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
民法典與智慧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那麼,民法典的哪些條款與市場監管息息相關?對市場監管工作有什麼影響?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關注廣東市場監管新專欄「民法典與市場監管」,小編將為你系統解答。
引入懲罰性賠償
我國民法中違約和侵權賠償的通常原則是填平原則,即因為違約行為或者侵權行為給別人造成了多少損失,那麼就賠償多少。我國最初的《民法通則》並沒有規定關於懲罰性賠償的內容,後來因為要重點打擊一些特殊的違法行為,因此才在個別單行法中規定了超出損失的一定倍數的賠償,即懲罰性賠償。對惡意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施行懲罰性賠償,是我國近年來智慧財產權司法與立法實踐中愈演愈烈的聚焦點。
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中已植入懲罰性賠償規範,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中也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範;正在「修法進行時」的《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中也都含有懲罰性賠償規範條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的這一創設性規範,對威懾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強化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這既是我國智慧財產權立法的重大「攻堅克難」,也是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又一「畫龍點睛」。預期從今以後,會出現立法、司法層面上的依法對智慧財產權惡意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性賠償的高潮。
民法典的通過實施是對私權利加強保護的宣言,在新時代民法典法治環境建設下,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將為新業態、新領域的發展提供活力,為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創新保護機制,為中國進一步推進對外開放水平,開拓更廣闊世界市場提供新動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近年來,廣東省市場監管局不斷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探索智慧財產權運營新路徑、新方法,為智慧財產權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積累了一定經驗。
2016年,廣東省以中央財政500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為引導,支持廣州、深圳、珠海、中山、惠州5市分別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
2018-2019年,省級財政繼續投入600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引導13個地市繼續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各地市財政分別按1:3、1:2、1:1比例配套投入風險補償基金池;
截至目前,廣東省已建成規模達3.55億元,風險保障額度不少於35.5億元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
2020年上半年,廣東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為有關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支撐。截止到5月31日,全省已為439家企業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融資金額83.43億元,同比增長117%,居全國第一。
來源: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珠海市場監管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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