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唯一房產能否被強制執行?

2020-10-17 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最近,本律師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處理了一起男方在離婚後拒不支付補償款,最終被法院將其唯一住房拍賣的強制執行案件。該案情況是:我的當事人女方與男方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套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房產歸男方所有,男方需在一年內向女方支付離婚房產補償款125萬元。但離婚後雙方雖然辦理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但男方卻以種種藉口拖延拒不履行協議。為此,女方找到本律師尋求幫助。


由於離婚協議書未經法院確認,故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為此,本律師首先向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審理,法院確認了離婚協議書中有關房屋補償款約定的效力並要求男方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履行。然而,男方卻以自己沒有能力支付補償款,而涉案房產是自己的唯一住房,屬於生活必需用房,不能被強制拍賣為由依然拒絕履行。


對於男方有關唯一住房的法律相關認識,本離婚律師認為是非常錯誤的。雖然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如果據此就認為:「唯一住房不得被強制執行。」卻是對法律的誤解。從立法本意上看,該規定的目的僅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非房屋所有權。既然如此,如果對男方名下的這套房產進行拍賣並支付了對女方的補償後,男方還有足夠的餘款去租房以解決居住問題。於是,本律師當即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並建議對男方的房產進行拍賣。執行法官眼見男方確實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後,接受了本律師建議。最終,該房產被拍賣,我的當事人女方如願拿到了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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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某對執行涉案房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確認涉案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主張一審法院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對其財產份額造成了實質損害,應當排除強制執行。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遂提起上訴。本案中,因王某某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法院查封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劉某以共同所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由於該財產中隱含了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即使該財產應為共同所有的理由成立,根據共同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的規定,被執行人配偶的異議尚不足以享有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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