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個重要判例,看網際網路法院如何確定治網邊界【斑斕·司法】

2020-09-25 天津二中院

來源:法影斑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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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17年8月,全球首家網際網路法院在杭州設立。2018年9月,北京、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先後設立。設立以來,依託集中管轄特定類型網際網路案件的制度優勢,三家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補空白、樹立規則、先導示範意義的網際網路案件,實現了以司法裁判定標尺、明邊界、促治理。法影斑斕編選網際網路法院設立以來裁判的12個典型案例,以饗各位讀者!友情提醒:案例非官方發布,不具指導意義。


網際網路法院典型案例


1. 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 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3. 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4. 西湖區檢察院訴瞿三寶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名譽權民事公益訴訟案


5. 常文韜訴許玲、第三人馬鋒剛網絡服務合同案


6. 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權案


7. 趙驍航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案


8. 黃燕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案


9. 俞彬華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案


10. 陳健飛與布魯有限公司網絡域名權屬、侵權案


11. 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訴潘紅勤金融借款合同案


12.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運城市陽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優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01


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數據資源權屬及其商業化開發的正當性判斷


裁判要旨


1.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用戶行為痕跡信息應符合「明示收集功能+用戶默認同意」的要求;但收集、使用留有個人身份信息的會員用戶行為痕跡信息的,除用戶已自行公開披露的信息外,應符合「限於必要範圍+明示收集、使用規則+用戶協議同意」的要求。


2. 網絡用戶對於用戶信息享有獲得人格權、隱私權安全保護的權利。在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網絡用戶對於用戶信息無財產權益;網絡運營者對於原始數據應受制於網絡用戶對信息的控制,只享有有限使用權;網絡運營者對於其開發的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財產權益。數據產品財產權益集中表現為競爭性財產權益,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法院裁判


(一)主要爭點

淘寶公司就其開發運營的案涉數據產品享有何種權利。


(二)裁判理由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數據產品所涉用戶信息主要表現為網絡用戶搜索、交易等行為痕跡信息。這些行為痕跡信息並不具備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可能性,不屬於個人信息。但由於行為痕跡信息包含有涉及個人偏好等敏感信息,因部分網絡用戶在網絡上留有個人身份信息,其敏感信息易與特定主體發生對應聯繫,會暴露其個人隱私。因此,對於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用戶行為痕跡信息,除未留有個人身份信息的用戶所提供的以及網絡用戶已自行公開披露的信息之外,應比照《網絡安全法》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相應規定予以規制。經審查,淘寶公司收集、使用用戶信息符合「限於必要範圍+明示收集、使用規則+用戶協議同意」的要求,具有正當性。


單個網絡信息的經濟價值十分有限,在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網絡用戶對網絡信息尚無財產權可言。原始數據的內容未脫離用戶信息範圍,故網絡運營者對於原始數據應受制於網絡用戶對其所提供的信息的控制,只享有有限使用權。網絡數據產品不同於網絡原始數據,其數據內容系網絡運營者投入創造性勞動,經過深度開發與系統整合,最終呈現的是與用戶信息、原始數據無直接對應關係的衍生數據。數據產品能為其開發者帶來商業利益與市場競爭優勢,美景公司未經授權亦未付出創新勞動,直接將涉案數據產品作為自己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明顯有悖公認的商業道德,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裁判結果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7)浙8601民初40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三、駁回原告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當前,數據資源權屬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於數據資源商業化開發過程中,信息提供主體、數據採集主體、數據產品開發主體相互間權利邊界應如何劃分以及由此延伸出來的數據資源商業化開發行為正當性應如何判斷,已成為審判機關審理涉數據資源侵權糾紛案件需要面對的難點問題。


發展大數據是我國的國家發展戰略,如何為數據產業打造有保障可預期的司法營商環境,司法實踐需積極探索創設相關規則。在司法政策的把握上,既要鼓勵網絡數據信息的流通傳播,也要防止個人信息的不當披露;既要考慮有利於數據產業的發展,賦予網絡運營者相應的權利,也要對網絡運營者適當增加其保護個人信息權的義務。該案判決對此作了積極探索,首次為構建數據資源權屬規則、釐清各類數據資源權利邊界及其司法保護路徑,提供了有益的啟示,為相關立法的完善提供可借鑑的司法例證,對於數據產業行業規則的建立也將起到規範與指引作用。


