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酒!涉案人被判刑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2020-12-19 正義網

➤ 面向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11月20日,經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起訴、安徽省滁州市檢察院支持起訴,該省天長市法院就董某明、王某鑫等6案7人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董某明、王某鑫等7名被告在安徽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226萬餘元。

➤ 作為安徽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案件,法院的判決對被告行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省級消費者協會是否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公開賠禮道歉特別是懲罰性賠償金的責任等焦點問題進行了確認,對於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司法實務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

侵權

銷售假酒,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權益

董某明、王某鑫等人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件的線索,來源於天長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相關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

2019年上半年,天長市檢察院相繼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董某明、王某鑫等8案11人提起公訴,指控各被告人於2016年至2019年間,明知他人賣的白酒系假冒註冊商標,仍多次購進並加價銷售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銷售金額達283萬餘元。

圖:安徽省天長市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組聯合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涉案假酒進行調查取證

自2019年8月起,天長市法院陸續就其中的董某明、王某鑫等6案7人作出一審判決,7人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分別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含緩刑)等刑罰,各並處罰金。

2019年6月,天長市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組在梳理案件線索時發現,上述系列案件被告人的行為涉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訴訟立案標準。為準確界定涉案假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院聯合天長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隨機抽樣、委託進行專業鑑定後,擬對上述人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通過滁州市檢察院呈報安徽省檢察院審批。

鑑於該系列案件涉案假酒數量多、涉案金額巨大、受害者眾,為有效優化公益訴訟辦案結構,拓寬公益保護渠道,安徽省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將該線索移送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下稱「安徽省消保委」),建議由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2019年10月8日,滁州市檢察院向安徽省消保委發出檢察建議。

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安徽省檢察院專門牽頭組織安徽省高級法院、省消保委等單位,就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司法實踐中有關訴訟主體資格、訴訟請求確定、懲罰性賠償適用等相關疑難問題展開研討。

安徽省消保委通過履行訴前調查程序,認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遂於同年12月6日回復滁州市檢察院,決定就本系列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同時提請該院作為支持起訴單位。12月11日,滁州市檢察院回復安徽省消保委,同意對本系列案給予支持起訴。

訴訟

支持社會組織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在安徽省消保委起訴過程中,針對該案違法行為人多、所受刑事處罰不同、案情交織複雜等問題,安徽省、市、縣三級檢察院在調查取證、提出訴請等方面提供了專業支持和協助。

2019年12月下旬,安徽省消保委正式就此起系列案向滁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滁州市檢察院支持起訴。因涉案人員戶籍、居所及案發地多為天長市,滁州市中級法院此後陸續裁定由天長市法院審理該系列案件,滁州市檢察院則指令天長市檢察院出席法庭支持起訴。

安徽省消保委在起訴中指出,董某明、王某鑫等人明知所售白酒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對外予以銷售,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向受侵害的消費者賠禮道歉,並承擔銷售價款的3倍賠償金、合理的律師代理費用等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分別在安徽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分別承擔數額不等的懲罰性賠償金、原告律師代理費及案件訴訟費用。

滁州市檢察院則在支持起訴意見書中強調,董某明、王某鑫等人明知是假酒仍銷售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支持安徽省消保委對各被告提起訴訟。

自今年9月15日起,天長市法院先後開庭審理,天長市檢察院依法出席庭審,參與法庭調查和辯論,支持起訴。庭審中,各被告提出,假酒所銷售的對象非不特定消費者、銷售行為並非欺詐故而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罰不應再承擔民事責任,等等。庭審辯論圍繞這些焦點問題進行。

安徽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衛東、省消保委有關負責人與當地人大代表一起觀摩了董某明、王某鑫等6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庭審。

確認

「懲罰性賠償」在判決中得到確認

今年11月20日,天長市法院就董某明、王某鑫等6起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件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安徽省消保委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獲得法院支持。

