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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的具體含義是什麼?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性質又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起源問題,學者間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英美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起源於1763年英國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決,美國是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確認這一制度。現在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精神損失賠償額+懲罰賠償額。這一差別在現實中的體現之一就是美國懲罰性賠償額的巨額增長。其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得以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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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簡介
我國的民事損害賠償遵循「填平原則」,即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侵權人的賠償是為了「填平」權利人的損失,權利人不能從侵權人的賠償中獲取額外利益。然而,有一種賠償制度就打破了「填平原則」,這便是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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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
對這種經營行為,法律設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就是經營者不僅要承擔商品本身造成損失的賠償,還要對其行為付出代價。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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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懲罰性賠償的一般條款
構建懲罰性賠償的一般條款 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三級高級檢察官 白江 懲罰性賠償具有多種應被深入挖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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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研究
檢察公益訴訟開展以來,全國絕大多數地方檢察機關提起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判決支持。但在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金具有何種屬性以及如何管理使用懲罰性賠償金等問題一直困擾著一線司法人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釋放,值得我們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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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法: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第13章 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民法典第1185條 【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一、釋義智慧財產權,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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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立先: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規則的司法適用
目前,我國智慧財產權三大基本法只有《商標法》正式建立了懲罰性賠償規則,《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在當前的修法議題中已經將懲罰性賠償規則作為重點引入對象,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智慧財產權基本法中的全面確立應該已經成為不可避免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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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懲罰性損害賠償,買房存在欺詐,該如何要求賠償?
大家都知道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損害賠償,但是可以提起哪些賠償呢?除了請求違約方彌補損害外,是否可以主張另外的賠償責任呢?本文以商品房買賣為例簡析懲罰性損害賠償。目前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一般分為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實際損失是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利潤的損失,比如獲得機器設備後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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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與規則
對此,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機制可實現環境公益訴訟預防及懲戒功能的有效性。懲罰性賠償集補償、懲罰、遏制、威懾等功能於一身,加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削弱其違法經濟基礎,洽洽能彌補「同質補償」的功能缺陷。根據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可見懲罰性賠償在環境訴訟中有其適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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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獲支持
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獲支持1月4日,一起跨省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江西省浮梁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以民法典為依據,浮梁縣檢察院主動履職,提出請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擔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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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自由實施(FTO)調查報告與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
世界上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在專利侵權賠償中大部分適用填平原則,而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在專利侵權中可能會適用懲罰性賠償。當中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走進存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國家或地區時,懲罰性賠償的可能性和其計算賠償的方式應成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為一旦被認定為故意或有意侵權將會面臨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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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判刑 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分析指出,第13條在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訴請類型時,雖未明確將「懲罰性賠償」列入其中,但並不意味著該司法解釋禁止公益訴訟原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基於前述分析,一審法院對原告安徽省消保委要求被告董某明對銷售價款14萬餘元(扣除向趙某輝銷售金額11.9萬餘元)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即42萬餘元予以支持。同時判令趙某輝亦承擔銷售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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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被判刑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分析指出,第13條在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訴請類型時,雖未明確將「懲罰性賠償」列入其中,但並不意味著該司法解釋禁止公益訴訟原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基於前述分析,一審法院對原告安徽省消保委要求被告董某明對銷售價款14萬餘元(扣除向趙某輝銷售金額11.9萬餘元)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即42萬餘元予以支持。同時判令趙某輝亦承擔銷售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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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質量爭議案件中對「懲罰性賠償」的審查
近日天縱君(SKYLABS)讀到一篇由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法官所撰寫的文章(原文見《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此篇文章以「法官」的視角對消費品領域的「懲罰性賠償」案件如何審理進行了闡明,其中我們摘取了原文中部分涉及汽車質量類「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整理成下文。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其意在懲戒不法行為人並遏制他人採取類似行為。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涉及一般消費領域以及食品、藥品、旅遊、商品房、醫療產品等特殊消費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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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線|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你知道多少?
法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故卡爾文·克雷恩商標託管請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2)三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評析本案涉及的是侵害商標權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問題。原《侵權責任法》只規定了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未規定其他情形的懲罰性賠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1185條新增了故意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加大了對知識產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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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對明知故犯就該強化懲罰性賠償
對明知故犯就該 強化懲罰性賠償楊李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嚴明態度。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過,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消費者往往很難證明,在具體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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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觀要件的認定
我國2013年商標法修改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目的在於,「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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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明知故犯就該 強化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過,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消費者往往很難證明,在具體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 值得注意的是,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在有些類似案例中,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逃避責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進行抗辯。最新司法解釋明確,這種「逃避」法院堅決不支持。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來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圖必然不能得逞,規規矩矩做生意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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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糾紛典型案公布 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
典型案例既為經營者依法劃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提高其違法成本,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將背負懲罰性賠償;也是為消費者「撐腰」,鼓勵選擇合理方式依法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這種經營行為,法律設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就是經營者不僅要承擔商品本身造成損失的賠償,還要對其行為付出代價。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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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如何認定?看法院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
由於該類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一般以受害人實際所受損失為計算標準,如受害人在訴訟中主張懲罰性賠償,應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請求權;受害人未主張損失賠償請求權的,法院應對其進行釋明。》第55條規定,包括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及經營者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