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說!8位專家研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20-09-05 最高人民檢察院


深度思考、專業闡述、精闢分析,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9月4日、5日火熱召開,司法實務界、理論界大咖齊聚一堂,共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前景!

國家治理現代化對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新要求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卞建林

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在會上致辭表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了方向,也提出了新要求。近年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行疾步穩,效果顯著,但該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亟需進一步梳理解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由部分地區試點到全面貫徹落實成績斐然。」卞建林同時也坦言,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貫徹實施還存在一些問題,認識上有些分歧,理解上也有不同意見,相關部門的配合制約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特別是在如何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如何切實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如何充分發揮值班律師的積極作用,以及如何恰當精準地提出量刑建議等,亟需進一步梳理解決。

燈不撥不亮,理不辯不明。作為主辦方之一,卞建林表達了更多期待,希望研討會以推進治理現代化的目標為基本指引,重點圍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功能、檢察機關的主導責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權益保障以及量刑建議等具體議題展開深入探討,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言獻策。

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

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高憬宏

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憬宏在致辭中指出,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

高憬宏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司法領域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的重大改革舉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總體運行平穩有序,在依法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護、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推進案件繁簡分流、促進公平正義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高憬宏認為,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司法貢獻,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要統一思想,全面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蘊含,看到其在減少對抗、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要立足國情,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對於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出發去研究和探討,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要注意總結經驗,完善綜合配套機制,充分發揮制度效能。

進一步發揮律師職能作用

共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

司法部副部長 熊選國

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致辭時強調,進一步發揮律師職能作用,共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

熊選國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近年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律師是認罪認罰程序的重要參與者,承擔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制度實施以來,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值班律師工作,依法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僅2019年,全國值班律師共轉交法律援助申請5.6萬件,提供法律幫助案件達40萬件,參與認罪認罰案件近34萬件,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實施作出了積極貢獻。

熊選國強調,認罪認罰案件中,律師不僅要充當傳統意義上的辯護人角色,還需要扮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諮詢者、與檢察官協商的代理者、司法機關的協作者等多元角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律師的積極有效參與,也離不開律師的依法履行職責。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入推進,司法部將採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值班律師制度,深入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完善律師參與認罪認罰保障機制,進一步發揮律師職能作用,共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

強化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說理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原專職委員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 胡云騰

9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原專職委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胡云騰在發表主旨演講時表示,要強化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說理性,讓當事人和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胡云騰表示,量刑建議科學化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貫徹實施的關鍵。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同時,刑訴法和指導意見都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指導意見關於量刑建議的進一步規定,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賦予了更重要的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胡云騰認為,檢察機關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量刑建議,體現了檢察機關勇於擔當和勇挑重擔的精神。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不是檢察機關單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還反映了被害人的訴願,是我國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權和文明進步的重要表現形式。人民法院採納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本質上是對控辯雙方以及被害人三方合意的尊重。

胡云騰建議,要強化量刑建議的說理性。檢察官對量刑建議的說理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裁判文書說理的水平。因此,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要講明事實之理、法律之理、程序之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辦案環節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胡云騰表示,量刑建議是處理認罪認罰案件最為重要的司法意見,法官要把審查量刑建議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要認真負責地對量刑建議的內容、根據、程序和理由等進行實質審查,切實避免認罪認罰案件定罪量刑不當,確保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定罪量刑的公正。

認罪認罰簡化庭審程序

但不削弱法庭權威

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 田文昌

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作主旨發言時表示,實踐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並非出於自願。為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檢察機關應慎重提起公訴,著力提升公訴質量;另一方面,法官作為裁判人員必須加強自身中立性,不能提前幹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否弱化了庭審實質化?對此,田文昌認為,雖然在認罪認罰程序中庭審作用有所弱化,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程序與庭審實質化並不衝突,反而可以使大部分案件簡化審理,為少量重大疑難案件精細慎重審理創造了條件,進一步體現了庭審實質化。「認罪認罰案件簡化了庭審程序,但並不削弱法庭權威,法官有權否決雙方協商結果。如發現量刑明顯畸重、畸輕或者定罪明顯錯誤,法官有權恢復普通程序。」田文昌表示。

