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20-12-16 正義網

  │張寒玉* 盛常紅**

  [摘 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符合我國司法制度現狀的現實選擇,但與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其關注的不僅是公正與效率問題,更重要的是司法保護和幫教未成年人。在制度適用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注重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細微關懷,進而幫助未成年人提高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並尊重和保障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和相關程序。但是,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作出專門具體的規定,僅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三條中分別規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適用速裁程序」。筆者認為,根據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特點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確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及時探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注意的問題非常必要。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由於生理、心理髮育尚未成熟,缺乏完全的辨識與選擇能力,其犯罪行為往往並非一種理性選擇,而是本能衝動與社會負面因素影響下的結果。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致罪因素中,一部分屬於自控能力不足造成的,另一部分則歸因於家庭、社會與國家的教育、監管不到位。隨著未成年人年齡的增長,自控能力不足形成的致罪缺陷會得到自愈,而國家、社會與家庭可以通過增強預防與控制犯罪的手段方式減少未成年人致罪的因素。①因此,世界各國對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採取不同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主要不是強調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是強調司法保護,這決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與辦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存在本質差異。

  (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需求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強調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人的需要,這已在世界範圍內達成共識。我國原來是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整體納入刑事司法系統,忽略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乃至執行的自身規律。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設專章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以下簡稱「特別程序」),確認了其相對獨立的地位,強調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訴訟程序的區別,體現了由一元化普通程序(成人程序)向二元化訴訟程序的轉變。②無論從特別程序的基本原則,還是從規定的具體制度、程序和要求來看,其立法意圖均是為了保護、教育未成年人,即強調對於進入刑事司法系統的未成年人應予以保護和幫教,對接的正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司法保護」。

  (二)特別程序理論根基與普通程序的區別

  根據特別程序「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以預防再犯、幫助未成年人擺脫致罪因素為己任,將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順利健康地回歸社會。③普通程序是基於程序正義而設,目的是通過嚴格的中立步驟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的公正懲罰,強調精準打擊,強調結果與行為之間的「報應」。顯然,特別程序在理論根基上就與普通程序不同,兩者之間並非是相互依賴的關係,而是相互獨立且具有各自內在屬性的個體,這便決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與辦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存在根本不同之處。

  (三)辦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不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簡稱「速裁程序」)試點;2016年9月又作出決定,授權兩高在這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擴大範圍後的速裁程序試點納入新的試點繼續進行。無論是速裁程序還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設計理念上均偏重司法效率,強調司法公正基礎上的效率實現。④但是,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關注的主要不是公正效率問題,「未成年人社會化不足、社會化缺陷、再社會化是少年司法始終面臨的問題,這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客觀事實,少年司法就要解決這樣一些問題」,⑤即應把幫教貫穿於辦案的始終,為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提供必要的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幫助和指導,以及心理疏導、行為矯正、親子關係修復等,從而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促使其悔過自新、回歸社會。很多國家在少年司法中都是針對未成年人的需求,採取綜合措施來幫助教育未成年人。例如,加拿大青少年刑事司法事務廳通過與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社會組織聯合,提供一站式服務,與未成年犯及其家庭、警察、學校、政府特殊資助項目等多方進行聯繫,監督涉罪未成年人上學、在校表現、參加心理輔導、戒毒治療等,協助涉罪未成年人找回自我、建立個性。⑥而且幫教工作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需要根據未成年人的心理、行為等變化相應予以調控,成年人司法「就案論案」式的公正效率並不適用於少年司法,這也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的重要原因。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案情簡單、證據清楚,事實、證據認定和法律適用難度一般不大,辦案難點在於幫教。因此,充分認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成年人刑事案件存在本質上的差異非常重要。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義(略)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

  未成年人由於身心尚未完全成熟,認知能力較成年人弱,因此,對其「認罪」「認罰」的把握應當與成年人區別對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即可視為「認罪」,不要求其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意義有明確的認識。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可檢察機關對其犯罪行為的處理意見,包括起訴、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即可視為「認罰」。對未成年人「從寬」的掌握顯然也與成年人不同。例如,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等,但也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比照成年人僅僅「小兒酌減」即可,而應當考慮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總體把握的原則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經審查無繼續羈押必要的,及時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於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並需要六個月到一年幫教考察的,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對確需提起公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提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同時,也應在法律規定的裁量範圍內,根據社會調查和前期幫教情況等,來調整「從寬」的量,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未成年人無法為本人認罪認罰負完全的責任,以及從教育挽救的原則出發,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那麼,這種情況下沒有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不影響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認定及「從寬」處理。

