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李本森教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檢討與重構

2020-12-17 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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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制度中無論是原則性的證據規則還是具體性的證據規則都存在很多問題,嚴重影響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實施。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確認,但是對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證據規則鮮有涉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明標準應採取定罪證明標準與量刑標準相互區分的雙階標準,以充分體現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特殊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具體性證據規則,包括偵查階段重點重構有關保障認罪自願性的取證規則;起訴階段的具體性證據規則突出認罪認罰的量刑合意證據規則;審判階段的具體性證據規則要體現事實審查和自願性認罪的雙審查具體性證據核查規則以及認罪撤回的證據規則。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的立法路徑上,必須考慮中國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將證據性規則與程序性規則,將實體性證據規則與程序性證據規則有機統合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文本中。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規則;證明標準

201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了確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涉及面廣,對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證據規則如果不進行科學合理的規範,必然會在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和審查證據等規則的適用上產生混亂。我國證據立法受大陸法系自由式的證據立法模式的影響很深,建立統一的刑事證據規則的條件尚不具備。由於缺乏體系化的證據規則立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規定的證據規範,仍然遵循《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原則和規範。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制度中的證據規則,在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體現出來。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認罪認罰的證據規則幾無涉及,這既不利於充分保障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審理的公正性,也必然會影響到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司法效率。本文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層面涉及的證據規則進行初步檢討,為在司法解釋層面建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體系和路徑提供參考。

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的證據規則檢討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是指司法人員和辯護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收集證據、採用證據、核實證據、運用證據時必須遵守的一系列特殊性規則總稱。換句話說,就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與證據有關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規則。建立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的證據規則的目的就是約束訴訟參與人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規範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等活動,保障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根據兩高三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罰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文件中涉及的證據規則中包括原則性規則和具體性規則兩個部分。這兩個部分的證據規則構成目前試點準則的立法規則。

關於原則性規則的立法。《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處罰,確保司法公正。第4條規定,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從以上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據適用的原則性規定看,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明規則的要求或者標準,都是在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證據規則或標準的框架中。換言之,處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其證據適用的基本原則沒有突破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任何刑事案件在證據上都要求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個原則在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中同樣適用,在立法上並不存在例外。

關於具體性規則立法。(1)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中直接涉及的證據規則包括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記錄在案並附卷(試點辦法第8條);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辦案單位。(2)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就指控的罪名以及適用的法律條款;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理的建議;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後審查適用的情形等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附卷。另外,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同意量刑建議或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具結書(試點辦法第10條)。(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試點辦法第15條)。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適用法律沒有爭議,被告人認罪和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可以適用速裁程序。上述《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中的具體性證據規則大部分是創新規則,突破了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規定。

從上述的認罪認罰從寬的原則性和具體性的證據規則的規定看,這些規定基本上反映了我國傳統刑事證據立法的模式,即在程序性證據規範中進行證據立法的模式。根據上述的原則性與具體性的證據規則的立法分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立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檢討和反思:

首先,就原則性的證據規則而言,缺乏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針對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缺乏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針對性或引領性的原則性的證據規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原則性的證據規則是在重述刑事訴訟法典中的普遍性的證據標準型原則,並不能夠充分體現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特殊性。既然是認罪認罰案件,其引領性即便是在遵循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和要求的前提下,也應當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中確立下位的原則性的證據規則,以總體指導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據適用。

其次,就具體性證據規則而言,存在規則的邊界模糊,且規則的原則化程度高。從上述的具體性證據規則的立法內容上不難看出,其中的證據規則與程序性規則不區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叉重疊的現象很嚴重。例如,程序中的權利告知程序與認罪的證據收集程序混在單一條文中;還有認罪的被告人的籤署具結書與律師在場權的程序性證據混同,等等。由於證據性規則與程序性規則不加以嚴格區分,導致具體性的證據規則並不具體,在實踐中就容易被降格和忽視。這不僅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具體性的證據規則存在的問題,也是我國刑事訴訟和司法解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此外,這些涉及的證據規則雖然在立法分類上屬於具體性的規則,但是對實踐的操作層面仍然比較模糊,例如認罪證據記錄的具體要求,是否僅僅記載認罪,還是包括供述等等,都沒有具體說明。因此,可以說這些具體性的證據規則,從司法層面看實際並不具體。