02


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


裁判要旨


1. 「通知—刪除」規則應建立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權內容並可以精確刪除的基礎上。微信平臺僅提供小程序架構與接入的基礎性網絡服務,小程序內容均存儲於開發者伺服器上,且該服務具有無差別性、技術性和被動性等特點,不屬於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搜索、連結服務,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2. 微信平臺雖然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但並非沒有任何法定義務,應當在收到權利人有效通知後,在技術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對於重複侵權的小程序開發者,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權現象的再次發生,並依託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和懲戒機制,在權利保護與技術中立之間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維護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網絡環境和競爭秩序。


法院裁判


(一)主要爭點

騰訊公司是否構成幫助侵權及是否應承擔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責任。


(二)裁判理由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騰訊公司是否構成幫助侵權及是否應承擔下架小程序的責任,取決於騰訊公司向開發者提供的小程序服務的服務內容及性質。從技術原理看,小程序是開發者獨立運營的一組框架網頁架構,只通過指定域名與開發者伺服器通信,開發者伺服器數據不保存於騰訊公司,開發者通過小程序直接向用戶提供數據和服務。因此,騰訊公司提供的是架構與接入的基礎性網絡服務,其性質類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0條規定的自動接入、傳輸服務。與直接存儲或控制第三方內容的網絡服務不同,騰訊公司未存儲開發者小程序的數據且亦無法進入開發者伺服器查看或處理相關內容,其客觀上難以對小程序內容作出審核,因此,刀豆公司提出騰訊公司違反審查義務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不能成立。


至於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訴請,因騰訊公司對百贊公司提供的小程序服務類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0條規定的自動接入、傳輸服務,騰訊公司不屬於該條例第14條規定的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搜索、連結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此本案情形不適用該條款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


此外,從騰訊公司所能採取的必要措施看,由於小程序內容均存儲於開發者伺服器,小程序只是通過開發者域名作為埠與開發者伺服器之間進行通信,因此小程序平臺技術上無法觸及開發者伺服器內容,更談不上精準刪除開發者伺服器中侵權內容,如一定要屏蔽侵權信息,騰訊公司技術上可採取的措施只有徹底關閉通信埠,切斷用戶與開發者之間的聯繫通道,即徹底刪除小程序,但一律徹底刪除小程序並非法律規定的「採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綜上,以法律規定和客觀技術事實為依據,騰訊公司作為小程序接入服務提供者,不應承擔發現小程序內容出現侵權時整體下架小程序的責任。因此,對刀豆公司提出要求騰訊公司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浙0192民初71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5000元;二、駁回原告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刀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界定,被稱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也是全國首例新類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的司法認定。


在數字經濟日新月異的時代,新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層出不窮,「通知—刪除」規則是否適用於各類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更是焦點問題。該案明確了微信小程序的法律屬性,確定了不能定點刪除具體內容的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所需要採取的必要措施。既可促進權利人在數字時代發揮創新、創造能力推出優質的數字作品,拉動數字產業發展,又為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平臺數字治理模式,還有助於提升網絡用戶的數字版權意識,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之間在數字領域的利益,對數字環境下新出現的各類新型網絡服務平臺責任案件具有參考和借鑑意義。


03


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區塊鏈電子存證法律效力認定方式


裁判要旨


對於採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存證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秉承開放、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具體應以電子證據審查的法律標準為基礎,結合區塊鏈技術用於數據存儲的技術原理,審查確認區塊鏈電子存證具備以下四個要素時,可認定該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1. 電子數據來源真實,包括產生電子數據的技術可靠、第三方存證平臺資質合規、電子數據傳遞路徑可查等;2. 電子數據存儲可靠,即區塊鏈技術作為電子數據存儲方式是否具有難以刪除、篡改的特徵;3. 電子數據內容完整,包括初始上鏈的電子數據是否系涉案侵權文件所對應的電子數據及各區塊鏈中所對應的涉案電子數據是否一致;4. 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可相互印證。


法院裁判


(一)主要爭點

區塊鏈存證是否能夠證明被控侵權事實。


(二)裁判理由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電子證據審查標準,數秦公司作為獨立於當事人的民事主體,其運營的保全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存證平臺,保全網通過可信度較高的谷歌開源程序進行固定侵權作品等電子數據,且該技術手段對目標網頁進行抓取而形成的網頁截圖、源碼信息、調用日誌能相互印證,可清晰反映數據的來源、生成及傳遞路徑,應當認定由此生成的電子數據具有可靠性。同時,保全網採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塊鏈技術對上述電子數據進行了存證固定,確保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故確認上述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認定侵權的依據,即確認道同公司運營的「第一女性時尚網」上發布了涉案作品。