  (二)注意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細微關懷

  由於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社會化程度較低,明辨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差,不具備完全的法律決策能力,因此,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應當給予其特殊保護和照顧,即對其訴訟權利給予細微關懷。⑧

  其一,受理案件後,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獲得法律援助情況,依法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啟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籤署具結書時,必須有辯護人在場,對於辯護人不是律師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同時到場,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主動聽取律師意見,並在相關文書中敘明是否採納及理由。

  其二,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在場的,不得啟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案人員應當告知法定代理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採取當面、書面或其他合適方式聽取其意見和建議,並記錄在案。但籤署具結書時,應當由法定代理人到場並籤名,法定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場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並由辦案人員核實後記錄在案。

  其三,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充分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的程序選擇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對認罪認罰無異議,但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應當建議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不宜適用速裁程序。

  其四,做好庭審環節未成年被告人權益的保障工作。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出席法庭的相關規定,重點詢問被告人認罪認罰意願是否屬實,充分保障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配合法院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更難以理解相關法律用語。因此,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時,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詳細解釋,耐心闡明法律規定和意義等;對其認罪認罰自願性進行審查時,應審查其是否具有認罪認罰意思表示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全面、準確知悉與理解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等。

  總之,由於未成年人缺乏對訴訟行為後果的認識和正確預估風險的能力,對其訴訟權利的保障必須特別注意。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這並不意味著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一程序對未成年人可有可無,而是非常重要,只是出現「異議」時可以不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實際上,對於參與訴訟的未成年人而言,所有程序都是對其實實在在的法治教育,而司法人員則負有在這些程序中認真對其釋法說理,幫助其提高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的責任。

  (三)尊重和保障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設計和價值取向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如兩項制度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誠悔罪為啟動前提,以及落腳於從寬處理的結果等。二者也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刑事和解制度更偏重對被害人權益的修復,而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被害人沒有獲得參與主體地位,不是必須獲得被害人諒解才能從寬。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需向被害人真誠悔罪、賠償其損失。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作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必經程序。尤其是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基於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需要重點考慮如何幫助未成年人學會為自己行為負責,並為其爭取再社會化提供一個有利的環境。積極促使未成年人換位思考、體會被害人的感受,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作出不再重複犯罪的承諾等,鼓勵他們通過真誠悔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多種方式取得諒解,彌補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或者社會造成的危害,這不僅是為他們回歸社會創造條件,而且也有利於未成年人從認知到情感的社會化,是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目標所在。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化解矛盾,為雙方溝通、和解搭建橋梁,努力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從而為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健康成長創造有利條件。

  需要強調的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中,應當重點關注未成年人的悔過、賠償意願,而非經濟賠償是否到位。很多情況是未成年人及家長願意賠償,但確有困難無法賠償到位。從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預防重新犯罪的目標出發,只要未成年人有悔過、賠償意願,就應積極肯定;沒有意願時,則應想辦法喚醒其良知。對於未成年人有悔過、賠償意願,但因經濟困難無法賠償到位而未達成和解的,應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主辦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

  ①參見莊乾龍:《未成年人犯罪特別程序之定位》,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14年第3期。

  ②引注同①。

  ③參見宋英輝:《特別程序彰顯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載《檢察日報》2012年4月2日第3版。

  ④參見董凡超:《認罪認罰從寬貫穿整個刑訴程序》,載《法制日報》2018年12月13日第3版。

  ⑤皮藝軍:《中國少年司法理念與實踐的對接》,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10年第6期。

  ⑥參見彭東、張寒玉:《美國加拿大少年立法、司法現狀及啟示》,載《人民檢察》2013年第15期。

  ⑦參見史衛忠、王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思考》,載《人民檢察》2017年第22期。

  ⑧參見姚建龍著:《權利的細微關懷:「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移植與本土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本文原載《人民檢察》2019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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