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破產程序中的特殊債權

2021-01-08 中國律師網

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關係到每一個債權人的切身利益,為破產程序中最被關注的部分。即,企業在申請破產時本身處於資不抵債的狀態,故由法律規定在破產財產無法對全部債務進行清償時,對各類債權清償順位進行法定排序,以保障不同類型的債權能依次有序公平清償。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僅就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按照有財產擔保的債權、職工債權、社保和稅款債權、普通債權進行簡單分類,並對上述債權清償的先後順序進行了排位。

在破產法語境下,對於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的債權,我們通常稱之為一般優先債權。而通過多年的實踐,在一些特殊企業的破產案件中,往往會衍生出優於一般優先權受償的債權,通常稱之為特別優先權或者超級優先權(以下簡稱「特別優先權」)。對於前述特別優先權或超級優先權,在破產法中並無明文規定,而是需要參照不同法律的特別規定或通過法理類推和不斷實踐所形成公允的排位機制。相較於破產法已明確的各類債權清償順位排序,特別優先權較難為廣大債權人所明晰。為方便債權人了解破產債權存在的多樣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筆者通過收集整理,主要總結出以下特殊債權。

一、被拆遷人特別優先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第六項、「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六)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七條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即,補償安置房屋作為一種特殊的房屋買賣方式,被拆遷人用房屋被拆遷作為對價已先行將房款支付給了拆遷人,此時補償安置的房屋實屬於買賣的一種特定物。

此外,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蘇民再提字第00154號】民事判決書中的認定:「根據「最高院7號解釋」(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被拆遷人對安置房享有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本案中拆遷房屋產權雖未登記到被拆遷人名下,亦未交付被拆遷人佔有,但被拆遷人已按《拆遷補充協議》支付了該房屋的全部對價(在該案中被拆遷人支付拆遷房屋對價的方式為一部分面積以被拆遷房屋的產權進行調換,其餘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故該房屋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特定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即,破產程序中通常會賦予被拆遷人更優於全款消費購房者的特別優先權。甚至基於安置房的特定物屬性,被拆遷債權人可以直接行使取回權方式,達到超級優先權的效果。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被拆遷地塊的安置房尚未竣工,仍屬於在建工程。亦或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遷籤署的《拆遷補償協議書》中,沒有鎖定具體、特定的安置房,在此情況下如果拆遷人進入破產程序,被拆遷人是否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享有優先權。是否會被認定為破產財產均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二、消費購房者特別優先權

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此為消費者定義之源。至於何為消費購房者,按照上述消費者的定義,理應符合兩個條件:其一,購房者為自然人;其二,所購房屋應為住宅性質的房屋。而在實踐中,通常會根據《建設工程價款批覆》第二條規定,認定消費者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即,就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而言,消費購房者的優先受償權優於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對消費購房者的保護也有所規定,其中第二十九條將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界定為購買商品房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的情形,對於支付「大部分購房款」則要求已付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50%。

當然,上述執行異議之規定僅為針對執行程序之規,並非當然在破產程序中適用。在破產實務中,各地管理人對於以何標準定義消費者購房者一直眾說紛紜。一方面,關於商品房支付價款比例的問題。基於當前房地產交易模式趨於穩定化,購房者主要採用全款或者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商品房,房款支付比例通常能夠達到100%,故此處不予累述。另一方面,對購房性質或購房數量問題的判斷則較為複雜。首先,由於我國尚未形成不動產登記的全國聯網,購房人名下是否有其他住房只能在破產企業所在特定區域進行確認,以數量認定消費者購房人身份本身就有失偏頗。其次,對於購買商業公寓用於居住,或購房人家庭人口數量眾多,需要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用於居住之情形是否應當歸入消費者購房人的保護範圍尚無統一標準定論。當然,由於全國性的房地產調控政策,目前已有較多城市出臺了嚴格的地方限購措施,將在該等限購措施下具有商品房購買資格的購房人認定為消費者購房人不失為靈活合理的做法。

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賦予管理人對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繼續履行的選擇權,如將購房人認定為非消費者,則管理人出於債務人財產最大化的考慮,將犧牲該部分債權人利益,偏向性的選擇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非消費者購房人受償順序則將被調整到普通債權順位,其最終受償率亦將大幅縮水。因此,管理人應當結合商品房性質、合理支付比例等來判斷購房者是否屬於消費者,並對符合居住用途且為唯一住房購房者的購房款債權,給予相應的特別優先權認定。

