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第13章 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第1185條 【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一、釋義
智慧財產權,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對同一智力成果而言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分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智慧財產權制度保護人的創造力,鼓勵發明創造,發展科學文化事業。
智慧財產權
懲罰性賠償,也稱報復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對侵權人不僅要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補償性賠償),還要對侵權人進行處罰(一般按照賠償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來確定),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
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一是主觀行為是故意,故意即惡意,二是後果須嚴重。被侵權人才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
二、應用
(1)故意侵害他人專利權,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