圖:安徽省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

在已判決的6起案件中,董某明、趙某輝被安徽省消保委訴侵權責任一案涉及銷售假酒金額最多,因此被判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也最多。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3月起,董某明從劉某鳳(已判刑)等人處購買到假冒的三種知名系列白酒。至2017年12月,董某明在天長市境內,將其中一種假酒銷售給趙某輝、戴某某等人,銷售金額達26萬餘元,其中向趙某輝銷售金額計11.9萬餘元。2017年2月至12月間,趙某輝又將從董某明處購買的假酒向範某某等人銷售,銷售金額為5.8萬餘元。2019年9月11日,董某明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天長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5萬元;趙某輝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

針對庭審中的爭議焦點,法院在判決中逐一釋明。關於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一審法院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所謂商品的消費即購買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費者購買商品用於自身的消費,也包括購買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本案中,被告董某明、趙某輝銷售對象人數較多,購買者中有的是經銷商將所購假酒用於再次銷售,有的是消費者將所購假酒用於自用、辦酒席或宴請他人等,購買的假酒已經流入到消費市場。消費者既包括假酒購買者,也包括假酒飲用者,因此消費人數具有眾多不特定性。董某明、趙某輝明知所售白酒為假冒,卻隱瞞事實真相,以假充真,對消費者進行欺詐銷售,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關於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問題,一審法院援引民事訴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指出,安徽省消保委作為在安徽省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其認為被告售賣假酒行為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法院受理後所進行的公告期內,未收到任何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或社會組織參加訴訟的申請,因此安徽省消保委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屬適格原告。

在消費公益訴訟中,原告是否有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也即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金責任,也是庭審中爭議的焦點。在對此系列案的判決中,一審法院對此作出予以支持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一審法院分析指出,第13條在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訴請類型時,雖未明確將「懲罰性賠償」列入其中,但並不意味著該司法解釋禁止公益訴訟原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從目的解釋的方法而言,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產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產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必須通過公益訴訟的賠償制度予以解決,故對上述司法解釋第13條中的「等」字可做目的性的擴張解釋,即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

基於前述分析,一審法院對原告安徽省消保委要求被告董某明對銷售價款14萬餘元(扣除向趙某輝銷售金額11.9萬餘元)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即42萬餘元予以支持。同時判令趙某輝亦承擔銷售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17萬餘元。

引導

對破解消費者維權困局的判例價值

「這是我們省消保委起訴的第一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感謝檢察機關提供的司法支持和程序引導。」一審宣判後,安徽省消保委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告訴辦案檢察官,他同時希望通過該系列案件的成功辦理,能對打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制假售假行為形成有力威懾,規範其他經營者經營行為,營造安全健康的消費環境。

「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賦予了省級消費者保護協會提起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未明確賦予其提起懲罰性賠償的權利,此起系列案的判決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安徽省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她指出,在民事訴訟領域,懲罰性賠償兼具懲罰、遏制、補償和激勵的功能,可以通過讓不法行為人承擔巨額賠償,增加其違法成本,以放大威懾效應,提升治理效果。但實踐中,囿於法律供給不足以及社會組織、個人取證能力、法律專業知識有限,使得懲罰性賠償難以落地。該系列案件作為安徽省首例由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起3倍懲罰性賠償請求並勝訴的案件,為建立完善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了實踐樣本。

「作為全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案件,已開庭的6起案件全部獲法院判決支持,有力淨化了消費市場,切實維護了人民福祉。」李衛東表示,接下來,安徽省檢察機關將繼續緊盯群眾關心的問題,進一步加大消費領域公益訴訟辦案力度,守護好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好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貢獻檢察力量。

據了解,包括上述已判決的案件在內,安徽省檢察院共向該省消保委移送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9件,另外3件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7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最高檢與中央網信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有關部門共同印發的《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意見》第15條:檢察機關依法支持消費者保護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統一在正義網發布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消費者保護組織要及時關注,積極行使提起公益訴訟權利。在取證難度大、訴訟能力不足等情況下,可以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提供法律諮詢、協助調查取證、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出席法庭等方式予以支持。積極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在食品藥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開展聯合調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議。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吳貽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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