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mplary damages(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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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mplary damages(懲罰性賠償)

2012-10-23 21:43

來源:外語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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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也稱示範性的賠償(exemplary damages)或報復性的賠償(vindictive damages), 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一般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應當適用於侵權案件,但在美國法中,這一制度被廣泛地應用於合同糾紛,在許多州甚至主要適用於合同糾紛。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受害人的損害,還在於懲罰和制裁嚴重過錯行為;賠償的數額主要不以實際的損害為標準,且不以實際損害為限。但是懲罰性賠償的特點並不能割斷其與補償性賠償的聯繫。懲罰性賠償一般以補償性賠償的存在為依據,只有符合補償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

  以下是exemplary damages的英文解釋,選自The Real Life Dictionary of the Law

  exemplary damages

  n. often called punitive damages, these are damages requested and/or awarded in a lawsuit when the defendant's willful acts were malicious, violent, oppressive, fraudulent, wanton or grossly reckless. Examples of acts warranting exemplary damages: publishing that someone had committed murders when the publisher knew it was not true but hated the person; an ex-husband trashes his former wife's auto and threatens further property damage; a stockbroker buys and sells a widow's stocks to generate commissions resulting in her losing all her capital (money)。 These damages are awarded both as a punishment and to set a public example. They reward the plaintiff for the horrible nature of what she/he went through or suffered. Although often requested, exemplary damages are seldom awarded. There have been major awards in egregious (remarkable or outs tanding) cases, such as fraud schemes, sexual harassment or other intentional and vicious actions even when the provable actual damages were not ext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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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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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起源問題,學者間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英美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起源於1763年英國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決,美國是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確認這一制度。現在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精神損失賠償額+懲罰賠償額。這一差別在現實中的體現之一就是美國懲罰性賠償額的巨額增長。其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得以擴張。
  • 懲罰性賠償簡介
    我國的民事損害賠償遵循「填平原則」,即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侵權人的賠償是為了「填平」權利人的損失,權利人不能從侵權人的賠償中獲取額外利益。然而,有一種賠償制度就打破了「填平原則」,這便是懲罰性賠償。
  • 「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
    對這種經營行為,法律設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就是經營者不僅要承擔商品本身造成損失的賠償,還要對其行為付出代價。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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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案人判刑 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分析指出,第13條在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訴請類型時,雖未明確將「懲罰性賠償」列入其中,但並不意味著該司法解釋禁止公益訴訟原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基於前述分析,一審法院對原告安徽省消保委要求被告董某明對銷售價款14萬餘元(扣除向趙某輝銷售金額11.9萬餘元)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即42萬餘元予以支持。同時判令趙某輝亦承擔銷售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17萬餘元。
  • 涉案人被判刑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分析指出,第13條在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訴請類型時,雖未明確將「懲罰性賠償」列入其中,但並不意味著該司法解釋禁止公益訴訟原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基於前述分析,一審法院對原告安徽省消保委要求被告董某明對銷售價款14萬餘元(扣除向趙某輝銷售金額11.9萬餘元)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即42萬餘元予以支持。同時判令趙某輝亦承擔銷售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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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縱君(SKYLABS)讀到一篇由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法官所撰寫的文章(原文見《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此篇文章以「法官」的視角對消費品領域的「懲罰性賠償」案件如何審理進行了闡明,其中我們摘取了原文中部分涉及汽車質量類「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整理成下文。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其意在懲戒不法行為人並遏制他人採取類似行為。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涉及一般消費領域以及食品、藥品、旅遊、商品房、醫療產品等特殊消費領域。
  • 民法典在線|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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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評論:對明知故犯就該強化懲罰性賠償
    對明知故犯就該 強化懲罰性賠償楊李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嚴明態度。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過,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消費者往往很難證明,在具體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
  • 《民法典》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觀要件的認定
    我國2013年商標法修改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目的在於,「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 對明知故犯就該 強化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過,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消費者往往很難證明,在具體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  值得注意的是,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在有些類似案例中,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逃避責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進行抗辯。最新司法解釋明確,這種「逃避」法院堅決不支持。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來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圖必然不能得逞,規規矩矩做生意才是正途。
  • 食品安全糾紛典型案公布 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
    典型案例既為經營者依法劃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提高其違法成本,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將背負懲罰性賠償;也是為消費者「撐腰」,鼓勵選擇合理方式依法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這種經營行為,法律設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就是經營者不僅要承擔商品本身造成損失的賠償,還要對其行為付出代價。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 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如何認定?看法院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
    由於該類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一般以受害人實際所受損失為計算標準,如受害人在訴訟中主張懲罰性賠償,應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請求權;受害人未主張損失賠償請求權的,法院應對其進行釋明。》第55條規定,包括經營者三倍懲罰性賠償及經營者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