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於印發
《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
渝教財發〔2019〕10號
各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扶貧辦、退役軍人事務局、殘聯,兩江新區殘聯辦事處,各市屬普通高校,市委黨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教委等七部門聯合制定了《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重慶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7月8日
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和我市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含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指學校按本校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學校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基本原則為: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貧辦、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教委全面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指導全市技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市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資料庫。
市民政局、市扶貧辦、市殘聯等部門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負責及時向市教委提供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人員信息數據。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協助市教委做好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信息比對核實工作。
第七條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監督、組織本轄區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健全和維護本區縣(自治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資料庫。各區縣(自治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和承辦具體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負責及時向教育部門提供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人員信息數據。各區縣(自治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協助教育部門做好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信息比對核實工作。
第八條各級各類學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承擔認定主體責任,建立、維護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將認定結果、資助情況按要求及時錄入有關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工作領導小組。高校應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認定工作組。二級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人員、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
(三)認定評議小組。班級(專業或年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學生代表人數根據班級(專業或年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專業或年級)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個工作日。
第十條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其中幼兒園、小學、初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成員可以不包括學生代表。
學生代表和家長代表產生辦法,可通過年級、班級推薦、投票等方式產生,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學生和家長應迴避。認定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校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個工作日。
第三章 認定依據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主要為: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財產、債務、勞動力及職業狀況、上學人數、家庭成員健康狀況等情況。家庭因購(建)房、購車、證券性投資等形成的負債不作為認定困難因素。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殘疾軍人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需同時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因素等情況。
(四)學生支出與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金額與來源、學校收費標準、學校夥食一般標準、學生本人身體狀況、學習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學生消費結構等情況。
(五)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等情況。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包括有關部門認定的優撫對象子女,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或者其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可設置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級。認定等級用於需實施分檔資助的資助項目。
(一)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其他特別困難學生,需要依靠國家、學校、社會資助保障學習、生活基本費用。
(二)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需要國家、學校、社會資助。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其餘部分需要國家、學校、社會資助補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因休學、退學等原因未在學校學習生活的;
(二)購買並使用高檔娛樂電器或通訊工具、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小車等奢侈品,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所在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的;
(三)高校學生未經學校審批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職業就業、人口變動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虛假承諾的;
(五)家庭成員為財政供養人員且未出現特殊致困情況的;
(六)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
(七)其他不應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
第四章 認定方法
第十四條學校可採取身份識別、大數據分析、家訪、個別訪談、信函索證、資助檔案分析、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認定方法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評估、研判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是否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五條身份識別法,主要是指對由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管理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等,原則上應直接確認。
第十六條大數據分析法,主要是指通過與殘聯、工會、財政等相關部門協調合法合規獲取殘疾、困難職工子女、財政供養等人員信息,合法合規利用學校信息網絡掌握的學生相關信息,進行數據比對、分析。
第十七條 家訪法,主要指學校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輔導員等教職工通過家訪記錄、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十八條 個別訪談法,主要指通過與學生本人、與學生身邊師生訪談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十九條 信函索證法,主要指學校對學生申請提供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進行函證確認。
第二十條 資助檔案分析,主要指學校利用學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學段獲得資助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一條量化評估法,主要指學校根據認定依據設定多維指標,進行分項量化、綜合評分,量化評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學校可以根據生源情況設定適當指標進行量化評估。
第二十二條民主評議法,主要指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客觀比較評議。民主評議要基於學生申請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學校可以根據不同類別困難群體採取不同的認定辦法,也可綜合利用多種方法。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二十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原則上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後30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認定工作。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無明顯變化時,次年認定可沿用上年認定結果。
第二十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各區縣(自治區)、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工作實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召開班會、家長會、書面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告知工作,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各區縣(自治區)、各校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基本格式和內容,自行制定本區縣(自治區)、本校認定申請表。
(二)個人申請。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7日內,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要求如實填報《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申請認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關單位開具證明,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本人或監護人開具證明,但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可自願主動提交適當佐證資料,如醫療單據複印件等。學生或監護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書面承諾。
(三)學校認定。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20日內,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綜合利用認定方法完成認定工作,並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定困難檔次。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日,公示期結束後及時去除公示信息。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異議處理機制和管理辦法,及時回應處理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經覆核屬實的,應及時做出調整。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匯總名單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同時,建立學生資助過程管理檔案,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實施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各學校須對申請、受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資助具體時間、程序、渠道做出明確、具體規定,並宣傳到每個學校、每個學生或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每學期開學初,由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獲取市民政局、市扶貧辦、市殘聯等部門最新家庭經濟困難人口信息庫,與學籍、高招錄取數據比對後建立特殊群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通過重慶市學生資助信息管理平臺下發至區縣、高校,供學校開展認定工作使用。對自願放棄申請的建檔立卡家庭學生、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學校要做好登記,其中未成年人學生由監護人籤字後存檔,成年人由學生本人籤字後存檔。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各學校要建立學生資助「兜底」機制和特殊簡易認定程序。每學年或每學期教育部門從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獲得貧困人口數據,學校據此開展學生資助統一審核認定後,相關部門新增認定的貧困學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區縣(自治縣)、學校根據學生(學生家長)申請或相關認定部門通知及時啟動「兜底」機制和特殊簡易認定程序,及時解決學生困難。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學校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主體責任。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質量控制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問責機制。
第三十條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範圍,不得洩露學生資助信息。洩露學生資助信息,情節嚴重的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學校進行資助政策提前主動告知的基礎上,學生(或監護人)應主動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申請,否則承擔相應責任與後果。
第三十二條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並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對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要追回資助資金。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修)定具體的認定辦法,並於8月底前報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市委黨校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扶貧辦、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教財發〔2017〕10號)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