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刑事類法律文書翻譯過程中,遇到最大的困難之一就是在成千上萬的英文刑事罪名裡,發現有很多近似或者同義的罪名,翻譯的時候,總是糾結哪一個會是最準確的選擇。以下整理出五組容易混淆的英文罪名,供大家參考。
libel, slandering都是誹謗行為,但是前者主要是指書面誹謗,後者則為口頭誹謗,其統稱為defamation。
affray, nuisance同為滋事罪,前者主要指聚眾打架鬥毆之類的滋擾;後者則特指做一些讓公眾普遍討厭的事情,如在夜間大聲喧譁擾民之類的行為。
defalcation, embezzlement, encroachment 三者中文譯文都是侵吞、侵佔、但其內涵有所不同:defalcation 挪用公款罪(侵吞、侵佔公家或其所託管的金錢),embezzlement 侵吞任何錢物,如美國一位在精子庫工作的女職員未經委託人同意,私自動用某名人精子為己授精生子。encroachment 侵吞他人的不動產,如土地。
blackmail, extortion, racketeering這一組的中文譯文均為敲詐勒索,但前者一般指不使用暴力、通過威脅、如洩露對對方有害的資料而索取錢財;中間一詞指通過暴力、地位、權利等各種手段索取金錢;後者則類似「fraud」,以欺騙或帶威脅手段勒索錢財。
abettor 和 instigator 是與罪名密切相關的兩個名詞,雖然兩者概念上同屬教唆犯,但abettor的原形abet,作為動詞,在程度上與後者(instigate)似乎還有一定的差異:前者可指協助、幫助某人做某事(尤其是壞事),但一般都指較輕的違法行為;但後者可以是教唆、唆使某人犯較嚴重的罪行,如煽動兵變(mutiny)之類的嚴重罪行。
法律翻譯者必須要清楚地了解這些刑事罪名及概念辨析的信息,方能做出最精準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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