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自願性權利

2020-09-14 法律新苗小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 為解決司法 資源的投入與欲實現的司法效果出現二者不能同步增長、 不相對 應的情況,近年來我國法官額制改革,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 突出,以及為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的效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的改革及研究成為現實司法的迫切需要。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 度在各地法院改革實踐中遇到許多新的難題, 在目前無明確相關 法律規定下,需要對認罪認罰制度實施研究討論。認罪認罰從寬 制度是對被追訴人認罪基礎案件從寬處罰機制, 制度的確立對加 快案件繁簡分流,促進公正運作司法環境具有積極意義。此外, 被追訴人從寬處罰可以達到刑罰教育的目的。但目前制度試點 推行期滿,刑事訴訟法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情況下, 相關規定對各項實踐操作有一些不確定內容, 其建立在被追訴人 自願基礎上,如何在制度中維護被訴人合法權益,在被追訴人意 願表達不真實時如何處理有待深層次探討。 一、 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追訴人自願性權利保障問題 由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目前停留於試點階段, 對制度適用僅 有原則性規定, 試點工作辦法規定由於難以保證自願性被排除於 程序。有限的排除不能有效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 立 法實現需要根據試點實踐出現的問題繼續有效的規整。針對試 點法院實踐中暴露出一些問題,以及有效地防止司法實踐偏向, 這就需要我們對被追訴人自願性保障問題進行詳細探討。 (一)立法問題 目前我國刑事案訴訟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願性權利 保障問題主要包括立法與司法實踐方面, 立法問題主要是自願性 判斷標準不統一, 認罪與認罰捆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認罪內 涵在理論界有不同觀點, 有觀點認為認罪內涵是對指控事實無異 議,在程序中被追訴人對被指控罪名異議不影響認罪成立,是我 國司法實踐中通用觀點。 有觀點認為要承認犯罪行為與起訴書描述一致, 認識到自己 行為觸犯刑法,但不要求明確知道具體罪名。該觀點要求被追訴 人對自己相關行為有法律認知。 但有觀點認為需要有一定刑法認知, 包括對犯罪事實認知與 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且對所觸犯的刑法罪名也要有清楚的認識。可以從出臺試點辦法窺見,目前對認罪認罰傾向於第一種觀 點, 但第二種觀點更具有現實性。 被追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法律認識, 是否真誠悔罪與被追訴 人教育改造程度有關。試點辦法規定嫌疑人自願供述罪行,對指 控犯罪事實無異議, 籤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審判實務中符合法 律條件即可適用制度獲得刑罰減免。表面看非受刑訊逼供影響, 被追訴人被認為符合程序自願。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是內心認 同或由被迫認同, 這屬於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基礎上寬宥的 心理。籤署具結書對法院作出量刑不認可反悔, 能否認定認罪中 的自願性呢?雖然探究被追訴人的內心想法不現實, 但完全對其 忽略, 無益於刑法的立法目的與意圖。 (二)實踐問題 刑事案訴訟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願性權利保障問題 司法實踐問題主要包括庭審形式化,律師參與不足,速裁程序適 用率不高。刑事案能否適用速裁程序, 法官會當庭聽取被追訴人 對起訴書的意見,被追訴人對其無異議認定案件可適用速裁程 序,有些法院出現十分鐘內當庭審結案件情形,表明法官審判前 對實施採掘形成內心確心,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指控建議。 此外, 在司法實踐中, 法院審理案件, 在事實認定方面不起決 定性作用, 認可訴訟書罪名質控量刑建議成為了適用速裁程序的 先決條件。庭審程序簡化, 有僭越審判程序公正的可能。辯護律 師商討量刑對社會有不好示範效應,會損害司法活動嚴肅性,在 當下社會矛盾激化趨勢下, 協商減弱了定罪量刑與案件事實的關 系,為司法腐敗,權力濫用留下了可趁之機。被追訴人羈押階段 心靈遭受折磨,籤署協議書導致輕罪重判造成司法不公。且其在 制度中地位弱勢,對程序選擇無發言權,實務中由於擔心得罪檢 察機關被訴人被迫服從判決。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 法 院以庭審時間壓縮印證試點改革成效, 庭審時間縮短表面上提高 訴訟效率,不少法官提出取消流於形式的庭審,還有的法官提出 借鑑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即使法院接手 案件前,被追訴人與檢察機關達成協議,但法院仍需作為保障案 件真實最後防線。對庭審程序中的法庭調查、辯論等環節,法院 仍要重點審查案件事實基礎, 對被追訴人自願性審查作為庭審重點,保障被追訴人真實自願。 為幫助審判中弱勢被追訴人, 看守所設置法律援助律師值班 室,是保障被追訴人與控訴方訴訟法律地位平等的關鍵措施。值 班律師職責包括幫助量刑協商與程序的選擇, 可以為在押嫌疑人 提供法律幫助,但僅限於權利告知方面,值班律師無法參與偵查 階段的幫助, 對律師辯護權利的限制無法為被追訴人提供完整的 法律幫助。除此之外,值班律師數量少,導致對被追訴人幫助效 果顯著不佳。值班律師角色更多是檢察機關說服代言人,在值班 律師辯護權有限的情況下, 被追訴人的權利難以保障。選擇認罪 認罰的被追訴人大多認為無辯護空間, 不再委託辯護律師提供法 律幫助。由於他們欠缺法律知識,訴訟中與控方證據信息掌握不 對稱,使得被追訴人認罪自願性缺乏保障,委託辯護律師與值班 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存在銜接問題。 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被訴人自願性權利保障建議 被追訴人認罪認罰是放棄無罪辯護可能, 加之訴訟程序的簡 化,造成了法律給予正當程序保護的缺失。為避免被追訴人遭到 威脅違心做出認罪表示,減少案件錯案發生可能性,要完善保障 被追訴人自願性體制機制, 通過對被追訴人自願性權利立法實踐 中的問題分析,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刑事公訴案認罪認罰從寬制 度中保障被追訴人自願性權利需要從程序立法與司法實踐等方 面探討有效對策。 (一)程序立法方面 程序立法方面,建議通過認罪自願性與認罰自願性適度區 分,被追訴人明確接受程序選擇後果,為被追訴人自願性提供法 律保障。由於速裁程序試點中絕大多數被追訴人被判處較輕量 型,被追訴人是否願意認罪的問題不會受到重視,但可以將制度 適用範圍擴大,被訴人自願性權利保障會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 為防止被追訴人在強制情況下做出虛假認罪, 有必要建立體 制機制保障被追訴人自願認罪認罰。