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起源問題,學者間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英美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起源於1763年英國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決,美國是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確認這一制度。現在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精神損失賠償額+懲罰賠償額。這一差別在現實中的體現之一就是美國懲罰性賠償額的巨額增長。其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得以擴張。如,通常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應適用於侵權案件,但在美國法中,這一制度被廣泛地應用於合同糾紛,在許多州甚至主要適用於合同 糾紛。
法妞網友諮詢:如何理解懲罰性賠償
羅永生律師解答: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於收益大於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於事後通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
羅永生律師補充:
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 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於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通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之功效。而補償性民事責任一般並不有意識地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嚴格按照民事主體平等性的要求來給予相應的救濟,即損害什麼補償什麼,損害多少補償多少,儘管客觀上也會給責任人帶來精神壓力,但這並不是補償的本身目的。因此,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民事責任形式相比,其嚴厲性程度要高。
羅律師結語:傳統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之最高指導原則在於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俾於賠 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即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懲罰性賠償除了包括體現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功能的補償性賠償部分外,還包括體現懲罰性質的懲罰性賠償部分,這就突破了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其結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規定,通過懲罰性賠償,獲得了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