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北京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0-12-16 中國教育在線

  京教財〔2020〕7號

  各區教委、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殘聯、退役軍人事務局,各市屬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持續夯實制度基礎,全面推進精準資助,不斷提升學生資助工作成效,進一步助力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現就我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定對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本意見中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認定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五)堅持基礎作用和先導作用相結合。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實現精準資助的前提,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基礎,要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作為加強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任務,形成認定工作先導、政策措施跟進的資助模式。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殘聯、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聯動機制,組成認定工作聯合組,負責研究制定認定政策並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市各級各類學校認定工作,整合各方信息數據並對接共享。各區相關部門應相應建立認定工作聯動機制,推動本區學生資助政策的落實,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家庭經濟困難重疾學生及重疾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遭遇重大變故對象子女等學生信息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

  各高校要健全四級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管理、組織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四、認定依據

  各區、校在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時,以民政等部門認定結果為基本依據,以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為參考依據,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認定:

  (一)民政、農業農村局、殘聯、退役軍人事務局、京外扶貧辦等部門管理的學生群體,主要指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布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等。

  (二)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1.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2.地區因素。主要指生源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3.突發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4.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5.其他。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五、工作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讓每一個學生或監護人知曉認定工作事項,並做好後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認定申請表。

  (三)學校認定。各校認定組織機構依據本指導意見開展認定工作,並劃分資助檔次。

  各高校在量化認定指標、細化認定標準、優化認定流程的基礎上,可採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認定類型的資助檔次除了有關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之外,按下列原則劃分兩等,一等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依據當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二等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當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視工作需要採取適當措施實施認定工作。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覆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並按要求錄入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系統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六、相關要求

  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殘聯、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殘聯、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京外扶貧辦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等信息真實有效。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洩露學生資助信息。

  各區、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資助資金。

  七、附則

  各區、校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修)定具體的認定細則,並按照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知時間報備。

  市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轉發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教財〔2007〕23號)同時廢止。

  本意見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殘聯、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市教委 市財政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農業農村局 市殘聯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0年3月23日

  下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關於做好北京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一)哪些學生可以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本人及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二)什麼時間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原則上按學年申請,按學期動態調整。

  (三)學校哪個部門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由學校的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四)怎麼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校提交申請表和相應的支撐材料。

  (五)所有學段的學生都可以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嗎?

  從幼兒園到高校都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生或家長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和需求情況自願提出申請。

  (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有哪些流程?

  不同學段的要求有所不同。高校實行四級認定機制,即班級、院系、校資助部門、校級領導小組,經過公示確定最終名單。其他學段主要由校學生資助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有什麼作用?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落實資助政策措施的前提。只有進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才能及時享受助困類資助政策。

  (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需要注意什麼?

  學生和家長積極配合學校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相關信息和材料。如果家庭經濟狀況轉好,能夠滿足學習和生活基本需要,有義務主動向學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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