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籤弩」傷人案宣判 律師:望推動同類案件更易進入訴訟程序

2020-12-23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1月16日消息(記者任夢巖 包頭臺記者付麗)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牙籤弩」是一種在中小學生中一度非常流行的玩具。它只有巴掌大小,可以用牙籤做箭發射,雖然看上去並不起眼,可一旦射出去,可以射穿氣球、紙盒,如果射到眼睛,後果不堪設想。

  去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的小學生劉某就因為擺弄在學校附近便利店購買的「牙籤弩」,不小心射到眼睛,造成左眼十級傷殘。由於「牙籤弩」價格低廉且沒有收據,劉某雖然可以說出是在哪裡買的,卻苦於沒有確切證據,無處索賠。

  隨後,劉某的父母將學校附近的兩家便利店告上法庭。近日法庭做出宣判,判處牙籤弩銷售方承擔80%責任,家長負責20%。另外一家雖然銷售牙籤弩但沒有賣給劉某的店家,不承擔責任。

  2017年6月9日,包頭三年級學生劉某在學校周邊學童便利店購買「牙籤弩」後,不慎觸動發射裝置,所發射出的牙籤射中左眼,隨後實施了晶體摘除手術,並植入了人工晶體。後經過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在沒有證據確認是哪個賣家售賣「牙籤弩」的情況下,劉海榮將距離學校不足100米的這兩家便利店及4名經營者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萬3千多元,及本案訴訟費和後續發生的治療費。

  包頭市稀土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於近日做出宣判。

  類似的「連坐式責任」曾經出現在「高空墜物」相關案件中,但對於原告主張,法院認為,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人範圍應是相對固定,而銷售牙籤弩的商家並不限於學校周圍便利店,數量無法明確,故原告要求另外一家便利店「愛好」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對於銷售給原告牙籤弩的「學童便利店」,法院認為,便利店將牙籤弩銷售給未成年人,對因使用該產品造成的損害,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且通過學校的第三方統計和其他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學童便利店此前的確銷售過牙籤弩。綜合考慮,由學童便利店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另外原告家長作為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義務,被判承擔20%責任。

  對於判決,原告代理律師趙寶龍表示,希望能夠通過這次訴訟,讓更多的人意識到此類維權的難度,可以推動同類案件更容易進入訴訟程序。

  趙寶龍說:「應該關注到受害孩子維權的難度,從他們來講,啟動這樣的訴訟,又沒有專業法律知識,本身難度就特別大。在案子中也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問題、舉證標準的問題。希望通過這個案子所顯露出來的舉證難度、維權難度的問題得到重視,讓同類的案子更容易進入訴訟程序,進而減少這樣的案件的發生。」

  孩子的父親劉海榮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希望通過訴訟,讓更多的家長意識到孩子身邊的三無產品所造成的危害,也算是給以後的家長提個醒。他說:「我尊重法院的判決。作為家長來講,對中國的未成年的孩子起到一個保護,這也是我能做的一點貢獻。」

  劉海榮說,現在孩子的眼睛十級傷殘,更嚴重的是對孩子的心理傷害。他希望在訴訟後,能讓孩子們遠離三無產品,以免讓更多的孩子遭受侵害。他說:「一個九歲的孩子,他以後路還很長,這件事情發生在我家孩子身上,假如這個事情我們不去關注,我相信三無產品、危險玩具還在市場上泛濫,還有更多的孩子會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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