(三)裁判結果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浙0192民初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4000元;二、駁回原告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網際網路時代下,電子證據大量湧現,以區塊鏈為代表的新興信息技術,為電子證據的取證存證帶來了全新的變革,同時也亟待明確電子證據效力認定規則。


本案系全國首次對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法律效力進行認定的案件,為該種新型電子證據的認定提供了審查思路,明確了認定區塊鏈存證效力的相關規則,有助於推動區塊鏈技術與司法深度融合,對完善信息化時代下的網絡訴訟規則、促進區塊鏈技術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04


西湖區檢察院訴瞿三寶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名譽權民事公益訴訟案


——對英雄烈士事跡的褻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


1. 對英雄烈士事跡的褻瀆,不僅損害英烈本人的名譽,給英雄烈士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 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對網際網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具有管轄權。


法院裁判


(一)主要爭點

瞿三寶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褻瀆英雄烈士形象貼畫的行為是否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裁判理由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英雄烈士是國家的精神坐標,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戰爭」中捨身炸碉堡,用鮮血和生命譜寫了驚天動地的壯歌,體現了崇高的革命氣節和偉大的愛國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任何人都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


瞿三寶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崇尚、銘記、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名譽。其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褻瀆英雄烈士形象貼畫的行為,已對英雄烈士名譽造成貶損,且主觀上屬明知,構成對董存瑞的名譽侵權。同時,瞿三寶多年從事網店銷售活動,應知圖片一經發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經上線便可能擴散到全國各地,但其仍然在網絡平臺發布、銷售上述貼畫,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英雄烈士的名譽神聖不可侵犯。對侵犯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案中,董存瑞均無近親屬提起訴訟,且兩案系瞿三寶通過網絡平臺銷售案涉貼畫,屬於網際網路法院有權管轄的網際網路公益訴訟案件,故西湖區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本院提起兩案訴訟,主體適格,程序合法。西湖區檢察院要求瞿三寶停止侵權、並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結果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97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瞿三寶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名譽權的行為,即銷毀庫存、不得再繼續銷售案涉貼畫;二、被告瞿三寶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典型意義


董存瑞等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對英烈事跡的褻瀆,不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譽權,給英烈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利用網際網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權更是具有傳播速度快、不可逆、社會影響大等特點,亟需現代化方式治理。


該案系全國首次在線審理涉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明確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對網際網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具有管轄權,有利於高效、精準打擊利用網際網路侵害英雄烈士權益不法行為,為網絡空間注入尊崇英雄、熱愛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對於旗幟鮮明維護英雄烈士光輝形象,維護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示範引導作用。


05


常文韜訴許玲、第三人馬鋒剛網絡服務合同案


——「暗刷流量」合同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裁判要旨


1. 以「暗刷流量」交易為目的訂立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2. 合同無效的後果為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基於合意行為獲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法院對交易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獲利,予以收繳。


法院裁判


(一)爭議焦點

1. 涉案合同是否有效;2. 如果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應承擔何種法律後果和責任。


(二)裁判理由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關於涉案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原被告雙方「暗刷流量」的行為,一方面使得同業競爭者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長此以往,會造成網絡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後果,最終減損廣大網絡用戶的福祉,屬於侵害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利益的行為。上述不特定主體的利益均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間「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終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訂立合同進行「暗刷流量」交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第二,關於合同無效後相應法律後果和責任承擔的問題。合同無效的後果為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基於合意行為獲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為倡導誠實信用的法律精神,發揮司法裁判價值導向和社會指引功能,同時,考慮本案呈現的技術複雜性、「暗刷流量」行為的隱蔽性,以及由此產生的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需通過個案的處理表明司法對此類行為的否定態度。有鑑於此,本院特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發揮法律保留的司法權收繳不當獲利、平抑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另行製作決定書,對原被告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獲利,予以收繳。


(三)裁判結果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京0491民初25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常文韜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涉及「暗刷流量」交易的案件。網絡產品的真實流量能夠反映網絡產品的受歡迎度及質量優劣程度,流量成為網絡用戶選擇網絡產品的重要因素。本案從產業層面上揭示了網際網路經濟的流量屬性和「暗刷流量」的危害性,並在判決中明確,以「暗刷流量」交易為目的訂立的合同,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基於「暗刷流量」合同獲利;法院對交易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獲利,應予收繳。該判決對「暗刷流量」的否定評價,對於構建網絡誠信秩序、淨化網絡道德環境、提高網絡治理能力具有深遠意義。


