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他們以真誠的態度面對消費者,而不是打著各種旗號,欺騙普通消費者。」6月5日,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接受四川日報記者採訪時說,今年1月17日,他花61996元購買了「50年陳年茅臺」「30年陳年茅臺」兩款產品各兩瓶,不久後便發現這4瓶高價酒是茅臺公司用基酒勾兌而成,遂以涉嫌「虛假宣傳」等理由,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這一案件甫一開始,便受到業內外廣泛關注。一方面是由於國家關於白酒年份酒的統一標準仍未出臺;另一方面是各大酒企主打「年份酒」概念的產品層出不窮,普通消費者很難進行甄別,類似糾紛不時見諸媒體。而本次「50年茅臺」被起訴「名不符實」,再次引起公眾對白酒年份酒的關注。□本報記者 周顯彬 鄭茂瑜
買「50年茅臺」酒引糾紛
「茅臺的宣傳,讓我確信我購買的茅臺產品應當是釀造並儲藏達到50年,並由酒廠裝瓶出售的陳年老酒。」邢連超告訴記者,1月17日當天,他在茅臺專賣店內選購時看到,「國酒茅臺50年53度白酒」在酒瓶正面商標上有「AGED 50 YEARS」英語,白酒包裝盒上也註明「食品名稱:50年貴州茅臺酒」。隨後,他卻被白酒品鑑人士告知,茅臺酒廠在50年前沒有這麼高的產量,也不可能儲藏到50年。
邢連超認為,普通消費者認為的「50年陳年茅臺」應當理解為酒齡,是指生產出來的酒在容器中貯存達到50年,而用基酒勾兌冒充50年、30年陳酒是虛假宣傳行為。今年2月,邢連超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起訴至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退還購買四瓶陳年茅臺的貨款61996元,並賠償三倍賠償金185988元。5月28日,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本案尚未宣判,將在6月27日下午復庭。
記者在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官網上發現,茅臺對這兩款產品描述為「5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基本基酒酒齡不低於15年,按照5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標準精心勾兌而成」「3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基本基酒酒齡不低於15年,按照3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標準精心勾兌而成」。
年份酒「亂象」由來已久
「酒是陳的香」,年份酒「亂象」由來已久。一方面,各種年份酒層出不窮,普通消費者難以甄別;另一方面,年份酒在國內尚無業內公認的標準及檢測方法,因而年份酒亂象叢生。
「年份酒是一個舶來概念。」業內人士孫翔告訴記者,「引入國內後,幾年前就陷入了過度營銷的困境中。」國外也允許不同儲存年份的酒相互混合,但混合之後只能按照最低酒齡來分級。
由於缺乏相應管理法規,「年份酒」自誕生以來,就一直深陷各種風波,「有的企業哪怕在新的基酒裡滴了一滴老酒也叫年份酒。」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白酒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馬勇曾直斥這類「亂象」。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曾發布要求,用不同年份的酒勾兌,當年基酒含量至少要超過50%才能標註酒齡。
據了解,以和中國白酒類似的法國蒸餾酒為例,其國際標準對於年份酒有嚴格的限制規定:自酒蒸餾之日起,在橡木桶中儲存2年半以上的可以叫VO、VS,儲存4年半以上的叫VSOP,儲藏期六年以上叫NAPOLEON幹邑,儲存8年半以上的叫XO。
國內「年份酒」究竟始於何時?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1997年,古井貢推出「十年原漿」,標誌著白酒市場進入「年份」時代。2004年,茅臺推出年份酒,張裕、長城等葡萄酒企業也相繼推出年份酒,年份酒逐漸成為酒廠們的標配產品。
「年份酒是個金字招牌,又沒有絕對的標準,所以很多酒廠開始動起歪腦筋。」酒業營銷機構負責人楊俊表示,一些企業將三年陳酒標註為10年、20年,甚至剛成立不久的酒企便推出了20年、30年的陳釀。
出臺「標準」能否正本清源
什麼是年份酒?主體陳年基酒含量應該不低於多少?這些標準急需定義與確定。
「我們研發的『揮發係數鑑別法』,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發明專利,能為陳釀年份酒鑑定提供科學方法。」近日,劍南春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解決年份酒鑑別的科技利器早已完成。
在6月中旬,一場關於年份酒的重要會議將在北京舉行,或許會對年份酒市場規範發展提供幫助。四川中國白酒金三角酒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認為,「技術保障和制度規範的陸續完善,預示著長期持續的年份酒『亂象』將出『由亂而治』的趨勢。」
今年1月20日,中國酒業協會對外發布《年份酒團體標準終版》,被視為凝聚了中國白酒行業對年份酒的絕大部分共識,包括茅臺、五糧液、洋河、瀘州老窖、汾酒、古井貢等在內的19家名酒企業,20餘位行業一線專家以及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均參與其中。
記者了解到,這份「團體標準」對白酒年份酒首次有了明確的定義,即是以傳統白酒(固態法、半固態法)工藝釀製,經貯存三年及以上基酒勾調而成,標準年份為所用主題基酒加權平均酒齡,不直接或間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發酵產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質,具有本品固有風格特徵的白酒。
值得注意的是,「團體標準」還特別註明「主體基酒總量應不小於基酒總用量的80%,標註年份取加權平均酒齡的整數。」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這一標準明顯高於此前行業約定俗成認為的「基酒總量應該不低於50%」,如果能夠順利推行,有望對年份酒市場提供良好的規範,並有助於年份酒產品質量進一步提高。
但有不同聲音認為,「團體標準」屬於行業自主制定的標準,並不具備強制性。除了應加快制定國家強制標準之外,還應該加快推廣有效技術和檢測手段,使白酒年份酒產品能夠高效、快速、準確地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