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父母很可能被輕輕放過
視頻廣為傳播,當地警方迅速介入。這對父母對毆打女童的事實供認不諱,當地婦聯也為女童申請了人身保護令,並陪伴其左右。
很多網友希望嚴懲這對父母,剝奪他們的監護權,讓女童永遠擺脫苦海。不過,這對父母很可能被輕輕放過。
根據法律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謂的「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等。
視頻中的畫面令人髮指,但根據警方通報,此視頻是4段毆打的剪輯集合,分別發生在9月26日,9月27日,10月19日和10月20日,且經法醫檢查,女童體表未發現明顯傷痕。
女童體表沒有傷痕,父母又不是屢教不改,有律師認為這對父母的行為很可能不構成犯罪。如果不構成犯罪,那就只剩下治安拘留和「溫柔的」批評教育了。
其實寬待虐童的父母,不是沒有民意支持。2015年4月,南京也曾發生了一起著名的虐童案,受害男童小磊(化名)被養母一頓暴打,經鑑定,小磊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讓網友大跌眼鏡的是,在隨後召開的審查逮捕聽證會上,出席聽證會的19人,除7人未作明確表態,其餘12人均建議不予批捕。建議不予批捕者的意見裡,不乏「如果是這樣一個傷情就逮捕,就類似的我們搜羅一下南京,有多少這樣的家長要被逮捕」的聲音。
輿情洶洶,檢方連忙表示,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責任。幾個月後,小磊的養母被判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
實際上,由於我國收養制度不合理,對收養人的資格要求過於嚴格,福利機構接受能力有限,為避免兒童成了「事實孤兒」,法院極少剝奪親生父母的監護權——我國雖有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法律,卻一直處在「沉睡」狀態。
還有大量的家庭虐童案根本不會被發現
家庭虐童案令人髮指,但曝光的虐童案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中國有句俗話「關起門來打孩子」,這很形象的展示了虐待兒童的私密性。在很多家長眼中,孩子是私產,打孩子是私事,與他人無關,別人沒資格插嘴。
2014年廣州婦聯發布的《廣州市反家庭暴力情況研究報告》顯示,只有37.5%的被訪者認為家長或其他親戚長輩打小孩屬於家庭暴力行為。
此外,刑法中的虐待罪是自訴案件(除非重傷、死亡),需要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兒童作為弱勢群體,在這種情況下幾乎無能力自己起訴。被虐待也不敢吭聲,不能起訴。
如果學校和醫院能及時發現並上報虐童現象,兒童的處境也能好些。可惜很多幼兒園、小學在有關家庭虐待兒童方面,往往都採取息事寧人的策略。
2013年有學者對北京北海幼兒園一名有「多年教育經驗」的主任進行了採訪,關於舉報家長,他這樣說,「(怎麼能)人家家長把孩子送過來,然後幼兒園把人家家長告了 」;關於防虐待教育,他這樣說,「這也不好,家長把孩子送給我們教育,我們教孩子打電話告家長,這家長得天天找園裡啊。」
父母覺得打孩子天經地義,孩子無法維權,相關機構也在看熱鬧,浮出水面的家庭虐童自然少之又少。
因此,先要推行好「強制報告制度」
一次公憤只能幫助一個兒童,要想幫助被虐兒童這個群體,首先要儘量讓虐童案先曝光。只有先發現問題,然後才能想如何解決問題。
我國2016年通過的《反家暴法》中,雖然列明了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有責任向公安機關舉報家庭暴力,但沒有指出不舉報的懲罰,也缺乏實施細則,很多人甚至不知道有這麼個東西。
相比之下,國外的強制報告制度就管用得多。1963年,美國聯邦政府兒童局制訂通報法範例 ( Model reporting Law) ,供各州參考。
從1963年到1967年,各州政府先後制訂受虐兒童通報法。在早期的通報法範例中,僅醫務專業人員具有通報責任。在之後的法律中,一些與兒童密切接觸的專業人士也被納入責任報告的範圍,如幼教,中小學學校,警察,社會服務等行業。
對於知情不報者,美國法律還規定了罰則。正是這些條例帶來了「虐待兒童」人人管的社會氛圍。在2001年的電影《刮痧》中,中國爺爺到美國探親,為孫子刮痧止痛,醫生與護士發現孩子身上的傷痕後立即通知當地兒童福利局,隨後兒童福利局官員、警察等紛紛趕到,這就是強制報告制度的真實寫照。
為了鼓勵這些行業的人員通報,法律不斷完善以保障這些責任通報人,如接受匿名通報,對於善意誤報者豁免其法律責任,對其身份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
還要完善寄養制度,讓被虐待的孩子能找到「好下家」
法律總是對虐童父母手下留情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把孩子父母判刑了,孩子歸誰管是個難題。
如果相關部門覺得剝奪父母的監護權不現實,對福利機構和個人收養不放心,也不是沒有變通的辦法。
在荷蘭,對不能得到親生父母照料的兒童,兒童保護機構會根據情況為他們安排寄養家庭,努力創造一個更合適他們的成長環境。
寄養不用變更監護權,「寄養父母」也會被「監護人」或福利機構追蹤回訪,這等於有了較強的外部監督。而在收養中,養父母是監護人,和親生父母一樣,所受外部監督較少。
除了監督,「寄養父母」對於孩子的關愛、照顧也要比一般福利機構多得多。日本和荷蘭是截然相反的兩個例子。出於財政利益等種種考量,日本偏愛把無人照顧的孩子往福利機構送,90%的該類孩子都生活在那裡。而荷蘭幾乎全把孩子往「寄養父母」那送,沒什麼兒童福利機構。結果,日本模式頗被詬病;荷蘭卻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報告裡評出的兒童福利最好的國家。(今日話題 《拯救事實孤兒,需要「寄養父母」》)
也許有人會說,國外搞寄養可以,但國人只想要親生的,搞不了寄養。其實,人們的觀念在不斷變化,對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個逐漸接受的過程。在此次事件中,不少網友表達了領養小女孩的意願,他們沒有一些人想得那麼「傳統」。
從明年開始,我國養娃租房大病醫療都可以抵扣個稅了,如果能給寄養家庭更大的抵扣力度,可能有更多的人願意做寄養父母。
無論是推行強制報告制度,還是安排寄養家庭,都需要國家完善相關制度,並付出一定的成本。不過這種成本需要付,願意為保護兒童付出多少成本,也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最好標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