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時候稅款滯納金要不要優先受償?律師告訴你

2020-09-05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

從事稅務工作的人員相信對稅款滯納金都不陌生,如果公司還未繳納稅款滯納金時就破產了,稅款滯納金是不是像稅收債權一樣屬於優先受償的範圍呢?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案例可知,稅款滯納金並不同於稅款,其目的在於督促和懲罰拖欠稅款的債務人,並不具有優先保護的必要,將其列於普通債權清償順序之後,更體現對民事債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故稅款滯納金債權為劣後債權,列於普通債權清償順序之後受償。

基本案情:1988年5月25日,某公司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2000年7月,人民銀行作出決定,撤銷某公司,並指定交通銀行成立清算組對某公司進行清算。2000年9月20日,西城國稅局向某公司清算組申報金額為959506.77元的稅收債權,但是並未申報1448092.73元的稅收滯納金;但此後某公司並未清算完畢,也未向西城國稅局繳納稅款。2006年6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受理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06年7月20日,西城區國稅局又向某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其中稅收債權959506.77元,滯納金總額為1340616.34元。此後,某公司清算組對西城區國稅局959506.77元的稅收債權予以確認,並認為應當優先支付;但是對1340616.34元的稅收滯納金,對金額無異議,但認為稅收滯納金並不屬於稅收債權,應當確認為劣後債權。因雙方對稅收滯納金的清償順序不能達成一致,西城區國稅局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訴請將稅收債權確認為優先債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稅款滯納金為劣後債權,列於普通債權之後受償。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結合判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稅款滯納金是否屬於稅款,進而作為優先債權受償?

有的學者認為,稅款滯納金視同稅款,應當優先受償。理由是,第一,稅款滯納金不等同於其他情形的滯納金,不是處罰,體現的是國家稅收的強制性,是對公權力的保護。滯納金是納稅人因佔用稅款而應對國家作出的補償,屬於稅款被佔用期間的法定孳息,與滯納稅款不可分割,且稅款滯納金在徵繳時視同稅款管理。還有的學者認為,稅款滯納金具有法定優先權。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由於滯納金與滯納稅款不可分割,滯納金隨同稅款同時繳納,故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

另一類學者認為,稅款滯納金並不屬於稅款,不能夠優先受償。第一,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有稅款滯納金屬於優先債權的明文規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第二順序清償的債權為「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未包含滯納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亦未明文規定滯納金屬於優先清償的債權。第二,從稅款滯納金的法律性質上看,滯納金系因逾期不繳納稅款所形成,目的在於督促納稅人繳納稅款。在企業正常存續的情況下,稅款應與滯納金一併徵繳;但是對於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企業而言,民事債權難以全額受償,法律規定將稅款列為第二順序、優於普通民事債權受償,體現了稅款債權具有一般優先權的屬性,故對其優先保護,而將滯納金列於普通債權清償順序之後,則更體現了法律對民事債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綜上,稅款滯納金債權為劣後債權,於普通債權清償順序之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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