最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缺乏例外性或排除性規則,不符合科學證據規則立法的基本要求。我國的證據規則的立法主要是正面性的規則,缺少排斥性或例外性的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這個問題。科學的證據規則立法必須是正面性的證據規則與例外性證據規則相互結合,相互協調。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無論是原則性規則還是具體性規則,都沒有規定例外性證據規則。認罪認罰從寬中的證據規則屬於司法解釋層面的準法律規範,都是從正面就證據的收集和採用作出說明,缺少排除性或例外性證據規則。排除性或例外規則體現了證據的精細化和科學性,缺乏排除或例外性規則的證據規則,不是完整的規則。波斯納指出,規則越是古老,並且為規則支配的活動越是活躍,法官受到的壓力就會越大,就要求他們制定特例和特定延伸。事實上,受規制的活動越具有流動性,就越少可能完全為規則治理。在英美法系,規則和例外規則以及例外之例外是證據性規則立法的常見模式。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的立法仍然沒有跳出我國傳統證據規則的單純正面性立法「窠臼」。

總體上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體現了我國傳統的自由性證據立法的慣性,證據規則比較原則和抽象,規則的自由度比較大,很難保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試點的證據適用和標準上不存在嚴重偏差。另外,根據筆者的調查,很多認罪認罰制度的地方性試點規範性文本的考察,地方性試點立法存在突破相關的證據規則的規定,存在證據標準的地方化差異的現象。鑑於上述情況,我國立法或最高司法機關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來重新建構科學的完整的和體系化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的立法建構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原則性證據規則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原則性證據規則又可稱為證據原則,是具體性證據規則的基礎。原則性證據規則是證據規則的規則,對具體性證據規則具有明確的指導性。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原則性證據規則的立法建構,其中有以下問題需要考量:第一,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規則中是否要規定原則性的證據規則?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原則性證據規則如何確立,應當如何規定證明標準?對於上述兩個問題分述如下:

1.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原則性的證據規則需要規定,以起到引領和標杆作用。具體規定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就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和原則來要求訴訟參加人按照最高等級的證明標準來進行證據的收集、審核與質證等。這樣規定的優點,可以保證按照最高的證明標準來嚴格要求司法機關在審查和判斷證據方面的高度審慎。第二種就是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高等級的證據標準規定下位原則性的證據規則。這樣規定的好處,就是作為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法的下位原則性規則更多可以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特殊性。但是這樣的下位原則性的證據規則有可能會侵蝕刑事證明的客觀真實的高位階標準。比較兩種方式的優劣,第二種方式應當說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規則立法的基本原理。首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包含在刑事訴訟中的特別制度,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證明規則當然適用,因此沒有必要再次重複。其次,對於特別認罪認罰案件的訴訟制度中的原則性的證據規則,必須體現其特殊性和引領性。因此,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原則性的證據規則應當體現,但是必須充分反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的特殊性。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原則性證據規則應當以體現其認罪認罰案件的特殊性和證明標準。筆者認為,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原則性的證據規則中的證明標準採取定罪與量刑的雙階標準,定罪的證明標準要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和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對於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涉及的量刑證據採取基本事實清楚的基本性的證明標準。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是具有相當爭議性的問題,根據本人主持的課題組對認罪認罰從寬試點中訴訟參與人對證明標準的調查,在被調查人中超過76%的警察、68%的檢察官、52%的法官和51%的律師,認為對於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據證明要素要求或標準上可以適當降格。從問卷的結果看,同意降低證明標準的比例雖然略高,但是並沒有佔到絕對多數。這說明,對被告人的認罪認罰證明標準問題看法並不一致。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有些試點地區在認罪認罰從寬的試點地方性規範文本中,都有關於降低案件證明標準的表述。

