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高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頗受市民關注的「牙籤弩傷害案件」。
據了解,受害者為我市某小學學生。2017年6月9日下午約5點多,年僅9歲的受害者劉某擺弄在學校附近購買的「牙籤弩」時,不小心觸動發射裝置,被「牙籤弩」發射的牙籤射傷左眼,並進行了緊急手術。雖然醫院為孩子眼睛進行了人工晶體植入,但還是造成了十級傷殘的終生遺憾。
回憶起當時的情形,受害者父母淚流滿面。「孩子玩的玩具就是『牙籤弩』,是在學校附近便利店花3塊錢買的。當時怕我們責備,孩子沒敢說,而且牙籤很尖銳,在眼睛上造成的傷口也不明顯,孩子也沒有感到很疼。直到第二天早晨,我們發現孩子的眼睛有異樣,帶他去醫院進行檢查後才知道,傷害已經無法挽回。」經過手術,孩子的眼球是保住了,但是眼睛的晶體卻被摘除,只能植入人工晶體左眼才能看清楚東西。
事情發生後,受害者劉某的父母在為受害者緊急治療的同時,積極開展維權工作。首先,來到劉某指稱購買「牙籤弩」的學童食品便利店了解,調查其對「牙籤弩」售賣情況。但被告知,從來沒有銷售過「牙籤弩」。隨後,受害者的父親在該便利店隔壁的愛好食品便利店內購買到了一隻金屬材質「牙籤弩」。同時,受害者父親通過向公安派出所報案、向屬地工商所投訴、向所在學校反映,各部門均積極採取行動。但是,由於被指稱售 賣「牙籤弩」的學童便利店矢口否認,致使受害人家屬維權行為陷入僵局。
無奈之下受害人父母決定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追究違法銷售者的法律責任。但擺在他們面前的最大難題就是,作為原告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證明是誰把「牙籤弩」銷售給了受害人,否則會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本次開庭為該案件的第一次開庭審理。受害者作為原告將其學校周圍營業的學童食品便利店和愛好食品便利店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18233.88元並保留原告對後續治療產生各項損失的訴訟權利等。
至於為什麼原告會同時將學童食品便利店和愛好食品便利店兩家都告上法庭,記者從相關法律人士處了解到: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律對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準共同侵權」進行了明確立法,實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行為,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在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由全體開啟「危險之源」的全體行為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之前為大家熟知和了解的「樓上掉花盆傷人」案件。在「樓上掉花盆傷人」案件中,個案剛發生時,司法界均認為傷者應該證明是誰家的花盆砸向了傷者,由掉花盆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後來發現,這樣的證明標準是無法完成的,傷者如果事先知道誰家會掉花盆,就會主動躲避,而不會導致傷害發生。之所以傷害發生,就是因為「突如其來」、「猝不及防」。隨後,在2009年制定我國《侵權責任法》時規定了第87條,明確規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基於上述情況,對於本案的原告也就由證明是誰銷售了導致損害的「牙籤弩」進行維權,轉化為搜集證據,證明是誰從事過銷售「牙籤弩」的行為,進而依法要求從事銷售「牙籤弩」行為的不良商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包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王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