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原告劉某昆案發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其監護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具有管理教育職責,劉某放學後玩耍『牙籤弩』系未盡到監護職責,對劉某昆造成的損害應承擔部分責任,綜合本案情況自行承擔20%的責任。」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首例因「牙籤弩」引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在包頭市稀土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
包頭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學某便利店將「牙籤弩」銷售給未成年人,對因使用該產品給劉某昆造成的損害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合考慮,由學某便利店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稀土高新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學某食品便利店賠償原告劉某昆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111578.88元的80%,共計89263.1元,核減保險公司支付的5000元,尚應支付84263.1元。法庭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結束後,原被告雙方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牙籤弩」致9歲少年十級傷殘
2017年6月9日,9歲的原告劉某昆在擺弄從學校附近購買的「牙籤弩」時,不小心觸動了發射裝置,被「牙籤弩」發射的牙籤射傷左眼。次日,劉某昆在包頭市朝聚眼科醫院進行了緊急手術。經原告劉某昆申請,法院依法委託包頭市蒙醫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於2018年6月19日對傷殘等級作出司法鑑定,認定劉某昆傷殘等級為十級。
受傷後,劉某昆告訴父母,造成傷害的塑料「牙籤弩」系從被告學某食品便利店處購買。由於劉某昆所購買的「牙籤弩」為三無產品,產品包裝沒有廠名廠址,更沒有產品合格證,加之劉某昆在購買商品時未索要發票,造成傷害的「牙籤弩」的來源無從查證。在屬地民馨家園派出所進行調查時學某食品便利店的實際經營者李某某堅決否認銷售過「牙籤弩」。
劉某昆的父親劉某海為了解什麼是「牙籤弩」,以顧客身份進行購買。但當時學某便利店暫時無貨,後劉某海從附近的愛某食品便利店購買了一隻金屬「牙籤弩」。
劉某昆受傷後,其所在學校稀土高新區民馨路第一小學對全校學生從學校周邊購買「牙籤弩」的情況進行了統計。據校方統計,全校共計18名學生從學校周邊,包括學某便利店以及愛某便利店在內的三家食品便利店購買過「牙籤弩」。庭審中,原告訴訟代理律師向法庭出示了這份名單。
法院判決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此案的爭議點在於證明的標準。原告代理律師趙寶龍說,對於受傷的孩子,根本沒有想到這個東西會造成傷害,購買的過程很快就完成了。但是當傷害發生以後,再去搜集證據的難度非常大。為此,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證明作為被告的兩家便利店存在銷售「牙籤弩」行為方面的證據。
對此,愛某便利店的代理律師稱,在已經找到售賣方的情況下,應當由學某便利店承擔責任。
記者注意到,法庭在判決中適用了過錯歸責的原則,而不是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原則,即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我們認為法庭作出這樣的判決是非常審慎的。」趙寶龍說,「作為援助律師,我們希望能夠出臺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文,讓事後的追責變成事前的預防,讓維權更加容易,讓商家更加自律。」
劉某海向記者介紹,目前,劉某昆一邊上學一邊進行康復,曾經的劉某昆性格開朗活潑,自從受傷以後變得沉默寡言。「這些玩具的生產廠家多是一些無證經營企業,有必要讓全國的父母都知道這個東西的危險性,讓這樣的三無產品、危險玩具,遠離校園、遠離未成年人。」劉某海向記者說。
案件主審法官劉丙辰說,本案涉及到的這些危險玩具大多是三無產品,所以是嚴令禁止銷售的。通過這個案件的審理,我們可以看到,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需要全社會綜合治理,國家、相關執法部門、生產銷售流通渠道,以及家長、學校需共同擔負起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記者史萬森 通訊員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