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逃離武漢,故意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可構成犯罪,最高7年

2021-01-08 胖乎律師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這裡是胖乎律師普法專欄。

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衛健委2020年1號文的出臺,意味著在這個非常時期,防治「新型冠狀病毒」,可以利用《刑法》大力打擊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治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將有法可依,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據國家衛健委最新消息:截至1月22日24時,我委收到國內25個省(區、市)累計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571例,其中重症95例,死亡17例(均來自湖北省)。13個省(區、市)累計報告疑似病例393例。

官方在短短幾個小時之內連續出了大動作

首先是22日晚間,要求全市在公共場合佩戴口罩,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月23日10時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恢復時間另行通告。

另外,據人民日報報導,湖北省擬向國家請求緊急支援,調撥醫用口罩4000萬個、防護服500萬套、紅外測溫儀5000套。

故意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犯罪,最高可判7年!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違犯法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條件之一的第(四)項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三)(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另外,傳播造謠者,該抓!

就在武漢全力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時,一則惡毒的謠言卻在境內外的網絡上流傳了起來。

而且被謠言中傷的,還是一位正在武漢街頭與疫情持續奮戰的幹部。

她叫劉慶香,是武漢衛健委的副主任。

這則惡毒的謠言,始於微博平臺。該傳言稱,有一個來自武漢的劉姓中年女子,在上海被查出疑似感染了新冠狀病毒肺炎後,卻從醫院消失了,以至於院方不得不通過警方尋找此人,最終找了三個這家人的住所,才鎖定了此人的位置。

這則傳言雖然配上了一個疑似來自相關醫院或警方的情況介紹,但目前尚未被官方證實。

不過,就在人們圍觀這則傳言的時候,一群別有用心的卑鄙小人,竟然將這則傳言進行了再加工,宣稱這個故事中的劉姓女子,是武漢衛健委的副主任劉慶香,甚至還加油添醋地宣稱劉慶香是貪官,在上海有「四套房」。

目前,這則謠言已經在境內的豆瓣、微博,以及境外的推特、油管以及一些反華恨國論壇上傳播開來。

而真實情況是:一位與劉慶香一直在武漢疫情前線工作的同事表示,網絡上關於劉主任的傳言絕對是謠言,並表示劉主任一直在武漢,而且工作十分辛苦。

武漢衛健委也已經在官網上公開闢謠,並透露劉主任並沒有女兒,只有一個兒子在武漢工作,愛人去年則因癌症醫治無效去世了。

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散播謠言的人與未經證實就轉載文章的媒體應該加大處罰力度,希望公安部門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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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洮南市2020年1月27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新情況 2020-01-28 13: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