關於認罪認罰從寬中的證明標準,學術界有兩種看法,一種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降低對案件的事實證明標準,採取兩個基本的證明標準,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一種認為必須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即按照客觀真實,證據確實充分和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降低證明標準的出發點,其實就是降低案件的證明要素的構成,進而提升案件的審理工作效率。基於這樣的判斷,對於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是否有必要進行調整,不僅是理論問題,也是無法迴避的實踐問題。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對定罪與量刑的證明標準沒有嚴格區分,但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可以在定罪和量刑不同標準進行區分,即認罪認罰案件在認罪的證明標準上不降低,但是在量刑上的證明標準可以適當降低。譬如,關於財產型案件涉案財物只要被告人認罪、被害人沒有異議,就可以省去價格鑑定等繁雜的程序。另外,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涉及複雜證據歸集,譬如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的證明如果嚴格按照所有證據都進行鑑證,程序就很複雜和繁瑣。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採取證明標準的雙軌制,對於涉及案件的定性和定罪的證明,堅持法定證明標準,並不因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明標準,但是對於量刑部分進行證據證明部分,可以適當降低證明標準,提升司法效率。總之,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明性標準可以區分定罪和量刑兩個標準,定罪標準堅持高位階的事實清楚的證明標準,量刑證據標準採取基本事實清楚的證明標準。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具體性證據規則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偵查和起訴階段的認罪和認罰的行為本身就構成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這種證據的形成與收集和判斷必然需要配套的具體性的證據規則。認罪認罰本身具體性證據規則是操作性規則,是原則性證據規則精神的具體體現。具體性證據規則,既包括正面的普通型證據規則也包括反面的排除型證據規則。具體性證據規則規定得越具體、邊界越清晰,就越容易被執行,就越能充分體現原則性證據規則的精神。因此,具體性證據規則的精細化和體系化以及完整性的程度是衡量證據規則的科學性和先進性的重要尺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具體性證據規則包括審理該類案件中的偵查階段的證據規則、審查起訴階段的證據規則和審判階段的證據規則。這些具體性的證據規則共同構成具體性證據規則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內容。

1.偵查階段的具體性證據規則。首要的是完善認罪認罰案件的偵查階段的取證規則。認罪認罰案件的取證規則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偵查階段的證據規則核心。偵查機關運用法律許可的方法和手段,發現、收集、提取證據的各種活動都需要嚴格的證據流程。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取證規則中,除了客觀證據之外,還存在大量的口供和認罪類的主觀性證據。對於這些證據的取證,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到案第一次取證之後,證據規則的運用,勘驗規則的運用等等。認罪認罰案件在取證上,特別注意區別的是對於被告人的自願性認罪的證據收集,必須符合嚴格的取證規則。譬如,對於自願性認罪的權利告知程序,對於自願性認罪的口供的證據的確認,等等。對被告人的認罪認罰的口供證據必須在更高位階的嚴格證據規則來保證認罪性「口供」供述的真實性方面。除了正面的取證規則的要求之外,譬如權利告知的前置性規則,對於認罪證據的錄音錄像等證據規則,律師的前置性或者對正式認罪的在場權的規則。除此之外,還應當規定禁止性規則:禁止刑訊逼供,禁止採用威脅、欺騙、引誘等手段進行取證。特別是不能在認罪認罰的口供取證之前有任何的人身或對家屬自由的威脅性,或者任何欺騙性,譬如認罪可以很快取保候審或者減輕處罰等不恰當的誘騙等方式來騙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違反真實意願的認罪。只有被告人供述,但是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認罪和處以刑罰。因此,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認罪認罰從寬案件雖然存在激勵認罪口供性證據,但是並沒有免除其他印證性證據的獲得。因此,對於認罪的口供性證據確認後,必須對認罪的口供印證性證據加以收集並加以印證性關聯。

而後,在偵查的證據規則中要賦予認罪作為獨立程序性證據功能。我國刑事訴訟中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供述,這兩個詞經常混用,其法律意義間的界限模糊,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並不嚴格區分。根據官方的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是我國現行法律裡規定的『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一種具體化、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的做法」,可見,認罪主要是包括坦白供述在內的概念。學界也基本上認同這樣的觀點。有的學者直接將認罪與供述等同,認為認罪認罰作為一種供述,就是一種證據。在英美法系,認罪(guilty plea)與供述(confession)之間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用語,認罪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司法機關的犯罪指控的認同或同意,認罪的法律後果是案件將直接進行量刑,不再進行獨立的審判;供述則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機關陳述其犯罪事實和犯罪過程,供述並不產生類似認罪的程序上的法律後果。認罪的內容比較單一,僅僅是認可犯罪指控的意思表示;而供述的內容很廣泛,包含承認犯罪事實、描述犯罪動機、提供犯罪偵查線索、為犯罪事實進行辯解等內容。認罪並不意味著必然供述,而供述並不必然是認罪,二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分,其證據和法律後果都不相同。認罪主要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行為,在沒有外部因素幹擾的情況下的認罪的行為是具有訴訟行為的證據上的確定性;供述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司法機關指控的自我指證,即便是完全自願性的供述,其證據上的確定性並不可靠,需要其他物證、言辭證據加以佐證。因此,認罪作為言詞證據本身並不直接產生對犯罪事實的確認功能,供述作為言詞證據則可以對犯罪事實產生確認的功能。在英美法系中,認罪的功能是程序上的價值,即可進入簡化的辯訴交易階段;供述的功能是實體上的價值,並不意味著產生訴訟程序的變化。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借鑑和吸收英美法系的辯訴交易的內核,將認罪和供述的法律意義和功能進行嚴格區分,使其具有不同的證據法上的功能,這樣就可以更好規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體系。

