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旅遊團出發前5天,臺灣花蓮發生6.5級地震,伊女士母女三人取消了臺灣行。因旅行社拒絕退還任何費用,伊女士三人將中國職工國際旅行社總社訴至法院。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伊女士三人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並無過錯,判令職工國旅總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16000元退還伊女士三人。
行前5天台灣地震 遊客要求退團
今年1月,44歲的伊女士想利用寒假帶兩個女兒赴臺灣旅遊,遂通過朋友張某聯繫,報名參加了職工國旅總社組織的臺灣環島8日遊,出行時間為2月11日至18日,伊女士通過向張某轉帳,支付團費總計23100元。
2月6日23時50分,臺灣花蓮縣附近海域發生6.5級地震,並提示後續可能發生大級別餘震。2月7日下午,原國家旅遊局在官網發布了《國家旅遊局提示遊客近期暫勿前往臺灣花蓮及相鄰地區》的公告,提示旅行社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該風險區域,要求旅行社組織已在該區域的遊客及時調整行程並撤離等。該提示有效期截至今年2月21日。
2月7日,伊女士微信聯繫張某,表示想退團。張某回復稱,臺灣的團隊都是正常走,沒有任何影響。張某還表示,如果退團需承擔全部損失。
2月8日,職工國旅總社通過張某以微信方式向伊女士發送了《出團通知書》,其中包括臺東-花蓮、花蓮-臺北的行程。伊女士收到後,回復張某稱「我不去了」。
旅行社拒絕退還遊客任何費用
2月8日國航官網發布聲明,表示2月7日零時前購買的,旅行日期為2月7日零時至2月23日24時的客票(票號999開頭),且定妥國航自營涉及臺灣航線航班的旅客,可以免費辦理一次變更或全額退票。伊女士認為,根據國航聲明,機票可以全額退款。於是,針對旅行社拒絕退款問題,伊女士從2月8日即開始前往相關部門投訴,但職工國旅總社始終不同意退款。
伊女士主張,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其已明確表示終止臺灣行程的情況下,職工國旅總社違背遊客意願,放任損失擴大。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籤訂的《旅遊合同》於2月7日解除,判令旅行社全額退還旅遊款23100元。
開庭時,職工國旅總社表示,伊女士於2月7日通知取消行程,旅行社已明確告知取消行程將造成全額損失,並承諾保證遊客安全,建議伊女士三人繼續參團。在明確告知和提示的情況下,伊女士三人系在認可全損的基礎上最終選擇取消行程。
2月11日該團如期發團,實際發團人數15人,行程中旅遊線路將花蓮變更為新北。因伊女士三人未出行,出團人數低於約定的最低成團人數,導致地接社帳單費用上漲。被告同時表示,國航退票僅針對散客,不針對團體遊客。因此不同意退款。
據記者了解,就在2月7日伊女士第一次表露退團想法後,被告給該團的全部客人訂了機票。
地震構成不可抗力 法院判決退還餘款
朝陽法院審理後查明,雙方籤訂的《旅遊合同》中約定,成團最低人數為16人;行程開始前遇不可抗力,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赴臺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臺遊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法院認為,臺灣花蓮地震及可能發生的餘震構成不可抗力,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時間在原國家旅遊局提示有效期內,三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職工國旅總社應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
關於機票款,法院認為,在機票購買前,伊女士已經提出退團的意向,在雙方溝通協商過程中,旅行社仍然為伊女士三人預訂機票,在一定程度上屬於對損失的擴大。關於預付地接社費用,法院認為,伊女士三人對合同解除無過錯,職工國旅總社在不足成團最低人數的情況下仍然發團,造成地接社費用上漲,增加的成本不應由伊女士等人承擔。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雙方籤訂的《旅遊合同》於2月8日解除,職工國旅總社退還伊女士三人旅遊費16000元。
來源:北京晚報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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