06


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權案


——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


裁判要旨


1. 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的內容並非由計算機軟體研發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創作完成,未傳遞二者的獨創性表達,不能構成作品。


2. 計算機軟體研發者(所有者)和軟體使用者均不能以作者身份進行署名。但是,從保護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和有利於文化傳播的角度出發,應添加相應計算機軟體的標識,標明相關內容系軟體智能生成。


3. 計算機軟體的使用者可以採用合理方式在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內容上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法院裁判


(一)爭議焦點

1. 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2. 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3. 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內容的相關權益應歸屬於誰。


(二)裁判理由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的文字內容體現了針對相關數據的選擇、判斷、分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但是,自然人創作完成仍應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文字內容的過程有兩個環節有自然人作為主體參與,一是軟體研發環節,二是軟體使用環節,但軟體智能生成的文字內容並未傳遞軟體研發者及使用者的思想、感情的獨創性表達,故二者不應被認定為軟體智能生成的文字內容的作者。人工智慧軟體利用輸入的關鍵詞與算法、規則和模板結合形成的文字內容,某種意義上講可認定是人工智慧軟體「創作」了該內容。但即使人工智慧軟體「創作」的文字內容具有獨創性,也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認定人工智慧軟體是其作者並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相關權利。


經勘驗比對,涉案文章與相關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的文字內容及表達不同,涉案文章的文字內容並非相關計算機軟體自動生成,而是原告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構成文字作品。且系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文章首尾段刪除並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進行發布,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雖然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的文字內容不構成作品,但並不意味其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被公眾自由使用。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的文字內容既凝結了軟體研發者的投入,也凝結了軟體使用者的投入,具備傳播價值。軟體研發者(所有者)可通過收取軟體使用費,使其投入獲得回報,且缺乏傳播成果的動力,故不應賦予其相應權益。而軟體使用者通過付費使用進行了投入,基於自身需求設置關鍵詞並生成了相應內容,具有進一步使用、傳播的動力和預期。因此,應當激勵軟體使用者的使用和傳播行為,將相關權益賦予其享有。軟體使用者雖不能以作者的身份在相應內容上署名,但可以採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三)裁判結果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京0491民初2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百家號(baijiahao.baidu.com)平臺刊登道歉聲明,為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消除影響;二、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及合理費用560元;三、駁回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對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屬性、權益歸屬進行分析和界定的案件,是司法主動應對新技術、新問題的一次有益嘗試,充分體現了網際網路司法面向未來、擁抱未來的鮮明態度。本案既開創性地明確了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軟體研發者和使用者也不應具有作者身份和相應的署名權,又深入分析了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內容的權益歸屬問題,提出在計算機軟體智能生成內容上添加標識,標明相關內容的產生過程及相關權益歸屬情況的解決方案。


07


趙驍航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名譽權案


——網絡百科服務提供者未對詞條編輯盡合理審核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


網絡百科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大對百科詞條特別是人物類詞條的創建、編輯行為的審核力度,既要避免對詞條人物的故意抹黑、誹謗,侵害其人格權,也要力求內容全面、準確,避免社會公眾對詞條人物產生錯誤認知。


法院裁判


(一)爭議焦點

1. 趙驍航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2. 趙忠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3. 百度公司是否構成侵權。


(二)裁判理由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死者進行負面評價,不僅侵害死者的名譽,也影響其近親屬整體利益及個人利益。因此,對於死者名譽受損,其近親屬既有權請求法院對死者名譽進行保護,也有權基於其本人人格利益受損而請求法院進行相應保護。本案中,「俏女佳人」系某百度平臺用戶註冊的虛擬名稱。該用戶通過編輯「趙忠」詞條,將原詞條中的代表作中的歌劇《紅珊瑚》刪除,將影響網際網路用戶真實、全面地了解趙忠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趙忠的社會評價。此外,該用戶在趙忠簡介末尾添加「趙忠是個大文賊」, 對趙忠的職業道德、人格加以侮辱、貶損。基於百度百科的開放性,上述內容一經添加,將可被趙忠的親友以及不特定的網際網路用戶知悉,且從內容發布至百度公司刪除,歷時5年之久,嚴重損害了趙忠的名譽。


