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醫美圈兒,陸續有人被警察帶走,只是這次的抓捕行動,比較低調。
涉及的機構有十來家,涉及的人有百十來號,甚至包括醫師護士,也一起被帶走。
這些犯罪嫌疑人涉嫌騙貸套貸和渠道欺詐。其實在醫美行業,這些都不算新鮮事兒,幾年前就在以南方城市為主的地界上,玩兒剩下的。那些當年被抓起來的人,有些還在服刑,有些已經放出來,改邪歸正的有,重操舊業的,也有。
■不管怎麼抓,信貸犯罪、渠道欺詐,屢禁不止。
01.抱著渠道商一起跳樓?
前幾天看見一篇朋友圈裡的文章,說渠道醫美的老闆想抱著渠道商一起跳樓,實在是令人噴飯,讓我想起《南徵北戰》裡的一句臺詞:不是我們無能,是共軍太狡猾。渠道商拿走了92%的營業額。不能不說,這家機構的議價能力也太差了。
雖說是拉不出屎來怪茅坑,但也多少反映出渠道醫美機構的普遍心態:做直客吧,自己沒那本事,給渠道打工吧,心有不甘。
有個博士醫生和我說,他所在的渠道醫院,生意非常好,疫情之後,客人數量不比從前少,渠道至少拿走70%。在忙碌的渠道醫院裡,醫生只能在手術室的門口和客患匆匆見上一面,簡單地聊上幾句,然後便按照諮詢師的設計方案,開始手術了。
整形外科醫生私下會把手術最後的縫針叫「合上」,在合上之前,渠道商會來到手術室裡,對手術效果做最後的審查,如果她不滿意,那麼醫生必須按照渠道商的要求做相應的調整,例如鼻子可能被要求再高一點,脂肪可能被要求再多吸一些,直到渠道商滿意之後,醫生才能最後「合上」。這些渠道商大都不是學醫的,甚至連大學的門都沒進去過。
有人說要等著渠道自我淨化和轉型,自動降低分帳比例,對於大多數渠道商來說,這個想法,未免太過天真。
02.醫美亂象的新物種?
常見的醫美營銷獲客過程的主要違法手段無外乎兩種:騙貸、醫託,現在又加入了新的成員:傳銷。
從高額返傭的渠道醫美,發展到傳銷,是醫美渠道營銷的最直接的演化路徑,有些傳銷模式是變相的,看上去更像是擦邊球。比如以招聘的方式招募員工,實質上是招募醫美的第一層就醫者,然後讓她們去發展下線,她們做醫美的費用,由下線來買單;另一方面,體現在個人收入上,上線從下線的繳費中分成,層層遞減,這些機構根據自己淺顯的認知分析,認為只要不超過三層分傭,便可以躲過對傳銷的認定。對這些機構「掩耳盜鈴」的「自我麻醉」行為,我們只能呵呵。
傳銷有時也會被冠以「新零售」的招牌,美其名曰「客戶裂變」,用滾雪球的方式發展下線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消費的強制性和欺詐,特別是當傳銷與貸款相結合的時候,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權,也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具有不容忽視的社會危害性。
這裡我們對傳銷行為的刑事責任做下解析。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出臺之前,司法實踐中,達到刑事追訴責任的傳銷行為一般以「非法經營罪」處理,而認定犯罪情節嚴重的主要標準是經營數額或者犯罪違法所得的數額。根據200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條: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005年國務院發布《禁止傳銷條例》,該條例第二條對傳銷做了定義,「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第七條列舉了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因此,結合《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和2005年《禁止傳銷條例》,可以看出傳銷行為並無所謂「三層分傭之說」,只要行為屬於2005年發布的《禁止傳銷條例》,個人獲利五萬元以上,單位獲利五十萬元以上,即可刑事追訴。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而確立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學理罪名),該罪名直接針對傳銷行為的組織和領導者,在其罪狀表述上對傳銷的定義進行了重新的詮釋,更加準確。即,「傳銷」是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從此,對傳銷行為的刑法規制,就由非法經營罪一個罪名的單軌制變成了由非法經營罪和組織、領導傳銷罪兩個罪名的雙軌制。
因此,所謂 「客戶裂變」的「新零售」醫美渠道營銷實質就是傳銷,對其組織者應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追訴刑事責任。
在現實層面,醫美傳銷因為其組織的隱蔽性和認定的模糊性而屢禁不止。近日在山東、四川、廣西等地被抓捕的醫美傳銷團夥,說明政府已經開始著手整治打擊醫美傳銷違法行為,但是,傳銷與醫託的認定標準並無標準答案,傳銷野火在北京、西北、東北仍然在燃燒。
03.頭疼醫頭的輪番打擊
為什麼幾年前就被大面積肅清的醫美信貸犯罪這麼快就死灰復燃?而且燃到了首都北京?為什麼貸款和傳銷能夠捆綁變成了醫美欺詐的新物種,而且也滋生於首都北京?