對被追訴人自願認罪認罰, 可保證降低被追訴人反悔可能性,提高訴訟效率。為確保被追訴 人認罪意願, 法院需加強對被追訴人權利保護。在審查起訴階段 應明確告知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相關法律規定,起訴書送達後, 法官需告知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後果, 實踐中被追訴人經常從偵 查人員口中了解辦案機關對案件事實的掌握情況。但其往往不 知道偵查機關發現罪行是否與事實一致,自身行為是否構成犯 罪。訴訟交易制度中, 被追訴人在處罰時必須知道被指控犯罪性 質,被追訴人對事實自願認罪事實是基於事實判斷的認罪,而相 關行為確定需要法院作出全面判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被追 訴人應當認識到認罪將會給自己帶來怎樣的實體法後果, 認識到 程序法的權利減損,只有被追訴人全面了解相關法律後果,才能 正確處分自己的權利, 與檢察機關達成認罪協議。 認罪認罰程序選擇是被追訴人量刑優惠換取司法資源的節 約,制度適用中出現偵查機關適用不當手段,被追訴人因缺乏法 律知識盲目籤署具結書, 如果被追訴人, 但卻認罪了, 必須給予被 追訴人進行司法救濟。認罪權利受損主要在司法機關控制下做 出非自願供認,因偵查機關手段不當導致,如可能出現刑訊逼供 等情形。或因被追訴人符合認罪法定條件,但未得到從寬處理, 如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與相同案件不認罪被訴人相同, 認罪被 追訴人實體量刑利益受損。允許被追訴人通過對程序選擇保障

自己的權益。案件處於審判階段可以向審判法官提出申請,撤銷 不實認罪具結書,要求相關辦案人員迴避,重新進入程序選擇階 段。對經定罪量刑有問題案件,允許被追訴人上訴,繼續適用實 體從寬原則。 (二)司法實踐方面 刑事訴訟案中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願性權利 司法實踐, 要求兼具公正效率, 審查事實基礎, 保障被追訴人獲得 律師幫助權。過度追求公正會導致訴訟效率低下, 無法達到預期 公正目標。當下案件數量激增,訴訟程序不能拋開效率談正義, 是否對效率足夠重視, 公平效率是否保持平衡是程序公正的重要 標準。 司法效率不應成為核心考量優越價值。歐美法系採用相適 宜速裁程序消化過多案件, 將節省資源用於集中處理重大疑難案 件,維護司法權威。對資源有效利用做法得到大多數國家認可, 公平為本應是刑事訴訟程序體系核心價值取向。案件超過 80% 預計會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程序簡化。與刑事訴訟有關具體 制度完善需基於恢復社會秩序的原則。試點工作決定提出認罪 認罰從寬被追訴人自願性證明標準是證據充分, 證據標準降低不 能產生新的可疑罪行, 我國處理司法案件水平有待提高下, 客觀、 充分的證據是司法機關辦案質量的重要保證, 從寬制度應僅限於 量刑。根據實質性質事實原則,檢辯方不能交易事實不清的案 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出較輕的量刑建議, 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的案 件認罪。 法院需要審查控方指控犯罪證據是否達到事實清楚、 合理懷 疑是否排除等。對證據存疑的案件,被追訴人自願認罪的,應不 予採納。被害人在偵查審判階段有不同權利,司法實踐中,司法 機關很少告知被害人相關程序的運行情況。法官很少徵詢被害 人意見,定罪量刑完成做出判決時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中遇到 情勢變化, 被害人在變更刑罰程序中經常缺席。原因由於法官未 履行告知義務, 及刑罰變更中缺少被害人存在法律地位。當事人 在進入和解程序下, 通過被告人道歉, 被害人諒解被告人, 諒解行 為,量刑問題得到解決,不會產生以錢買刑的印象。使追訴機關 對犯罪事實有更充分的認識。 三、 結語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包括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維度法律 修改,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刑法中自首包含刑法 認罪從寬精神。訴訟法簡單程序為認罪程序從簡提供了理論依 據。認罪判斷標準不統一,認罰捆綁限制了制度的適用率。司 法實踐中庭審形式化現象突出,通過分析提出建議,被追訴人明 確接受程序選擇後果,在程序適用有誤的情況下有程序權利救 濟渠道,司法實踐中要審查案件事實基礎,偵查審判中兼顧公平 效率, 保障被追訴人獲得律師的幫助, 幫助被追訴人能自願認罪, 獲得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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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還指出,要立足國情,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對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出發去研究和探討,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律師是認罪認罰程序的重要參與者。制度實施以來,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值班律師工作,依法辦理認罪認罰案件。
  •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何進一步貫徹落實?
    特別是在如何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如何切實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如何充分發揮值班律師的積極作用,以及如何恰當精準地提出量刑建議等,亟需進一步梳理解決。」研討會上作主旨發言時表示,實踐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並非出於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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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告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必要時應當充分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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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作用
    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指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籤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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