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訊逼供減少 一些問題待解

2020-09-07 花葉子

2020年09月06日 06:12 來源:澎湃新聞

  聚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訊逼供大為減少,一些實踐問題待解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施行近兩年,這一被視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改革在理論與實務的探索中向前邁進。

  澎湃新聞注意到,從2016年11月前期試點,到2018年10月正式入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路向前,不斷地給檢察機關提出新挑戰。

  新的階段,如何把這項制度落實得更好?9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多位來自司法實務界、法學理論界嘉賓圍繞前述主題展開開放式研討,期望為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高質量、更好效果適用獻言謀策。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致辭中直言,落實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站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進一步研究解決適用過程中的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價值凸顯,檢察權行使應注重謙抑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檢察機關履行刑事訴訟主導責任的典型制度設計,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籤署具結書的,依法從寬處理。

  2016年9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在北京等18個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

  2018年10月,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9年10月,「兩高三部」發布《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一制度從2016年試點,到2018年10月正式入法,一路小跑向前,試點期已近四年,正式實施近兩年。

  最高檢的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上訴率為3.5%,總體看,上訴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逐步凸顯。

  「無論是從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這項制度都是一次成功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自製度適用以來,刑訊逼供等情況大為減少,訴訟效率得到較大提升。

  在陳衛東看來,認罪認罰從寬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籤署則意味著達成一種合意。「因此,從權力屬性來看,檢察機關應當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確保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籤署符合自願性、真實性原則。」

  但陳衛東也提醒,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要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從立法的精神要義角度而言,除特殊情節外,只要當事人認罪認罰,就應當給予其從寬處理。」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一直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擁護者。他也認為,自2018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成效明顯,提高了訴訟效率包括定罪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過程中也存在控辯不平衡、檢法不協調的兩重矛盾。

  澎湃新聞注意到,20多年前,龍宗智就曾發表文章提出我國應當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他看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際上是國家和刑事被告人之間的一種妥協:被告人放棄抗辯權包括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並完成特定的法律義務及控方要求,然後國家收縮其刑罰權,讓渡一定的訴訟權益。

  針對前述兩重矛盾,龍宗智提出了六點意見建議:第一,檢察機關應當更為謹慎、合理地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注意檢察權行使的謙抑性;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實行一系列技術性改善措施。包括量刑建議精準化、推行證據開示,加強控辯協商,以及實行風險提示制度等;第三,檢察機關應當履行客觀義務,為實現認罪認罰從寬的相對平等和有效協商創造必要條件;第四,檢察機關要尊重法院的裁判權包括法院對案件的實體性審查,通過審判調整控辯不平衡的格局,維護司法公正;第五,法院審查量刑建議,必須充分注意對被告的公平性,慎重改變量刑建議;第六,對共同犯罪案件慎用認罪認罰,並作出專門規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由部分地區試點到全面貫徹落實成績斐然。」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評價說,近年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行疾步穩,效果顯著,但該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亟需進一步梳理解決。

  卞建林直言,國家治理現代化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新要求,但這一制度的貫徹實施還存在一些問題,認識上有些分歧,理解上也有不同意見,相關部門的配合制約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特別是在如何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如何切實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如何充分發揮值班律師的積極作用,以及如何恰當精準地提出量刑建議等。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實施以來,總體十分順暢、平穩、效果良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更加有力,被告人認罪服法成為常態,懲治犯罪更加及時有效,認罪認罰案件一審後上訴率遠遠低於整體刑事案件上訴率。」張軍直言,落實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站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共同努力,進一步研究解決適用過程中的問題。

  量刑建議科學化是關鍵,要強化說理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近年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在司法實務中,檢察官是否要提出精準量刑建議?這一問題曾經引起檢法機關的廣泛探討。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曾在澎湃新聞專訪時指出,量刑建議精準化是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是制度的內在要求。

  他認為,之所以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主要基於以下理由:一是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是控辯協商合意的結果,確定刑量刑建議是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體現。二是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助於達成控辯協商,並增強認罪認罰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三是認罪認罰案件在審前階段已經解決定罪量刑的爭點,具有提出確定刑建議的客觀基礎與現實可能。

