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商場墜亡,輿論且莫墜入「責任誤區」

2020-12-16 新京報

  ■ 觀察家

  從目前的消息來看,天津大悅城兒童墜亡事件,家長負有法律責任。至於商場是否負有法律責任,仍需要更多信息才能確定。

  據《新京報》報導,2月27日晚9點左右,天津南開大悅城發生了一起兩個孩子的墜亡事件。記者以市民身份撥打了南開區政府便民熱線電話。一名工作人員稱,「抱孩子的是他們父親。其間,兩個孩子發生爭執並打鬧,隨後,其中一個孩子不幸墜落,父親去拉拽時,懷裡另一個孩子也不幸墜樓」。另據封面新聞報導,商場工作人員表示,「孩子父親一手抱一個孩子,從護欄向下看,結果沒抱住。」

  這起事件引發輿論的廣泛關注,爭議焦點在責任歸屬方面,家長和商場是否有責任?筆者先簡單分析一下家長責任,重點分析商場責任。

  從目前消息看,本事件中,家長因嚴重過失將孩子置於危險境地釀成損害,是這起悲劇的直接侵權行為人。所以,肇事家長並非受害人,即便自己的孩子是受害者,家長也不能因此免除對孩子死亡的法律責任。至於肇事者是否屬於刑法範疇的過失致人死亡,還有待進一步司法認定。

  現在重點分析商場責任。從法律規定角度看,商場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是侵權法相關規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商場等公共場所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才承擔侵權責任。這起墜亡事件中,商場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成為歸責的關鍵所在。

  首先,要分析商場的欄杆設備建設是否符合安全標準。

  按照建設部發布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欄杆的高度應超過「人體重心高度」。目前這個高度標準為臨空高度24米以下的為1.05米,臨空高度高於24米的為1.10米。

  根據《新京報》的報導,本事件涉事護欄高度大約1.3米,高於國家相關標準。這也就意味著商場對此是沒有責任的。

  其次,要結合商場的安全告知義務倫理責任進行分析。商家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必須要有警示義務。需要警方證實天津大悅城是否有此類標誌。

  最後,要看商場的事後處理是否妥當。損害發生後,商場是否第一時間採取了必要救治措施,是否及時報警並協助傷者送往醫院。

  綜上所述,商場作為墜亡發生地是否承擔責任,需要進行事故調查和司法鑑定。這裡,筆者談一下可能存在的幾大理解誤區。

  誤區一,人死在哪裡,哪裡就要承擔責任。這個誤區的根源在於「惻隱之心」對法律的誤讀。

  確實,很多案件的事發地或多或少的都承擔了一些賠償,但大都是出於道義上和人為關懷上的「補償」,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賠償。

  誤區二,即便是商場沒有責任也要承擔公平責任。

  這個誤區的根源在於對《侵權責任法》公平責任的誤讀,侵權法上的公平責任是指雙方都沒過錯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該事件中,家長作為成年人冒險將孩子置於高空之中,這本身就是過錯,不管商場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家長的過錯都直接否認了公平責任的適用。

  誤區三,商場應該整改加高護欄。

  從法經濟學角度講,並非所有的設計都必須保障絕對的安全。若過分強調安全就會犧牲發展,車輛時速的設計就應該限定在每小時20公裡以下,這樣就不會出現交通事故;動物園的動物都應該被百分百封閉在籠子裡,這樣就不會出現老虎咬死人的情況;網際網路應該全部物理隔離,這樣就不會有黑客攻擊,等等。若如此,就不會有汽車年代,不會有野生動物園,更不會有互聯互通的網際網路。

  □朱巍(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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