用戶在創造、編輯詞條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共享以及觀點表達,存在引發侵權的風險。作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應當具備預防上述風險發生的意識,並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規制。尤其是對人物類詞條的編輯,因涉及對人物的評價,加之人人可以編輯的運行機制,極易出現主觀化、情緒化表達。因此百度公司對百度百科人物類詞條編輯的應當負有更高的監管義務。本案中,百度公司未提供案涉詞條被「俏女佳人」編輯時所適用的用戶協議及內容發布規則,未採取合理舉措預防侵權行為發生,未盡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管理義務,對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裁判結果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京0491民初24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百科「趙忠」詞條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趙驍航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二、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趙驍航精神損害撫慰金6元;三、駁回原告趙驍航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隨著網際網路產品與技術的創新升級,以百度百科為代表的網絡百科已逐漸成長並發展成為媒體輿論、網際網路用戶乃至整個社會重視和依賴的重要信息渠道,呈現出社會公共利益的屬性,繼而對網際網路內容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個網絡百科的詞條被篡改,不僅可能造成特定主體名譽權受損,還影響網絡百科的真實性、客觀性、權威性,影響到網際網路用戶的整體利益。本案明確指出,網絡百科平臺的管理者為了降低運營風險而擴充免責內容的做法不足取,有責任充分運用日新月異的網際網路技術提高審核系統的邏輯判斷和運算能力,對詞條創建、編輯再輔之以人工審核,力求網絡百科內容客觀、真實、準確,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大眾需求。該案對推動網絡百科類產品建立完善的詞條審核體系,在豐富各類知識條目的同時保證大眾獲取準確信息、推動網絡文化繁榮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08


黃燕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案


——個人信息與隱私應予合理區分


裁判要旨


1. 應明確區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不宜將所有與公共事務無關的私人領域信息都納入隱私範疇,應對個人信息進行相對合理的層級劃分。對於兼具防禦性期待和積極利用期待的個人信息,應結合使用場景判斷是否構成隱私。


2.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且處理個人信息需要同時滿足讓用戶知情、獲得用戶同意的條件。該知情及同意不僅包括對信息內容的知情及同意,還包括對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知情及同意。


3. 知情同意的質量,可從信息處理者告知信息主體的「透明度」來衡量,即一般理性用戶在具體場景下,對信息處理主體處理特定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知曉的清晰程度,以及做出意願表示的自主、具體、明確程度。


法院裁判


(一)主要爭點

1. 微信好友關係、讀書信息是否屬於個人信息和隱私;2. 原告主張的微信讀書獲取原告微信好友關係、向原告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微信好友公開原告讀書信息、為原告自動關注微信好友並使得關注好友可以查看原告讀書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或隱私權的侵害;3. 如構成侵權,騰訊公司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二)裁判理由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讀書獲取的微信好友列表達到了識別性標準,應認定為用戶的個人信息。同理,微信讀書中的讀書信息包含了可以指向該信息主體的網絡身份標識信息,且包括讀書時長、最近閱讀、書架、讀書想法等,能夠反映閱讀習慣、偏好等,屬於個人信息。關於是否屬於隱私,由於不同用戶可能存在消極防禦及積極利用的不同期待,不能籠統納入隱私範疇,有必要結合信息內容、處理場景、處理方式等進行符合社會一般合理認知的判斷。


微信讀書獲取原告微信好友關係不違反合法、正當、必要的基本原則,用戶如不同意收集其個人信息,可以「用腳投票」,不構成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收集的好友列表信息內容也未達到私密的程度,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關於微信讀書向原告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微信好友公開原告讀書信息、為原告自動關注微信好友並使得關注好友可以查看原告讀書信息的行為,微信讀書許可服務協議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原告並獲得同意,侵害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但其讀書信息尚未達到私密性標準,不構成對原告隱私權的侵害。


(三)裁判結果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於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京0491民初161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停止微信讀書收集、使用原告黃燕微信好友列表信息,刪除微信讀書中留存的原告黃燕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黃燕在微信讀書中對其微信好友的關注;解除原告黃燕的微信好友在微信讀書中對原告黃燕的關注;停止將原告黃燕使用微信讀書軟體生成的信息向原告黃燕共同使用微信讀書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為。二、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書面形式向原告黃燕賠禮道歉。三、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公證費6660元。四、駁回原告黃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關於《民法典》人格權編中「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典型案件,涉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二者如何界分這一理論和實踐難題。我國《民法典》明確對隱私、個人信息及保護方式進行了二元化的區分,且規定當某信息既涉及私密隱私,也涉及個人信息的時候,首先適用隱私的保護;不能適用隱私的,才適用個人信息的保護。