此外,對於「以房抵債」形成的特殊購房人,在房地產破產企業案件中亦普遍存在。大體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在籤訂借款合同的同時,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以房抵債合同;第二種,借款合同籤訂在先,在借款合同到期後,再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以房抵債合同。對於第一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已明確規定,抵債雙方應認定為借貸法律關係。對於第二種情況,不宜以一刀切方法均不認可受償方購房消費者的地位,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核查「以房抵債」的款項是否進入破產企業,「以房抵債」行為是否屬於《破產法》三十一條、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可撤銷範圍,並按上文結論判斷其是否滿足《建設工程價款批覆》第二條的條件,再確定其是否享有優先權。

三、工程價款特別優先權

在眾多的房地產企業的破產案件中,基於爛尾樓的存在,通常會衍生出大量的工程類債權。而對於工程債權所存在的優先性,很容易被債權人甚至破產管理人忽略或者混淆。·

事實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非明文規定的法律概念。在破產程序中所稱的工程價款特別優先權的內容來源於《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系列批覆文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價款批覆》)則再次明確應對工程價款進行優先保護,並確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劣後於消費購房者債權。

但需注意的是,根據上述批覆的規定,工程價款特別優先權的內容僅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詳細成本歸口可參照住建部的相關規定)。並不包括發包人的違約責任、資金利息等在內的其他債權。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與發包人存在合同關係的承包人才能成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在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當中,只有與發包人存在合同關係的承包人在法定優先權行使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才能得到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的權利,實際施工人並不享有該特別優先權。

在破產程序中,工程債權人在向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時,應將實際施工損失作為工程價款優先權、違約責任和資金利息等作為普通債權進行分類申報。此外,其在破產程序中的優先受償範圍也應被限定為該工程債權人對應施工物的最終變價價值內,而非債務人全部破產財產。

四、刑事涉案財產優先債權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責令退賠的財產,應當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產,即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刑事財產執行規定》)第十條亦規定,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對於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另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出臺的《關於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處理涉集資類犯罪刑民交叉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中也規定,「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過程中,因債務人的犯罪行為而非法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由被害人以財產權利人的名義通過管理人取回。」

此外,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三條之規定:「破產程序中涉及非法集資類犯罪問題時,首先應把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產與破產財產進行區分。對於應返還給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特定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應通過在刑事程序中退賠等方式返還給受害人;對於已無法區分或者無區分必要的財產,則應當納入破產財產在破產程序中一併處理。鑑於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均是以借款合同為基礎而形成的法律關係,只是前者因人數、情節、影響達到了需要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而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評價,為公平保護刑事被害人的權利,應允許刑事被害人在破產程序中以申報債權的方式行使權利。在債權數額認定上,相較於因與債務人正常交易而產生債權的債權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作為非法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其往往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其享有的權利依法不能優於合法的普通民事債權人,對其債權通常按民間借貸規則進行調整。」

綜上,對於在刑事涉案財產如果能夠與破產財產區分,如形成特定化贓款贓物,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取回權方式取回相應財產,由此形成特別優先權。但籤署涉案財產無法特定化,則受害人只能按照普通債權方式向破產管理人進行申報。

五、人事損害賠償優先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六條之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債務人為維繫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二)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28點,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破產財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可依次用於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綜合前款法律規定,對於債務人應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在債務人破產受理前是具有特別優先性的。而企業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後,則應按會議紀要之規定,參照職工債權順位進行清償。

六、其他特別優先債權

1.商業銀行的個人儲蓄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護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債權清償的順序通常應為:破產費用和共益費用,擔保債權,企業職工的勞動債權,個人儲蓄存款,其他社會保險費用及欠繳稅款,普通破產債權。

2.民用航空器優先權

按照《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援救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和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費用這兩項債權,具有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後發生的先受償。第二十二條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於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

3.船舶優先權

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五種給付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並在第23條規定了它們的受償順序。同時第二十五條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4.保險金優先權

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應當具有優先地位。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企業職工的勞動債權,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其它社會保險費用及欠繳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28點,對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於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於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於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對於其他法律並未規定的特殊債權,破產管理人亦可根據此敞口條款進行合理清償排序。

眾所周知,在企業資不抵債的情形下,不同的清償順位往往意味著差之千裡的受償率。因此,筆者通過對一些常見特別優優先權的由來和認定進行了簡要論述,旨在為債權人明確自身債權清償順位提供簡單參考。但需提醒注意的是,積極進行債權申報作為破產程序的首要內容,應當以債權人準確認識其申報的債權性質和清償順序,並及時向管理人提交相應申報材料為前提。如管理人未準確認定已申報債權性質時,債權人亦可向專業律師尋求諮詢,通過異議或者訴訟方式,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劉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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