  「這意味著絕大多數案件,特別是常見、多發的輕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當然,對一些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苗生明說。

  「量刑建議科學化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貫徹實施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原專職委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胡云騰也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同時,刑訴法和指導意見都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指導意見關於量刑建議的進一步規定,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賦予了更重要的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檢察機關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量刑建議,體現了檢察機關勇於擔當和勇挑重擔的精神。」胡云騰認為,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不是檢察機關單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還反映了被害人的訴願,是我國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權和文明進步的重要表現形式。人民法院採納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本質上是對控辯雙方以及被害人三方合意的尊重。

  在陳衛東看來,作為法院量刑裁決的參考,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區分,「從總體上來看,對於疑難複雜甚至應當判死刑的案件,直接建議判死刑也沒問題;而對於絕大多數案件,可以考慮多提幅度刑量刑建議」。

  「要強化量刑建議的說理性。」胡云騰進而表示,檢察官對量刑建議的說理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裁判文書說理的水平。因此,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要講明事實之理、法律之理、程序之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辦案環節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胡云騰還建言,量刑建議是處理認罪認罰案件最為重要的司法意見,法官要把審查量刑建議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要認真負責地對量刑建議的內容、根據、程序和理由等進行實質審查,切實避免認罪認罰案件定罪量刑不當,確保定罪量刑的公正。

  「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最高法院副院長高憬宏特別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總體運行平穩有序,在依法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護、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推進案件繁簡分流、促進公平正義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他認為,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司法貢獻,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要統一思想,全面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蘊含,看到其在減少對抗、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要立足國情,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對於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出發去研究和探討,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要注意總結經驗,完善綜合配套機制,充分發揮制度效能。

  律師是重要參與者,不應限制無罪辯護權

  律師是認罪認罰程序的重要參與者。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在研討會上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制度實施以來,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值班律師工作,依法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僅2019年,全國值班律師共轉交法律援助申請5.6萬件,提供法律幫助案件達40萬件,參與認罪認罰案件近34萬件。

  他表示,認罪認罰案件中,律師不僅要充當傳統意義上的辯護人角色,還需要扮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諮詢者、與檢察官協商的代理者、司法機關的協作者等多元角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律師的積極有效參與,也離不開律師的依法履行職責。

  「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值班律師制度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配套制度,是被告人在認罪認罰中辯護權落實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全國人大代表、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閻建國在調研中發現,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制度存在供給不足、參與不足、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他還提出了《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出臺<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辦法>,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的建議》。

  對於如何完善值班律師制度,閻建國認為,首先,在法律援助法基礎上,司法部牽頭制定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制定出臺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辦法,進一步明確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其次,探索建立遠程見證等工作制度,幫助基層解決值班律師不到位的情況。加強公檢法司等部門協作配合,整合區域資源,構建相鄰區域值班律師互相調配製度。第三,適當提高國家財政預算基數,充實值班律師的辦案經費,提高律師參與的積極性。第四,探索國家公設律師制度,由國家聘請律師履行值班律師職責,特別是建立退休法官、檢察官作為國家公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機制。第五,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熊選國表示,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入推進,司法部將採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值班律師制度,深入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完善律師參與認罪認罰保障機制,進一步發揮律師職能作用,共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

  值得關注的是,關於認罪認罰案件律師是否可以做無罪辯護的問題,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認為,在當事人認罪情況下,律師可以依法對其行為性質、作用和法律適用等進行辯護,法庭可以酌情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目前還處於探索階段,從有效保障被告人權益角度出發,不應限制律師的無罪辯護權。」

  田文昌建議,刑事辯護全覆蓋應先從認罪認罰案件做起,「認罪認罰案件需要通過律師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真實性,律師參與應作為認罪認罰程序的必要前提」。

  他還直言,實踐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並非出於自願。為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檢察機關應慎重提起公訴,著力提升公訴質量;另一方面,法官作為裁判人員必須加強自身中立性,不能提前幹預。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編輯:羅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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