領和開具發票。三是稅務機關有責任督促納稅人就破產程序中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督促方式包括下發有關稅務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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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破產管理人納稅爭議行政複議稅款前置案,稅務機關勝訴
浙江某船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6月26日進入破產程序,2020年1月14日,該公司不服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向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破產管理人代為參加複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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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除購房合同後開發商破產,購房人是否享有購房款債權的...
但三級法院均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二條中規定的房屋買受人的優先權是與特定的商品房相對應的,買受人享有的優先權具有特殊針對性。本案中,格萊特公司與璟月灣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格萊特公司基於合同解除享有的債權已無特定的商品房相對應,因此,格萊特公司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享有的債權系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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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及其救濟(注意6個方面)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並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將變得渺茫無希望,《企業破產法》和個別先行示範區將要推行的個人破產對債權人的權利及其行使還是做了一些設計,保障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有某些情況下,破產程序中亦能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高效合理有受償。現就債權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中的權利及其救濟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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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能否超過稅款還要具體分析
原告國家稅務總局沁陽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為國稅沁陽局)與被告沁陽聯盛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聯盛電力)為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8月1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稅沁陽局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姍姍、楊傳宇,被告聯盛電力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閃夢夢、陳心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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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關於優化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稅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優化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稅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提高破產案件辦理效率,為困境企業重整創造條件,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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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期間,股東仍享有監督知情權
爭議焦點:公司在進入破產程序後,原告作為股東是否仍然享有股東知情權?一般而言,公司正常經營且股東資格存續的,股東即享有股東知情權。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大蔚置業公司雖然處於破產程序,其民事行為能力限於清算目的範圍之內,但是該公司的法人資格並不當然消滅,也不能據此否定汪宏衛的股東地位。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監督知情權等權利,公司破產後,股東當然不享有參與重大決策權等權利,但並非不能享有監督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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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與物權
但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其享有的債權或其他權利,只能通過破產管理人行使,據此,破產管理人可以自己名義對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程序中各種債權的特點,債權可分為以下類別:1、以債權的權利主體為標準,可分為: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