本案判決在準確理解民法典相關規定精神的基礎上作出了有益探索:在探討是否屬於私密隱私時,從合理隱私期待維度上進行判斷,創新性地將個人信息劃分為符合社會一般合理認知下的私密隱私、不具備私密性的一般信息和兼具防禦性期待和積極利用期待的個人信息三類。對於第三類信息,需要結合信息內容、是否涉及人格尊嚴等因素判斷是否侵害隱私權。如果尚未達到對用戶人格刻畫的程度,不涉及人格尊嚴的維護問題,則尚未構成私密隱私,不能成為隱私的保護對象。本案對網際網路公司關聯產品之間的數據使用、個人信息與隱私的區別進行了深入探討,對實踐中移動應用社交化發展過程中的用戶信息使用、關聯企業之間的數據利用等有重要指引作用,特別是為移動應用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樹立了規則,兼顧了公民人格權的保護和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


09


俞彬華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網絡服務合同案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用戶均應承擔虛擬財產安全保護義務


裁判要旨


1. 對於網絡虛擬財產被盜的事實,主張該事實存在的當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可以從網絡帳號的異常情況、用戶當時的相關行為、是否有第三方出具的文件並結合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相關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認定規則判斷網絡虛擬財產是否被盜。


2. 網絡服務合同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用戶均應依法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包括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判斷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依法、依約履行了各自義務,由此判斷雙方是否存在過錯,進而衡量雙方過錯對損害後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責任比例。


法院裁判


(一)主要爭點

1. 俞彬華的虛擬財產是否確實被盜;2. 如果俞彬華的虛擬財產確實被盜,華多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


(二)裁判理由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俞彬華提交了被盜刷虛擬財產的消費截圖、帳號被異地登錄的簡訊、其向華多公司客服反映情況的對話截圖、其與微信好友的對話截圖和公安機關的相關受案回執等證據為證。對於該待證事實,俞彬華已經盡其能力提供了相關證據,且上述證據在日期、內容等方面能夠互相印證,符合用戶在虛擬財產被盜後的正常反應。綜合上述證據並結合本案相關事實,法院確信俞彬華所稱的上述虛擬財產被盜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認定該事實存在。


俞彬華作為用戶,負有妥善保管自己帳號、密碼等信息的義務;華多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基於當時的技術條件,儘可能地防範YY帳號被他人未經授權登錄、使用,並在該情況一旦發生時,儘可能地依法協助用戶減少損失。俞彬華在上述虛擬財產被盜前,密碼比較簡單,且未能充分選用華多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級的安全保障方案,其未能妥善地保管帳號、密碼並採取充分措施防止財產被盜,對上述被盜結果應負主要責任;華多公司向用戶提供的防盜措施特別是默認狀態下的防盜措施不夠周密,且在俞彬華通知其客服人員財產被盜後,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盜財產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損失難以被追回,在技術和服務上存在一定疏漏,對俞彬華的損失負有次要的責任。


(三)裁判結果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粵0192民初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俞彬華賠償472元;二、駁回原告俞彬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當前網絡虛擬財產被盜事件時有發生,與銀行卡被盜刷相比,網絡虛擬財產的使用不受是否佔有實體銀行卡的限制,侵權人僅需知曉帳號、密碼即可實施,判斷網絡虛擬財產是否被盜具有更高的難度,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責任分配亦缺乏既有判例。


本案對網絡環境下,如何合理分配用戶與網絡服務對爭議事實的舉證責任進行詳細論述,並結合網絡服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確立了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均應負有網絡虛擬財產安全保護義務的規則,提出雙方應當根據在履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衡量雙方過錯對損害後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責任比例的處理原則。本案判決為妥善調處網絡虛擬財產相關糾紛、確立網絡平臺責任規則、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提供了範例,有利於提高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水平,亦有助於加強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網際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


10


陳健飛與布魯有限公司網絡域名權屬、侵權案


——國際域名爭議中依法保護中國域名持人合法權益


裁判要旨


1. 在國際域名權益與商標權益衝突而引發的域名糾紛中,應遵循利益平衡原則,嚴格侵權認定標準,避免商標權利過度擴張侵犯域名持有人合法權利。


2. 應妥善認定域名侵權中的「惡意」,結合涉訴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及使用的客觀行為模式及主觀狀態,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域名侵權,維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法院裁判


(一)主要爭點

1. 陳健飛能否被確認為涉案域名合法持有人;2. 布魯公司應否賠償陳健飛經濟損失?


