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臺量化問責制度

2021-01-07 山西省人民政府

  6月27日,省環保廳舉行新聞發布會稱,我省近日印發的《山西省環境空氣品質改善量化問責辦法(試行)》《山西省水汙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對全省11個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在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和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失職失責行為作出了詳細的問責規定,以量化問責制度化倒逼黨政領導在汙染防治攻堅戰中盡職履責。

  據了解,兩個《辦法》規定的問責對象為11個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政府分管領導,主要包括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縣(市、區)委書記以及設區市的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

  兩個《辦法》明確了具體的問責情形。空氣品質改善方面,列入量化問責考核的主要指標為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PM2.5濃度、優良天數比例。水汙染防治方面,問責的情形主要包括兩類:一是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二是未完成水汙染防治重點工作。

  據省環保廳相關人士介紹,兩個《辦法》的特點是將量化問責由階段性安排向制度化、常態化轉變,通過更加明確具體可量化的問責標準,警示那些環境質量落後卻仍然不作為、慢作為導致環境質量大幅惡化或持續惡化的市、縣黨政領導幹部,倒逼他們在汙染防治攻堅戰中盡職履責,積極作為。

  據了解,問責方式和程序將按照《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執行。被問責處理情況將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張劍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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