以筆者愚見,這種亂象不僅打不完,還會繼續蔓延。
一個幾千億的醫美市場,難道不應該對這個龐大的產業單獨立法嗎?
有報導稱,醫美行業僅有14%的機構是合法的,而且這些合法機構中還有很多違規行為。不知道這個數據是否真實。筆者想說的是,完全沒有違規行為的醫美機構,在中國,一家都沒有,包括公立醫院的醫療美容科室。
大量的醫美黑產,在市場份額上遠高於正規機構,政府一直在打擊,卻始終不得要領。
這一切,皆因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或者說,現有的法律法規,早已無法滿足行業高速發展的需要。
對疾病醫療與消費醫療的劃分,一直停留在民間,政府似乎並不認可這種說法,所以消費醫療的管控,始終借用疾病醫療的那一套,結果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亂」。
有個以「醫生經紀」為名的醫美渠道商被抓進了派出所,原因是為了爭搶醫美客源,和另一個渠道商大打出手,以治安案件之名被抓。在渠道醫美界,這類為客源打架鬥毆的事兒,時有發生,不限男女。他們為了渠道醫美客源,殺的雙眼發紅,窮兇極惡,為什麼?營業額的70%以上到手,誘惑太大;一旦被抓,通常是拘留而已,罰款數額很小,違法成本太低,基本起不到震懾作用。
聯合麗格第二醫院(共享醫院)的院長馬曉萍說:最近幾天聽到最多的消息是某某渠道醫院關閉了,原因是涉及醫美貸款。剛剛聽到這個消息,覺得不可思議,2018年下半年衛健委就發文明令禁止醫療美容行業進行貸款消費。仔細想想也不覺得奇怪,金錢的誘惑大於一切。 一、醫療美容的消費人群的基數以其他行業不可比擬的速度快速增長。二、有消費群體就會有商機,有商機就有賺錢機會。三、醫美貸的消費模式是透支消費,透支消費帶來的惡果就是,消費不滿意還要還貸款。二次治療修復,可能要花費更多的錢,前面的貸款沒有還清,還需要付出更多的錢來為第一次不滿意的治療進行買單。透支消費帶來的惡果就是讓你奔波在還貸的道路上。
有些醫美機構直接把罰款算做營銷成本,罰過之後,繼續違法。為什麼?醫美機構的合規營銷渠道太少,完全合規地操作,無法滿足機構的運營成本。
對於那些沒錢卻急於改變「容顏」的人,認為醫美信貸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同時有些機構由於運營不善,處於虧損的狀態,任何的獲客方式都是可以接受的;正是這樣的機緣和巧合,就讓做醫美貸的人找到了賺錢的契機。三方目標一致,醫美貸就順理成章。
可以說,政府對醫美機構只顧限制打壓而不顧疏導扶持的做法,將一部分醫美機構逼到了不違法就不能生存的境地。靠正規途徑無法獲客的時候,渠道就是救命稻草;而渠道商也正是看中了這一點,才敢肆無忌憚地拿走大部分營收。有些醫美機構老闆想抱著渠道商跳樓,就不足為奇了。
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人們很難區分合法與違法行為。某大型電商平臺,公然為黑醫美推廣導客;美博會上假貨遍地,無人監管……所以在一般人眼裡,是否違法,並無客觀標準,以是否被抓為原則。
僅依靠自律,/行業進化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打擊違法信貸、渠道醫託、變相傳銷等亂象是對的,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對的,限制醫美機構的營銷行為也是對的,但是,根本的解決之道在哪裡?或許,儘快為它單獨立法,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途徑。
後疫情時期,所有行業都在艱難地復工復產,醫美行業維持著成百上千萬人的就業,它面臨的最大問題不僅僅是合規,還有生存,以及健康成長。
—END—
*本文為原創內容,作者李濱,轉載請標明出處,不得對本內容原意進行曲解、修改。本文發布內容及圖片如涉及智慧財產權等問題,請相關權利人與本平臺帳號聯繫,我將配合採取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