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8年7月首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4月16日,銀保監會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再次徵求意見。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截至2019年年底,我國已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9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這些數字意味著,《規定》每一處調整都涉及萬家機構、千萬代理人。
正因如此,「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所提意見普遍中肯,銀保監會對各方意見進行了全面梳理,認真研究,反覆論證,廣泛吸收,最終採納了部分合理意見,並決定再次公開徵求意見。」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取消許可證有效期
加大檢查處罰力度
與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規定》進一步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主基調,總體內容變化並不多,最顯著的變化,是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
按照現有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證有效期均為3年。從多年的監管實踐來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普遍小散雜亂、內控薄弱的特點,設置許可證有效期,對機構進行定期體檢,是一種有力的制度安排,對提升機構內控管理,加強依法合規經營,加大市場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監管抓手發揮了巨大作用。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預測,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當然,取消有效期限制不等於放之任之,上述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金融時報》記者注意到,為了使即將加大力度的檢查更規範,《規定》對加強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責任提出了新要求。比如,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要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提高履職迴避要求
擴大迴避人員範圍
《規定》還明確,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前期,在監管實踐中,保險監管部門查處了一些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為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套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去年以來,銀保監會多次出臺文件,就履職迴避提出明確要求。2019年12月底,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今年3月,發布《關於在車險領域開展履職迴避工作的通知》,這些規章制度旨在規範市場,規避亂象。
在保險代理方面,按照現行規定,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書面告知即可;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需要徵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規定》則按照銀行保險機構的總體要求,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規範。比如,第九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除了上述關鍵調整以外,《規定》還調整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準入條件、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總體來看,在簡政放權的同時,提升了準入門檻。
此次徵求意見截止5月20日,對於正式發布時間這一問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認真做好歸納吸收,進一步完善併力爭早日頒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文章來源:中國金融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