(二)裁判理由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涉外網絡域名權屬、侵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本院具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涉案爭議。


涉案域名由陳健飛在先註冊並持有,目前在有效期內,由域名持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權益,除非其註冊、使用域名的行為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陳健飛不存在構成侵權必須滿足的「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的要件,理由為:第一,陳健飛註冊涉案域名的時間遠遠早於布魯公司成立或者商標註冊、使用的時間,其註冊涉案域名不存在惡意。第二,陳健飛沒有將域名投入商業使用,不存在故意造成與布魯公司提供的產品、服務或網站混淆的情形。第三,在涉案域名出售或轉讓的溝通過程中,布魯公司主動聯繫陳健飛要求購買,陳健飛對購買域名的報價回復屬於正常的交易磋商,不能由此推斷陳健飛存在要約高價出售或轉讓涉案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情形。第四,美國國家仲裁院認定,涉案域名的「名稱伺服器」擁有7177個域名,推定陳健飛註冊涉案域名具有惡意。本院認為,涉案域名的名稱伺服器是域名服務商為域名提供解析服務的,不能表明陳健飛註冊的域名個數,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健飛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綜上,陳健飛註冊、使用涉案域名行為不構成侵權,能享有涉案域名的合法權益。


布魯公司的投訴申請系維權的合法手段,不屬於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中規定的惡意投訴情形,故不支持陳健飛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三)裁判結果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粵0192民初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確認陳健飛對域名「bul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權利;二、駁回陳健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國際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而提起的網絡域名權屬、侵權訴訟案件,涉及域名資源法律保護問題。本案在尊重國際專門性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仲裁行為的基礎上,秉持保護公平競爭以及在先權利的原則,通過嚴密的司法認證和審查,作出了與美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同的裁判結果,依法保護了我國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表明,司法裁判在規制域名惡意搶註行為、維護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充分考慮善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權利人的保護問題。在國際域名爭議中,依法保護我國域名持有人合法權益,對於推動域名資源法律保護、提升國際域名爭議解決中的中國話語權、彰顯中國網際網路司法治理規則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11


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訴潘紅勤金融借款合同案


——線上金融交易中身份驗證、電子籤名技術的審查認定


裁判要旨


1. 借款人的身份標識物(如銀行卡、身份證)、特定對應信息(如帳號、密碼)、人臉形象等私人數據信息和個人生物特徵均具有私密性和唯一對應性,在線上交易中具有確認身份的功能,只要行為人客觀上使用了私人身份驗證數據和個人生物特徵,如無被盜用等特定事由,應視為其本人行為,由本人承擔法律責任,即本人行為原則。


2. 借款人的數字籤名由其專有且由其控制,系可信的電子籤名,可用於對電子文件進行加密。經數字籤名技術加密的電子文件由第三方存證機構使用哈希值校驗技術得出未經改動的結論,真實性依法應當予以認定。


法院裁判


(一)主要爭點

案涉金融借款合同能否成立。


(二)裁判理由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具有開展金融貸款業務的合法資質,本案為籤訂和履行均在線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認定案涉金融借款合同關係成立的要件有二:第一,借款人身份真實;第二,電子數據內容真實。


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除使用對借款人的身份標識物(如銀行卡、身份證)及對借款人特定對應信息(如帳號、密碼)進行驗證的傳統驗證方法外,還使用了人臉識別這一新興的生物特徵識別技術對借款人身份進行驗證,傳統驗證方式和新型驗證方式結合,可以作為確認借款人身份的認定標準。


北京天威誠信電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經證書持有人(借款人)授權對籤名證書密鑰存儲及管理,在數字籤名申請者(即借款人)發出數字籤名申請指令後,天威誠信向申請者返回授權指令,申請者使用其自行管理的客戶端ikey證書籤署授權指令並發送至天威誠信,天威誠信完成授權指令的驗證並根據授權調用籤名證書密鑰完成數字籤名。電子文件原文數據可以通過哈希值校驗的方式鑑定真偽。因上述電子籤名屬於借款人專有且由其控制,並可以通過哈希值校驗的方式對是否改動過進行核實,符合《電子籤名法》的規定,應視為可靠的電子籤名。