2.起訴階段的具體性證據規則。起訴階段的具體性證據規則主要體現在起訴機關與被告人就認罪和量刑達成的合意性證據規則。在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表示願意接受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對犯罪的量刑,本質上是一種訴訟行為的證據。有學者將我國司法實踐中的認罰界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的基礎上自願接受所認之罪在實體法上帶來的刑罰後果。認罰是認罪的後續行為,只有在認罪基礎上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罰,才可以得到從寬的處理。認罰本身並不意味著不受限制的處罰,而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處罰,除了自由刑之外,還包括退贓退賠,沒收違法所得等財產刑。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認罰與認罪之間的次序往往顛倒,即先通過公安、檢察機關的權利告知和量刑建議,然後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接受認罪和認罰的處理。這和西方國家的認罪在前,量刑合意在後之間有明顯的不同。特別是在我國,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認罰的根據或證據,是以具狀書的形式反映出來。在英美法系,量刑是一種協商的結果,最終以被告人、檢察機關和律師籤署的認罪協議作為認罪答辯在程序上的訴訟根據。我國以認罰為基礎的具狀書,體現的國家主義的彈劾樣式的訴訟形態;而以認罪認罰協議書體現的是當事人主義控辯式的訴訟形態。

速裁程序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並軌試點後,立法和司法機關應加快創新認罪後的量刑控辯協商制度。控辯協商制度是推進刑事訴訟民主,提升被告人在司法正義上獲得感的重要制度。控辯協商制度由於注重訴訟主體間民主參與和公平交流,充分體現程序的內在價值和當代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一項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施過程是否具有正當性,並不是看其是否有助於產生正確的結果,而是看它能否保護一些獨立的價值。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正是正當程序體現的控辯雙方內在要求的平等性價值。兩高三部的《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拓展了值班律師的法定職責,規定值班律師不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而且可以提供程序選擇和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但是,值班律師是否可以擔負控辯協商中的辯護人的角色,需要在認罪認罰程序中結合認罪認罰從寬的試點進一步探索。在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試點中,地方司法人員特別是律師呼籲要抓緊建立完備的控辯協商程序,以保證認罪認罰案件的控辯結構性平衡。認罪認罰從寬試點開啟了控辯協商的「大門」,但是離規範意義上的控辯協商制度還有相當差距。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無論是認罪認罰程序還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控辯協商的規範性程序性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在認罪認罰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試點中,指控方仍然是通過量刑建議等方式來主導量刑活動,辯護律師並沒有被賦予參與量刑協商的實質性權利與救濟機制。二是,司法實踐中,保證控辯協商的有效實施的律師參與方力量嚴重不足。由於法律援助資源區域性差異,要保證所有認罪認罰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律師辯護權,仍然面臨實際困難。根據筆者有關調查統計,僅僅有不到50%的看守所或法院設立值班律師。這說明地方在試點中,值班律師制度並沒有實現在看守所和法院全覆蓋。控辯協商如果沒有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在審前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將極有可能產生冤、錯案的風險。在目前法律援助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國家應當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並採取措施將有限的律師資源配置給最有需要的認罪認罰案件中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以幫助其與控方進行有效的量刑協商。在認罪認罰試點期間中,有的試點地方開始探索建立律師廣泛參與的認罪認罰案件的控辯協商機制,這為中央層面的控辯協商的立法提供了可資參考的經驗。在未來的刑事訴訟立法中,可以汲取部分地方認罪認罰試點中控辯協商機制和運行的經驗,並吸收國外控辯協商方面的有益做法,制定律師有效參與的規範的認罪認罰控辯協商機制。

另外,在完善控辯協商程序的基礎上,將被告人的認罪具狀書改革為認罪量刑的協議書,作為證據固定被告人的認罪量刑答辯。在該協議書中明確規定自願性認罪、量刑區間、權利告知、權利放棄、認罪答辯後果、保密、法律救濟和被告人、律師、檢察官的真實性聲明等。量刑協商程序形成直接的證據,就是認罪量刑協議。在認罪量刑協議籤署後,法院可以據此進行做出確認和判決。這樣,在認罪和認罰的證據確認固定後,法院的量刑判決就有了紮實的程序性證據的支持和基礎。

