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猥褻他人妻子,丈夫制止反被拘,認定正當防衛有何難?

2020-09-03 楊恩雄律師

湖南永州男生腳踹猥褻男案件尚未平息,這兩天,又爆出一個山東公職人員猥褻案件,這次輪到被猥褻婦女的丈夫進去了,我們看下發生了什麼。


公職人員猥褻他人妻子,丈夫將其打傷

鄭某與魏女士是夫妻關係,事發在2019年6月20日,他們與公職人員邵某一起吃飯,飯後由鄭某的女兒送他們回家。

在車上,邵某對魏女士進行騷擾,用手觸碰魏女士的胸部、臀部等隱私部位,魏女士的丈夫看見後,在車上打了邵某,先扇了兩巴掌,又用腳踢了他,邵某當時表示歉意。

不久之後,他們兩夫妻就收到警方的傳訊,鄭某因故意傷害被傳喚調查,後面被拘留。邵某經過鑑定,構成輕傷一級,邵某要求對方賠償20萬元損失,鄭某一方賠償了19.5萬元。

後來,當地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鄭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在該決定書中,同時也明確了邵某存在猥褻魏女士的事實。然而,這個邵某卻一直「逍遙法外」,沒有受到任何處理。


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這份決定不起訴決定書存在矛盾,首先,既然認定公職人員邵某存在猥褻事實,為何不追究其責任?其次,邵某猥褻在前,鄭某毆打其在後,鄭某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呢?

在本案中,邵某的行為已經涉嫌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魏女士的丈夫鄭某,發現邵某在猥褻自己的妻子而出手制止,造成邵某輕傷一級,該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而邵某隻是造成輕傷一級,鄭某的行為並沒有過當,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為何認定正當防衛如此難?

目前的司法實踐,只要有人受傷、死亡,就要追究另一方的刑事責任,而不看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例如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等情形。為什麼認定正當防衛如此難呢?

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其一,我國目前的刑事案件大多以結果論,只要有人死了或者重傷,被告人肯定要判刑;其二,很多司法工作人員會認為,案件中出現死亡或重傷的結果,如果判決防衛人無罪,死者家屬肯定會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其三,我們中國有「殺人償命」的傳統,大家都認為,有人傷了或者死了,就需要有人為此付出代價。

可能有朋友會問,防衛者被判刑,他們的家屬不會上訪嗎?很多時候,受我國傳統思想的影響,「償命」理所當然,防衛人的家屬也會想,對方已經死了,防衛人能判輕一點也是賺的,因此,很多時候,防衛人的家屬並不會「鬧」。

最後,如果判處防衛人承擔刑事責任(認定防衛過當),會有以下後果(好處):死者家屬不鬧事、防衛人(被告)家屬不鬧事、符合我國的「傳統」。

因此,很多案件,防衛人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為什麼,一整年下來,就沒有幾單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但是,大家可以想想,這樣做公平嗎?


近20萬的賠償,問題反思

被害人一方,為了能獲得更多的利益,一開口就是大額的賠償。以本案的公職人員為例,由於鄭某被拘留,家屬非常擔心,就答應了邵某19.5萬元的賠償要求。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如果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能取保候審的概率就會比較大。很多公安機關根本不考慮被害人損失的程度,只要諒解了,一切好說。這樣的情況,就導致了被害人一方獅子大開口。

在審判階段,只要有諒解書,就可以減少一定的刑罰。根據最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30%以下。

筆者認為,適當提高賠償數額是合理的,但是,超出實際損失幾倍,甚至是幾十倍的賠償要求,這是不合理的,司法機關應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來決定是否取保候審以及如何量刑。


寫在最後

法律的基本價值:自由、正義、秩序,很多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明顯就是犧牲了自由、正義,來換取秩序。筆者認為,法律不能「誰弱誰有理」,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最後,希望當地的司法機關,能按照法律規定,追究公職人員邵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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