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政府認定是男女朋友就不違法了?

2020-12-13 新京報

認定是否涉嫌強姦、是否存在犯罪、是否應該啟動刑事程序,這本是刑事追訴的範疇,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職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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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鎮公職人員雷某 圖自:華商網

6月30日,華商報渭南記者站官方微博發布了一份題為「關於網絡微博爆料『陝西華陰一鎮政府公職人員長期脅迫15歲少女發生性關係 警方:不予立案』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落款為華陰華西鎮人民政府。說明稱,雷某與王某屬男女朋友關係,兩人之間發生關係屬實,但不存在所謂的強姦犯罪嫌疑。因違反相關黨紀政規,6月29日上午,華西鎮紀委提請鎮領導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雷某記過處分。

該事件起因於少女的母親高女士在網絡上發布材料並實名舉報,有妻兒的雷某以公職人員身份長期誘騙、恐嚇她15歲的女兒陪其過夜,有一次還刀架到女兒的脖子上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已對她女兒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障礙。

因涉及公職人員以及未成年少女,這一事件在網絡上引發大量關注。

其實,即便少女在誘騙下與雷某自願相處過,若是她在得知真相後拒絕繼續相處,而雷某如同舉報所言,實施了用刀威逼等強迫手段,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則依然構成強姦罪。此外,即便少女自始至終是自願的,若這種「關係」始於少女未滿14歲時,雷某也將構成強姦罪。

但遺憾的是,當地鎮政府的情況說明,顯然是過於草率了。

首先,在回復內容上,鎮政府並沒有回應雷某是不是已婚,這是不完整的。更嚴重的是,鎮政府認定,自身的公職人員與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屬於「男女朋友關係」,但這顯然有悖倫理與公德。尤其是在少女家屬本就質疑,雷某虛報年齡、謊稱未婚的背景下,如此輕率認定顯然難以讓人認同。

其次,認定是否涉嫌強姦、是否存在犯罪、是否應該啟動刑事程序,這本是刑事追訴的範疇,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職能範圍。而鎮政府在經過兩天的所謂「經過多方核實」後,在幾乎沒有對所舉報內容與細節做任何正面回復的情況下,直接認定不存在強姦犯罪,不僅弔詭,更已經遠遠逾越了自身的職權。

再者,在處理結果上,即使鎮政府所言屬實,所給予的記過處分,也著實有罰酒三杯之嫌疑。如果雷某確實沒有採取強迫手段,且少女與其發生關係時已滿14歲,這雖然不構成強姦罪,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務員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須給予開除處分。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難道還不嚴重?

可見,鎮政府的回覆不僅越俎代庖,更有為自身公職人員脫罪之嫌。

應當說,鎮政府的本次說明沒有任何權威性與終局性。我們期望,當地縣級以上政府以及公安、紀委、監察等部門,能夠高度重視此事,不僅要給少女及家屬一個公正的交代,更須給公眾一個有說服力的說法。

文/舒銳(法律工作者) 編輯 溫文

值班編輯 吾彥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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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華商報渭南記者站官方微博發布了一份題為「關於網絡微博爆料『陝西華陰一鎮政府公職人員長期脅迫15歲少女發生性關係 警方:不予立案』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落款為華陰華西鎮人民政府。說明稱,雷某與王某屬男女朋友關係,兩人之間發生關係屬實,但不存在所謂的強姦犯罪嫌疑。因違反相關黨紀政規,6月29日上午,華西鎮紀委提請鎮領導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雷某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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