3.審理階段的具體性證據規則。關於確定事實基礎的具體性證據規則。審判法庭應當在裁決前確定該答辯存在事實基礎。如何保障認罪認罰案件存在事實基礎就必須有相應的審理的具體性證據規則支持。對於認罪答辯,法庭是最後一道環節,法庭絕對不能成為量刑協議的「橡皮圖章」。美國刑事訴訟規則第11條規定,在進入有罪答辯的裁決前,法庭應當確定該答辯存在事實基礎。法庭在接受有罪答辯或不願答辯也不承認有罪的答辯前,首先要在公開法庭上親自訊問被告,並確認答辯是自願的,不是強迫、威脅或是承諾(除答辯協議中的許諾以外)的結果。可見,對有罪答辯的事實基礎與自願性的基礎必須得到證據的支撐。法庭審理的規則必須具備,以保證法庭審理的規則具備的基礎。

關於審查認罪自願性的具體性證據規則。目前我國刑事認罪認罰程序由於沒有前置性認罪答辯程序,對認罪答辯本身的審查屬於非強制性的形式審查,而非進行必要性實質審查。對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自願性認罪審查聽證程序的缺失,有發生冤假錯案的風險。認罪認罰案件的認罪程序性機制,可以結合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對認罪的自願性進行實質性的程序審查,保證被告人認罪是建立在非強迫性的環境中和對認罪後果具有明知性的基礎之上。關於認罪的構成和範圍等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討論。但是,對於認罪的構成和定性等,還存在認識上不一致問題。根據《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被告人認罪必須是自願的。從法理上,認罪是被告人通過法定的程序對指控機關指控的犯罪自願性、明知性和理智性認可。在針對檢察官和法官是否對被告人自願認罪存在顧慮的問卷調查中,仍然有相當的法官和檢察官對被告人的認罪的自願性心存顧慮。同時,參與問卷調查的少數被告人也反映存在強迫認罪的問題。這個問題在認罪認罰程序試點中的嚴重性不能低估。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最高司法機關可在認罪認罰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創新認罪答辯規則。

從本人組織的課題組收集調查的問卷中結果看,絕大多數被調查的被告人在問卷中聲稱其認罪是自願的,但是也有極少數不認為自己的認罪是自願性的。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上,採取值班律師或辯護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具結書,但是這並不能絕對保證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很多法官認為被告人已經籤署認罪具結書,經過審查起訴機關的審核把關,在法庭上沒有必要浪費時間再對被告人進行自願性認罪的審查。實際上,認罪自願性的審查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庭審環節保證案件質量的不可或缺的要求。由於《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並沒有明確要求法庭審理上對被告人的自願性認罪進行實質審查,缺乏相應的操作性的規則,留給制度創新的空間。在這方面,可以借鑑美國認罪答辯機制,對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真實性和明知性進行審查。換言之,被告人的認罪是基於對其犯罪行為的性質和量刑結果以及後果清楚的認識,特別是在辯護人或律師的指引下進行的出於個人內心自願的認罪,表明其真實性和對認罪後果承擔的自願性。事實上,在認罪認罰從寬試點中,有些地方已經嘗試建立認罪自願性審查機制,在規範被告人權利告知程序的基礎上,從被告人對認罪的後果的認知能力並結合案件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查,確保被告人明知法律後果、自願接受處罰,自由選擇程序。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未來的立法中,對被告人的認罪的自願性審查的環節或機制應當明確納入法定的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中。

關於認罪撤回的具體性證據規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性證據規則必須包含認罪的可撤回性的證據規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認罪撤回的證據規則沒有任何規定,這反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規則還遠不成熟。譬如,被撤回的有罪答辯或者已經被撤回的認罪具狀書是否可以作為不利於被告人的後續的定罪和量刑的證據使用?在美國律師協會的刑事司法準則《認罪答辯準則》中就規定,被告人在答辯相關任何程序作出的陳述,以及檢察官就促成有罪答辯進行協商的內容,除特別規定外不得在任何刑事、民事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使用;為公平起見應當一併考慮其的陳述。這些規定也可供為完善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撤回後的證據規則提供借鑑。