《郵你貸貸款確認書》中潘紅勤的數字籤名系可信的電子籤名,電子文件經天威誠信平臺存證後經哈希值校驗得出未經改動的結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院認定《郵你貸貸款確認書》經潘紅勤本人確認,內容未經改動,可以採信,據此確定的借款合同關係真實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照履行。


(三)裁判結果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粵0192民初15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解除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被告潘紅勤《「郵你貸」個人消費貸款協議》;二、潘紅勤向原告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三、駁回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線上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為解決「非面對面」場景下借款人的身份和交易內容真實性的問題,開始嘗試使用新型科技手段,如多種身份驗證方式及哈希值校驗等第三方存證技術。這些證據帶有一定的技術門檻,於普通人存在理解上的困難,目前各地法院對於上述驗證結果證據的審查認定方式不一、認證標準不明確,裁判尺度不統一,導致證據認定結果出現較大差異。


本案對金融機構採取的傳統驗證方法和新興生物特徵識別技術如何識別借款人身份進行了分析,確立了在線身份認證的效力規則。同時,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籤名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金融機構使用新型技術手段確保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嘗試予以認可,樹立了電子證據新的採信標準,解決線上交易場景中借款人的身份和交易內容真實性認定難的問題,具有一定的開拓性意識和典型意義。


12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運城市陽光文化傳媒 有限公司、廣州優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針對MOBA類遊戲短視頻侵權的禁令可擴展至所有侵權視頻


裁判要旨


針對源源不斷上傳的侵權視頻,權利人僅對少數視頻提起訴訟,並主張通過以小見大的方式刪除所有侵權視頻的,應考慮侵權人傳播視頻的行為具有同一性,如果需要權利人針對每個短視頻逐案提起訴訟,只會徒增當事人的訴累,不利於權利的保護,應對權利人的行為保全申請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一)主要爭點

1. 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2. 不採取行為保全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3. 不採取行為保全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4. 採取行為保全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裁判理由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者榮耀》作為多人在線競技類遊戲,其遊戲整體畫面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思想或者情感的表達,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構成作品。遊戲用戶對《王者榮耀》遊戲的整體畫面不享有著作權。運城陽光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西瓜視頻中的「遊戲」專欄下設《王者榮耀》專區,在顯著位置主動推薦《王者榮耀》遊戲短視頻,並與數名遊戲用戶籤訂《遊戲類視頻節目合作協議》共享收益。可以初步判斷運城陽光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較大,亦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運城陽光在其西瓜視頻上大量傳播《王者榮耀》遊戲短視頻,劫持了申請人作為著作權人本應當享有的流量收益和廣告收益,增加了申請人自己開拓、擴大《王者榮耀》短視頻市場的難度,導致申請人《王者榮耀》遊戲短視頻市場份額的嚴重流失。如果任由運城陽光的侵權行為繼續,將使《王者榮耀》遊戲短視頻受眾被不可控地分流,因此而喪失的市場份額也將不可逆,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人深圳騰訊的行為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同時,基於網際網路的傳播特點,侵權短視頻仍源源不斷地更新增長,如果需要申請人針對每個短視頻逐案提起訴訟,既不經濟,也不合理,考慮到運城陽光傳播《王者榮耀》遊戲短視頻的行為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小見大的方式來描述事實,以所有侵權短視頻作為行為保全的對象。


(三)裁判結果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粵0192民初1092-1102、1121-11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運城陽光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西瓜視頻平臺上傳播包含有王者榮耀遊戲畫面的視頻(以運城市陽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止已上傳至平臺的視頻為限)。


典型意義


本案為國內首個針對MOBA類遊戲短視頻侵權的禁令。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和交互性使得權利人的作品一旦被侵權便快速擴散,損害難以彌補。如本案西瓜視頻上的相關涉嫌侵權的短視頻已超出32萬條,如果需要申請人針對每個短視頻逐案提起訴訟,既不經濟,也不合理,不利於權利的保護。在充分考慮網絡侵權行為上述特點的基礎上,也考慮到運城陽光傳播《王者榮耀》遊戲短視頻,雖然數量巨大,但在行為性質上屬同一侵權行為,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以網際網路思維為導向,支持申請人通過上述以小見大的方式維護其合法利益,通過發揮禁令救濟的功能,滿足了網際網路環境下權利人及時制止網絡侵權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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