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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年青男女婚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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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辦理程序看似複雜,但目前這樣的程序設置是保障兩岸婚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有效方法。
真心誠意要結婚的兩岸佳偶們要以積極的態度去面對,在工作、生活之餘,花些時間把程序走完,並不是難事。
並且,我們還要看到,近年來隨著兩岸婚姻數量穩步增長(截至2018年底,兩岸已有近40萬對法定夫妻,並正以每年1.2萬對的速度增長),
臺灣當局曾主動取消一系列限制兩岸通婚的規定;兩岸相關部門的辦事效率也有所提升。相信隨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斷深化,兩岸婚姻程序也將越來越人性化,越來越合理、便捷。
結婚要走程序才能公正、合法,兩岸婚姻自然也不例外。根據兩岸的相關規定,臺灣居民與大陸居民的結婚登記應按照如下規定辦理:
臺灣居民首先須在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辦理《單身證明證書》,有效期3個月;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
約1個半月後,前往大陸所指定之各級人民政府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去臺灣「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旨理局」申請大陸配偶「來臺探親」。一年可申請2次,每次停留期間為3個月。若臺灣配偶年逾65歲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得申請延期照料,總停留期間最長為3年。
大陸配偶入境後15日內應持旅行證向居住地辦理流動人口登記。
依照大陸「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故臺灣居民與大陸居民結婚時,臺灣居民在大陸登記結婚時所應準備材料如下:
暫住戶口證明。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臺胞證)
4.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認)證書,即單身證明。
最後,雙方當事人應至指定之當地人民政府指定之結婚登記主管單位進行登記,並取得結婚證,從此以後你就是大陸女婿和媳婦啦!!
更多兩岸夫妻婚後定居大陸
「與早期兩岸婚姻多以陸配單方面流入臺灣生活、定居不同,如今越來越多的兩岸夫妻選擇在婚後定居大陸,從單向流動到雙向發展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與杭州女子結婚並在當地定居的臺商周鮑華說。
「一方面方便妻兒團聚,另一方面這些年大陸發展迅速,無論是衣食住行還是網際網路都很發達,生活上比在臺灣還方便。」「上海女婿」、「80後」臺商蔡坤良如今專心在大陸打拼,
「身邊的臺灣朋友,有來的有走的,總體看來留下比走的多。能在大陸留下來的臺灣人,都是非常能融入本土文化的。」
在周鮑華看來,面對兩岸時局對小家庭的影響,「內修外調」是關鍵。「我們同根同族,包容和溝通最重要。」
專家指出,通過讀書、就業、經商、旅遊等方式自然相識,已逐漸成為兩岸婚姻的主流結識方式。這些婚姻相應也有更好的感情基礎,當事人的層次更多元,「共同打拼」逐漸成為兩岸婚姻中的主流常態。
港女嫁給內地男性數量大增
除了深受臺灣女性青睞,內地男性還日漸為港女認可,港女「北嫁」成為風潮。據香港研究機構集思會日前發布的「香港與內地跨境婚姻第二次探討報告」,
過去20年來,兩地跨境婚姻數量超過48萬對,佔香港婚姻總數的四成以上;且在近年呈現四大趨勢:
香港女性嫁給內地男性數量大增、雙方教育程度提高、夫婦年齡差距縮小、內地配偶在香港就業人數增加。
報告引用香港特區政府20年來的統計數據稱,香港丈夫、內地妻子的夫婦數量在香港婚姻總數佔比從40%逐漸下降至30%;
而香港妻子、內地丈夫的夫婦佔比則從3%左右,持續上升至近年的10%以上。
隨著兩地經濟差距縮小,不少跨境夫婦開始考慮移居生活成本較低、居住空間更大的內地城市。約55%的受訪者稱,
除了香港,也願意考慮在廣州、深圳等其他城市長期定居。超過七成受訪者認同,跨境婚姻對兩地融合有正面影響,夫妻及其親友的接觸和溝通有助於兩地相互了解。
入臺籤證辦理,請按下圖二維碼
臺灣地區居民來大陸定居須知
(以下以繁體字說明)
一、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須符合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申請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二)與大陸居民結婚 3年以上(包括 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臺灣居民申請定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如實逐項填寫申請表,字跡要清晰;
(二)提交書面申請。委託大陸親屬代辦的,還需提交委託書;
(三)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提交影本;
(四)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張,照片背面本人簽名;
(五)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地區戶籍證明及有效的臺灣身份證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證件的影本(影本要清晰);
(六)提交經大陸地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 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八)公安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一)在臺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影本,與大陸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的身份證、居民戶口名簿影本。
(二)申請夫妻團聚的,需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並提交其影本或者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提交臺灣戶籍證明影本。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四、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可向下列機關申請:
(一)在大陸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處、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申請,或者委託其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二)在大陸地區,申請人可直接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五、審批時限
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 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六、收費標準
(一)手續費人民幣 5元 (二)定居證人民幣 50元
七、辦理落戶手續
被批准定居的,申請人應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前往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持通知書和定居證到定居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逾期將視作自動放棄定居。
子女在臺出生
女方在婚後懷孕:應檢具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女方在結婚前之婚姻狀況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後,連同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子女在大陸出生
1. 女方在結婚後懷孕
(1) 子女已在大陸設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
經審核獲準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攜定居證影本至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向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
俟子女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2) 子女未在大陸設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 (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未設籍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
俟子女入境後,將在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2.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
(1)子女已在大陸設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在臺DNA鑑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
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經審查獲淮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至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向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
俟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臺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2) 子女未在大陸設籍
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未設籍公證書、在臺DNA鑑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俟子女入境後,將在臺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母親在懷孕時與他人有婚姻關係
除依上開所需之文件外,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大陸人民時,另應備大陸法院是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確定之判決書公證書、
確定證明公證書或母親在懷孕時配偶是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為我方人民時,應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父母雙方未結婚(生父辦理認領)
子女已在大陸設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同意生父認領、約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及約定子女姓氏之聲明公證書,
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連同在臺DNA鑑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
(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戶籍謄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
經審核獲淮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向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後,在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
俟子女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臺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入臺籤證辦理,請按下圖二維碼
相關諮詢單位聯絡表
前往大陸結婚、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子女回臺定居、離婚等之相關手續、法令、政策或有變更,臺商如須進一步了解,請參考下列相關諮詢單位聯絡表,適洽該單位查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5-18樓
電話:886-2-23975589
網址:www.mac.gov.tw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地址:臺北市廣州街15號
電話:886-2-23899983
網址:www.immigration.gov.tw
海基會
地址:臺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
電話:886-2-27187373
法律服務中心服務專線:886-2-27134726
網址:www.sef.org.tw
中區服務處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幹城街95號自強樓1樓(黎明新村內)
電話:886-4-22548108
南區服務處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4樓行政院南區服務中心4樓
電話:886-7-213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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