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價值,登記入帳: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記帳。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帳。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帳。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價值。
(5)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估計價值記帳。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帳。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5)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購建、有償調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有償調出、變賣的固定資產,按其帳面價值銷帳。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帳面原值銷帳。毀損、報廢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過程中的支出,記入有關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所有固定資產價值的總額。
6.行政單位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或「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