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至兩千萬

2020-12-23 騰訊網

中新經緯客戶端11月23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23日消息,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簡稱《規定》),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要求有哪些變化?

上述負責人表示,《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強化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股東的審查,並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同時,在資本金託管、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以及商業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二是加強分支機構管控。為切實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列明了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同時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理順後置審批流程。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取得許可證後,應及時在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對於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許可證被註銷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四是提升最低註冊資本。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有利於專業代理機構增強抵禦風險能力,提升依法合規意識,促進長期穩健經營。對新設立的區域性代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標準執行。

此外,《規定》還對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證金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加強日常合規管理。

《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哪些要求?

該負責人指出,《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確準入條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準入的基本條件,明確了法人持有許可證、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並對報告事項與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註銷許可證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三是設置相應罰則,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設定了規章權限範圍內的罰則。

他同時表示,《規定》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政策制定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前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印發實施。下一步,我們將在《規定》框架下,按照「分類施策、穩步推進」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

《規定》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有何新規定?

負責人稱,《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將在實踐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

《規定》明確了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概念,將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納入本規定,對其行為作出約束,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相應的罰則。

《規定》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是出於什麼考慮?

上述負責人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保險中介監管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在前期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全力做好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強後續管理,切實履行行業主管責任,認真做好服務。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就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如何做好《規定》平穩過渡銜接工作?

負責人表示,《規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5號)、《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14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7號)將同時廢止。

他指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儘快出臺系列配套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防控風險、治理亂象,紮緊制度籠子,維護平穩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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