三、建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規則的路徑

關於刑事證據規則體系是近年來刑事訴訟領域研究的熱點問題,國內不少學者主張建立統一的刑事證據規則。2016年中央政法委會議提出,要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對量大面廣的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進行集中攻關,形成操作性強的、可數據化的統一標準,為運用大數據技術推動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地奠定基礎。重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規則正逢其時。重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可以有兩種進路,一是將認罪認罰制度中的證據規則剝離出來,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規則單獨立法;二是仍然保留目前的程序性規則與證據性規則、實體性證據規則與程序性證據規則統合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文本中,只是從整體上重構,而不是另起爐灶,單獨制定認罪認罰從寬的證據規則的文本性立法。筆者傾向於贊同第二種路徑。理由是,第一,由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的多元性和鬆散型,其證據性規則不太可能成為獨立的體系化的文本。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性規則與程序性規則進行統合認罪認罰從寬的文本中,有利於證據規則的具體化實施。基於此,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建立與程序性規則合體的證據規則中應當著重考慮以下問題:

第一,創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規則,必須考量當下刑事司法改革的若干價值趨向。這些原則包括;(1)認罪認罰從寬的證據規則立法體系要突出我國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要求。認罪認罰從寬的證據規則必須突出刑事法官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要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刑事證據規則在突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和利益保護方面,還必須考慮犯罪控制和被害人等其他相關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權利。這是刑事訴訟的多元化的功能性價值規則所決定的,對犯罪控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要通過證據規則來實現總體上的平衡。(2)認罪認罰從寬的證據規則要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即證據裁判原則,據已確定的認罪認罰案件必須有客觀事實基礎的證據支撐。(3)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據規則立法要考慮未來刑事證據規則統一立法體系性要求,特別要注意區分與不認罪案件的證據規則與標準。對於認罪案件的證據要求不認罪案件的證據要求和舉證責任方面要有區別。當然,這種區別主要是在口供和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的區別。

第二,在重構認罪認罰從寬的證據性規則的同時,必須重構對應的程序性規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性證據規則必須與證據性規則相互協調,相得益彰於統一的認罪認罰答辯規則中。在未來的刑事訴訟立法改革中,有關認罪答辯準則的制定可結合我國地方試點的創新,同時借鑑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刑事司法標準規則》中的《認罪答辯準則》來制定中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認罪答辯規則。該規則至少應當包含以下七個方面內容:一是認罪答辯的範圍、形式和方式;二是認罪前的權利告知和相關認罪問題的解釋,包括偽證罪的後果、被告人享有的包括辯護權在內各種基本訴訟權利、認罪的後果、認罪後法院在判決上的權力等等;三是審查認罪是自願的、明知的,而非強迫的、誘騙的認罪;四是明確對認罪的撤回、上訴的條件以及相關救濟措施;五是認罪證據在法庭上適用的限制性規定;六是對認罪事實的確認和審查;七是規定有關認罪後的可能的民事賠償、罰金罰款、刑罰執行方式等。通過制定包含以上內容的認罪答辯規則,就可以有效保證被告人認罪答辯自願性及其程序的正當性、合法性。

第三,必須注意將實體性證據規則與程序性證據規則相結合。筆者認為認罪認罰從寬的證據規則體系包括實體與程序性規則兩個方面的規則體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從寬既指實體上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指程序上適用較輕的強制措施和從簡的訴訟程序;在實體上既包括審判機關從寬處罰,也包括檢察機關(因從寬)相對不起訴。實體性證據規則體系主要包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包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羈押制度性的規則體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從寬本身包含了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的從寬。程序性從寬包括適用替代性羈押措施、適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快速處理程序方式、包括程序性的有效辯護的保障等;實體從寬包括緩刑的適用、從輕處罰的適用,等等。刑罰的從寬制度本身具有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的內容,因此在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的適用上,就存在兩個層次的證據規則體系。無論是審前的替代性羈押措施,還是緩刑適用都需要不同的證據規則加以支撐。在具體的證據規則的設計上,根據程序性從寬和實體性從寬進行區別對待。概而言之,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必須將實體性證據規則與程序性證據規則進行有機的結合。

隨著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面實施,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涉及的各種證據問題會逐漸凸現出來,建立規範的統一的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特殊性的證據規則更將緊迫和必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實施必須輔以配套的證據規則。當下,國家司法機關應當通過在總結試點經驗與問題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認罪認罰的司法解釋來完善相關的證據規則。本文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規則的探討僅僅是從規範層面的初步研究,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證據規則的深層次的揭示和挖掘還需要結合司法實踐的經驗進行深度探討。

往期文章回顧

來源:《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20年第1期。

作者:李本森,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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