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這位「慈母」,為保護每個民眾的權益考慮到方方面面,保護到細微處,如到餐廳吃完飯後或乘坐計程車到達目的地後不付錢怎麼辦?在大街上遇到包被搶了怎麼辦?可謂是對自然人權利的保障事無巨細、「操碎了心」。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這位「慈母」,為保護每個民眾的權益考慮到方方面面,大到開公司買房,小到就餐坐車,保護到細微處,如到餐廳吃完飯後或乘坐計程車到達目的地後不付錢怎麼辦?在大街上遇到包被搶了怎麼辦?可謂是對自然人權利的保障事無巨細、「操碎了心」。不信,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是對自助行為免責事由的規定,是為保護自然人權益、拓寬自然人行為自由的新增內容,喬澤斌律師解讀如下: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對權利的救濟方式,不外乎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兩種方式。
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通過法定程序請求國家(通常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行政執法機關等)以公力的方式予以救助保護。
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自己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其權利。
權利的自我保護方法又有自衛行為與自助行為兩種。
自衛行為是指法律上的正當防衛行為。
自助行為即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他人的財產予以扣押、人身自由予以拘束的行為。
由於具體侵權情況的特殊性、複雜性,有時公力救濟難以及時、迅速發揮作用,無法達到預期目的。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性和效益性的統一。自助行為有助於及時有效合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及時制止不法行為侵害,減少社會損失,儘快恢復穩定的社會秩序,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機關的執法壓力。
私力救濟是對公力救濟的補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新增自助行為作為免責事由,賦予其合法正當性,更好的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自己東西被偷盜時的私力救濟
自助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情況緊迫而又不能獲得國家機關及時救助,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為法律或社會公德、習慣和公序良俗所認可,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自助行為允許情況緊迫時的自力救濟,從法律上賦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自我保護權利,是對國家機關保護的有益補充。
自助行為僅僅限定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果是「非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則不能適用自助行為,如「賭債」、「嫖娼費用」,「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及「超過利率規定的債務」不能適用自助規則。
侵權情形必須構成情況緊迫且不能獲得公力救濟。如果情況不緊迫,或情況雖緊迫但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則不適用自助行為。
如果可以事後採取其他措施,也能保護其合法權益,則受害人不可以實施自助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在條文中僅明確可以扣留財產,雖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對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的內容,但是在「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中的「等」字中應理解為包含拘束人身內涵。例如去餐廳吃飯未帶錢、或者無法用微信或支付寶進行支付而不能付費,店主不讓其離開,等待他人送錢來結帳,這種拘束消費者自由的行為,就是自助行為,不構成侵害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責任。
扣留財產應當僅限於或略高於自己被侵權的財產數額,不能別人拿你一個雞蛋,你扣留人家一輛車;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超過半個小時,在此期間內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自助行為要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才可以適用。從本質上來說,自助行為作為民事責任的一般抗辯事由。
「自助行為」制度,為更好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財產權益,賦予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自我保護權利;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範圍內,自然人可以以其私力對自己進行救濟,從而更及時、更有效地保護受侵害的民事權益,進一步擴展人的行為自由。
自助行為,有利於及時制止不法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降低社會運行成本,減少被害人損失,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提升公眾安全感。譬如,在大街上發現自己的錢包或財物丟失或被盜時,如果當即發現了撿拾人或竊賊,自然可以先行阻攔其離開,問清其身份再報警,甚至可以直接將竊取的財物「奪回來」。當然,也可以先行報警,但等到警察到來時,竊賊可能已逃之夭夭,增加破案難度,也會讓違法者更加囂張。
自助行為免責事由,加上民法典總則編規定的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以及侵權責任編規定的過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自甘風險,構成了民法典規定為一般適用的免責(減責)的八種事由,給民事主體以更多、更寬的行為自由。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尋求公力救濟
如果仍需繼續採取扣物留人等自助措施,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相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在行為人實施了自助行為,權益得到保障後,即應解除相應措施。
當事人行使和保護自己的權利,在謀取個人之利益的同時,也要維持社會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個人行使其權利,不能恣意妄為。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即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的就是權利人行使權利超過正當界限,有損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即構成權利的濫用,而濫用權利、超過合理限度的措施不受法律的保護,要承擔法律責任。
行為人如果對受害人採取自助行為的措施不適當,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要防止強者以「自助行為」之名,可能每每假以欺人,影響社會秩序。當超過正當界限,構成了權利的濫用時,要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作為私力救濟方式的自助行為具有彌補公力救濟不足的功能作用,可以阻卻違法性,有利於公眾在生活中遇到各種突發情況時靈活處置,維護自身權益,體現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的宗旨。但維護自身權益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權益為前提,必須依法行使權利,合理維權,在具體適用上要從嚴把握,切不可濫用;措施上要把握好度,切不可超出合理限度!濫用超度要擔責,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實施的前提在於正確理解。《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私權利的保護神,老百姓的護身符」,關注、學習民法典,就是關注自己利益!讓我們學習《民法典》!宣傳《民法典》!運用《民法典》!「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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