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某車主為避免疲勞駕駛,在高速休息並於車上睡了一夜。沒想到的是,下高速時,該車主竟被要求繳納近千元的高速通行費,理由是:由於該車主無法對「短距長時」的情況進行有效解釋,收費人員就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其補繳通行費。換句話說,該車主無法證明自己在服務區休息而被定性為「行駛超時」。不得不說,這位車主真是冤枉。
這類案例在國內很多省份都有發生。不少網友認為這一現象是「亂收費」的行為,在服務區休息不就是為了避免疲勞駕駛麼?怎麼休息時間長了還要被罰款?該如何證明自己在服務區休息,這比證明「你媽是你媽」還難啊?
關於「高速超時的處罰規定」,有法律依據麼?
關於「高速超時的處罰規定」,在國家級的上位法中,有 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而地方上,相關的法律規定則大致相同,但細節上略有差別。國內省市如上海、重慶、安徽、河南、河北、黑龍江、廣西、甘肅、陝西、廣東等,均有相關法律規定,大致可概括為:車輛在高速公路網內超過24或48小時(不同省份規定不同),路段內(同一條高速線路)超過12小時,均要繳納「超時費」。這種規定的目的,其一是為了打擊駕駛員高速逃費所制定的懲罰性措施;其二是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
就國內的實施情況來說,該法律似乎存在很大的漏洞和不足。一方面,只要車主無法證明自己在高速內超時行駛的原因,則會被罰款。換句話說,則是被看做是為了「高速逃費」而導致超時行駛。但很多情況下,車主只是在高速服務區休息的時間長了點而已。還有,例如高速堵車也會造成車輛「超時」行駛,是不是也會被強制收取「超時費」呢?如果說在服務區休息,可以通過相關的票據來證明,那麼高速堵車該怎麼證明呢?
雖然,國內各省市關於「高速超時」處罰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有明顯的「偷懶」行為。主要體現在,其一,法律條文規定過於寬泛化,以「行駛時間」來判定車主的行為是否不當,明顯有一棒子打死的嫌疑。其二,是否進行處罰本應當由執法者出具證據,但要求車主對自身行為進行證明,加重了車主的舉證責任,似乎也有些不合理。
此外,也有法律人士認為,國內各省市關於「高速超時的處罰規定」,缺乏上位法依據,應當對包含超時收費的文件進行重新審查、及時修訂。此外,由於監控手段有限,現有的以「是否超時」為標準的執法手段也不夠合理。
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車主該怎麼辦?
所謂「帶著鉸鏈跳舞」,作為普通的車主,無能力改變立法、執法,該如何避免因「超時罰款」呢?其一,高速服務區休息時,可開具消費發票、收據,如加油站發票、便利店小票、住宿發票或收據等,依此來證明自己在高速公路內的行為,排除「高速逃費」的嫌疑。其二,以認真、誠懇的態度與高速收費站的收費員進行「親切友好的交談」,對自己超時的行為進行解釋,有時收費員也會「放你一馬」,這樣也可避免處罰。
但是,使用ETC的車主要注意了:使用ETC的車主如果「超時」行駛,在通過收費站時,系統會自動扣除因「超時」產生的高額通行費。因此,ECT車主如果覺得自己超時了,還是走人工收費口會比較穩妥。
結語:
總的來說,關於「高速超時的處罰規定」,從法律的角度講,它不夠完善;從執法的角度講,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僅僅吐槽是沒有用的,在休息區時間過長或因車輛維修而導致的「超時」,車主要注意保留髮票、收據等證據,以自證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