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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程序中,擔保債權與成立在先的稅收債權到底誰應優先受償?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張德榮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閱讀提示《破產法》第109條、第113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次清償勞動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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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處於破產程序,施工企業的優先受償權應該如何主張?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我公司於2019年1月份進行債權申報時,另行向破產管理人提出書面申請,主張我公司對所承建工程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3、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申報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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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能否超過稅款還要具體分析
國稅沁陽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聯盛電力所欠稅款的滯納金51721816.9元為破產債權。事實與理由:沁陽市城鄉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申請聯盛電力破產重整一案,原告向被告申報了聯盛電力所欠稅款及滯納金,被告僅確認所欠稅款本金為破產債權,但告知原告產生的滯納金51721816.9元不予確認為破產債權。原告認為聯盛電力所欠滯納金51721816.9元應當被確認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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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保證保險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優先性分析
同時,《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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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滯納金是否享有稅收優先權?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12]9號)指出: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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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普法:破產糾紛之「別除權」糾紛
破產別除權,又稱破產優先受償權,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就債務人特定財產設定了擔保的權或享有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後可不依破產分配程序優先就該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我國並未直接使用別除權的概念,是在《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進行了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以擔保制度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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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破產清算中的稅收優先權
上述稅收債權,既包括債務人應繳納的稅款本金,還可能包括因債務人遲延繳納稅款本金而依法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債務人存在偷、漏、逃、騙稅等違法行為時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罰款。對這些不同階段的稅款本金和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罰款是否都享有優先權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稅款本金當然享有優先權,與稅款本金相關的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也應當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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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
5.勞保基金以及稅款不應計算在欠付工程款內。勞保基金是上訴人向勞保部門所繳納,再計入工程款將造成雙重支付。工程造價中明確包含稅款,按照現行稅務法律法規,二被上訴人應支付的稅款數額應在700萬元以上,稅款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二)一審判決認定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有誤。1.上訴人與華澤公司的合作關係已解除,上訴人已向華澤公司付清了所有款項。一審認定優先受償權將導致上訴人支付雙重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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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之後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下面由李家有律師進行詳細解答:一、申請破產之後工傷賠償如何處理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破產後,職工的工傷賠償是具有優先受償權的,有足夠的破產財產時要對清償工傷賠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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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但實際操作中,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建設施工合同本身複雜多樣,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的幾個疑難問題爭議頗大。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司法裁判淺析爭議點,以促進讀者更好理解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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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股權被查封,誰優先受償
山投公司遂訴請法院確認山投公司對誠信公司持有的證券公司1692.97萬股股份享有質押權,並對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經查,誠信公司系山投集團所屬公司以第一大股東出資設立。市財政局與誠信公司籤訂《專項貸款轉貸協議書》,約定:財政局將專項借款8600萬元轉貸給誠信公司用於償還債務,山投公司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轉貸協議書經公證處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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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律師-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之三:優先權的期限和起算時間
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案作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起算點的「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應當確定為工程款數額確定的次日即2017年9月22日,較為公平合理。承包人於2017年11月1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並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並未超過優先受償權保護期限。一審判決認定蘇中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超過了6個月的保護期限,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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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文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不包含工程款利息
5.勞保基金以及稅款不應計算在欠付工程款內。勞保基金是上訴人向勞保部門所繳納,再計入工程款將造成雙重支付。工程造價中明確包含稅款,按照現行稅務法律法規,二被上訴人應支付的稅款數額應在700萬元以上,稅款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二)一審判決認定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有誤。1.上訴人與華澤公司的合作關係已解除,上訴人已向華澤公司付清了所有款項。一審認定優先受償權將導致上訴人支付雙重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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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能否就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動產優先受償?
動產抵押權未辦理登記並不因此喪失其優先受償的性質,否則即意味著無論抵押權是否成立,在法律效力上都與一般債權沒有任何實質差異、都將被同等對待,這明顯與《物權法》對動產抵押權的立法初衷相違背。也即破產中的普通債權人與未破產時的一般債權人並無差別,其信賴的基礎均是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並不會因債務人破產,而使得普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請求權,更勿論可以對抗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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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系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置性要件?
優先受償權作為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重要保障,如何行使至為重要,然而現行法律對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訴訟中當承包方主張工程價款及優先受償權時,總會面對就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訴求這樣或那樣的抗辯意見,所謂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故明確知曉法院對此類抗辯意見的裁判觀點才能準確把握案件走向,本文主要通過一篇典型案例研究行使優先受償權前的「催告」,與大家共同學習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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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這五個稅收問題有了解決之道
筆者認為,從其表述來看,至少傳達了四個信息:一是處於破產程序中的企業,納稅人身份和義務並未消滅,仍然要接受稅務管理、履行稅法義務。如果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然可以做出處理處罰,追究相應責任。二是稅務機關應當認可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資格,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可以代表納稅人申領和開具發票。三是稅務機關有責任督促納稅人就破產程序中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督促方式包括下發有關稅務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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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間借貸中,以股權作讓與擔保的,債權人能否優先受償?(附...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股權質押中,質權人可就已辦理質權登記的股權優先受償,舉重以明輕,債權人作為擔保標的的持有者,就股權優先受償的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因此,劉志平依約享有擔保物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可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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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一、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prior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在建設工程中,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優先於一般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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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是否可對抗普通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2018年1月12日,華融資產公司與北京大成(瀋陽)律師事務所針對輝山系列破產案件金融債委會所提供的專項法律服務籤訂《法律服務協議》。2018年1月24日,原告向北京大成(瀋陽)律師事務所支付了輝山系列破產案件法律服務費290,66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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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惠說法 |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由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債權和普通債權受償,發包人與承包人議定的價格會直接影響債權人的權益,若折價過低,抵押權人和普通債權人的受償金額也將隨之減少。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於協商議價的方式僅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進行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的定價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