關於認罪認罰案件律師是否可以做無罪辯護問題,田文昌認為,在當事人認罪情況下,律師可以依法對其行為性質、作用和法律適用等進行辯護,法庭可以酌情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目前還處於探索階段,從有效保障被告人權益角度出發,不應限制律師的無罪辯護權。」

田文昌建議,刑事辯護全覆蓋應先從認罪認罰案件做起。「認罪認罰案件需要通過律師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真實性,律師參與應作為認罪認罰程序的必要前提。」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要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無論是從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這項制度都是一次成功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作主旨發言時表示,自製度適用以來,刑訊逼供等情況大為減少,訴訟效率得到較大提升。

在陳衛東看來,認罪認罰從寬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籤署則意味著達成一種合意。「因此,從權力屬性來看,檢察機關應當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確保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籤署符合自願性、真實性原則。」

「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為什麼只能從輕,不能減輕?」陳衛東在發言中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他表示,認罪認罰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承認有罪甚至減損了其在庭審中一系列的訴訟權利為代價。因此,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要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從立法的精神要義角度而言,除特殊情節外,只要當事人認罪認罰,就應當給予其從寬處理。

在陳衛東看來,作為法院量刑裁決的參考,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區分。「從總體上來看,對於疑難複雜甚至應當判死刑的案件,直接建議判死刑也沒問題;而對於絕大多數案件,可以考慮多提幅度刑量刑建議。」

謹慎、合理實施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注意檢察權行使謙抑性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龍宗智

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共同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參加會議並發表主旨演講。

龍宗智表示,他一直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擁護者。20多年前,他就曾發表文章提出我國應當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龍宗智認為,自2018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成效明顯,提高了訴訟效率包括定罪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過程中也存在控辯不平衡、檢法不協調的兩重矛盾。

對此,龍宗智提出六點意見建議。第一,檢察機關應當更為謹慎、合理地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注意檢察權行使的謙抑性;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實行一系列技術性改善措施。包括量刑建議精準化、推行證據開示,加強控辯協商,以及實行風險提示制度等;第三,檢察機關應當履行客觀義務,為實現認罪認罰從寬的相對平等和有效協商創造必要條件;第四,檢察機關要尊重法院的裁判權包括法院對案件的實體性審查,通過審判調整控辯不平衡的格局,維護司法公正;第五,法院審查量刑建議,必須充分注意對被告的公平性,慎重改變量刑建議;第六,對共同犯罪案件慎用認罪認罰,並作出專門規制。

探索國家公設律師制度

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

全國人大代表

九三學社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

最高檢、最高法特約監督員

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 閻建國

「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值班律師制度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配套制度,是被告人在認罪認罰中辯護權落實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全國人大代表,九三學社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最高檢、最高法特約監督員,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閻建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行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作主旨發言時表示。

閻建國代表在調研中發現,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制度存在供給不足、參與不足、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閻建國代表提出了《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出臺,<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辦法>,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的建議》。

對於如何完善值班律師制度,閻建國代表建議,首先,在法律援助法基礎上,司法部牽頭制定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制定出臺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辦法,進一步明確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其次,探索建立遠程見證等工作制度,幫助基層解決值班律師不到位的情況。加強公檢法司等部門協作配合,整合區域資源,構建相鄰區域值班律師互相調配製度。第三,適當提高國家財政預算基數,充實值班律師的辦案經費,提高律師參與的積極性。第四,探索國家公設律師制度,由國家聘請律師履行值班律師職責,特別是建立退休法官、檢察官作為國家公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機制。第五,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者:郭璐璐 孫風娟 徐日丹 史兆琨 圖片:閆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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