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公職人員猥褻丈夫出手反被拘,警方拒絕回應

2020-09-03 老徐的觀點

1。

我是老徐。

前幾天永州猥瑣男案件才剛告一段落,山東濱州也接著出現了同類案件。

因為近日媒體們大篇幅報導,輿論認為見義勇為不構成拘留條件的呼聲越來越大。

在山東濱州的大四學生看到了報導後,想起了去年自己的父親被拘留一事。



事件發生在去年6月20日中午,學生的父親鄭某平與妻子魏某在一家酒店與邵某國吃飯談生意。

因為吃飯期間只有魏某沒喝酒,所以飯後鄭某平就讓魏某代替他開車。

而邵某國雖然坐在後排,手卻不老實,期間多次從後座伸手摸魏某的胸部。

這激起了魏某的反感,直接扇了邵某國兩巴掌。

而鄭某平怒火中燒,直接上手毆打少邵某國,魏某停車後,邵某國被鄭某平拉下車繼續毆打。

結果邵某國在被毆打後右脛骨粉碎性骨折,形成輕傷一級。



鄭某平因為擔心女兒在大學的入黨前景會被自己殃及,只能接受和解。

讓人莫名其妙的是,警方居然以「故意傷害」的名義拘留鄭某平10天。

而邵某國獅子大開口,直接要求鄭某平賠償20萬元。

因為接受和解,就等於接受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鄭某平這一出頭,直接沒了20萬元,還落了個案底。

妻子被猥褻,丈夫出頭不算正當防衛還要賠錢,這是什麼道理?

猥褻他人的嫌犯不僅不犯法還能拿賠償款,這種騷操作是真無解。

而後續的調查結果更為勁爆。

猥褻他人的猥瑣男,居然是公職人員。

像這樣公然猥褻他人的公職人員,難道不應該被撤職嗎?

怎麼他反而犯法後可以堂而皇之走出派出所,拿著賠償款繼續上班?

這種警方僵化執法的可悲例子,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2。

而這樣的不公平案例能夠在一年後曝光,皆因最近的永州事件。

永州事件可以說激起了輿論對於正當防衛合法範圍的質疑。

今年6月1日,在湖南永州的一個商場內,一名50多歲的男子頻繁用手碰撞女性的胸部。

作為一名慣犯,他這次盯上了一名17歲的未成年女學生。

結果就在他用手撞女學生胸部猥褻成功後,被女生的男同學追打。



因為被男學生踹了一腳,猥瑣男身體兩處粉碎性骨折。

受了傷,猥瑣男無力逃跑,只能等著警方的到來。

然而警方將他們帶到警局後,以男學生不算見義勇為,不算正當防衛的理由將其拘留。



而猥瑣男更是提出了20萬元的賠償要求私了,被男學生家長拒絕。

此事曝光後,引起了輿論的極大反應。

猥瑣男不用負責任,反而見義勇為的進監獄?這還有王法嗎?

因為輿論聲浪越來越大,永州警方迫於壓力釋放了男學生。

並表示會開始對猥瑣男進行調查。



這種亡羊補牢的行為,老徐我很不理解。

難道警方的執法是否合理,都要等到輿論發酵才能看清嗎?

如果此事沒有曝光,男學生是不是就會被一直拘留著?

這種明顯不合理的處置方式,永州警方是如何做得得心應手,一點愧疚感都沒有?

3。

為什麼警方會僵化執法?我們可以從正當防衛的法律解釋裡一探究竟。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以下這些條件都具備了才算符合正當防衛。

有不法侵害發生;

1,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2,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3,正當防衛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4,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很明顯,警方就是糾結於對方輕傷,是否防衛過當。

無論是永州事件或者是濱州事件,嫌疑人都是輕傷,所以判定防衛過當。

然而,真的如此嗎?

這種明顯能看出孰是孰非的案件,將嫌疑人放掉真的合適?

這種僵化的執法行為,不是依法執法,而是一種縱容。

反正只要受了傷,就可以私了,可以無罪。

這樣的犯罪成本,未免也太低了?

猥褻一個女孩子,被打了還能訛一筆,何樂而不為?

在猥褻案越來越多的當下,警方的執法方式是否應該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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