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19年底,失信被執行人(即「老賴」)人數已經達到了1549萬,而2014年這個數字僅為8.7萬人。在這短短的5年內,老賴人數增加了近180倍,然而對於「老賴」的執行速度,卻沒有隨著人數的增長而加快。
目前面臨的一個很尷尬問題就是:各級法院積累了大量的已判決的案件,卻得不到有效執行。
對於此種案件,很多債主無奈稱之為「無效案件」:雖然已經判決了,但由於種種原因「老賴」還是未能還錢。這個不執行的判決跟沒有判決,到頭來在本質上沒有區別——還是沒拿回錢。
法院執行周期長,手續繁瑣,讓「老賴」有機可乘轉移資產無疑是如今司法執行最大的一個痛點。
但是面對老賴,不管有多難,依法討債是底線。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合法債權非法討要卻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為何本是受害人,討要合法債務卻成了被告?合法債權非法討要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案例
張某和田某均是呼圖壁縣某鎮村民,當年張某的兒子結婚時,向田某借款5萬元,事後田某多次向張某索要借款,張某一直未償還。田某一氣之下扣留了張某的小四輪拖拉機用以抵債,張某為此將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返還車輛並承擔經濟損失,公民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承辦法官在辦理該案時,釋法息理,張某欠田某的錢,田某應當通過合法方式解決,田某扣留張某的小四輪拖拉機屬違法行為,法律應當保護張某的合法權益。在承辦法官耐心的解釋下,田某將小四輪拖拉機返還給了原告張某。
案例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對於被拖欠的債務,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比如基層人民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實現債權,但不應以如此偏激的方法,採取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觸犯國家刑律。
1、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按《刑法》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論上講,未經主人同意進入,且經要求退出後拒不退出,就可構成此罪。當然,我國對私人住宅的保護力度達不到那麼強,實踐中構成此罪要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比如時間較長、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之類。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按《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法》238條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
以上兩種情況,很多債權人在犯罪後還不知,認為自己是討要合法債務,通過上述方式只是給債務人施加壓力,殊不知已踩了法律的雷區!
如果債權人在討債過程中對債務人進行人身傷害或對財產進行破壞,那不需要特別的法律知識就知道是違法犯罪,我們就不多說了。
1、依法討債是底線
我們的誠信體系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不是我們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如之前的案子,由於債權人以犯罪的手段討要債務,最終構成犯罪擔了刑責,以免除債務並另外賠償的代價,才換來緩刑的結果。
所以,不管有多難,依法討債是底線。
2、訴前要注意收集債務人財產狀況
依法討債,應該及時起訴,如果在起訴時能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適的財產,通常就能保障執行到位。
很多執行難的案子是因為被執行人財產被轉移,如果在訴前就注意收集財產狀況資料,並及時採取保全措施,這樣的「執行難」,還是有機會避免的。
當然,這只是事後補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採取穩妥的防範措施。
3、債務形成時最好要求提供擔保
對債務而言,事先的防範就是指在債務形成前就要求債務人提供合適的擔保,比如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有足夠信用及償還能力的擔保的保證等。
當然,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這類的手續,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不要只籤個協議。其他個人或單位提供信用保證的,要書面擔保,且對相關擔保人的償還能力有所了解。
如果一筆債務,有合適的抵押或擔保,風險基本上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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