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極端倫理困境視野下的法哲學對話

2020-12-10 陝西法制網

《洞穴奇案》始於一個令人揪心的案例——五名洞穴探險人因山體塌方被困洞穴,食材耗盡,陷入絕境,為了維持生存,決定以抽籤的方式選出一名犧牲者,其餘四人吃掉他的血肉以存活。威特摩爾是這個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籤前撤回同意,其餘四人仍執意抽籤,並恰好選中了他。最終,四人獲救,威特摩爾被「犧牲」。獲救後,四名倖存者被檢察機關指控殺人罪。

這是20世紀法理學大家朗·富勒於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表的案件,他還虛構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該案件發表以後,引起轟動。因涉及法律與道德的衡平、正義與情理的取捨等法哲學的基本命題,被譽為「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

50年後,隨著社會情境的變遷,法學家薩博延續了富勒的邏輯遊戲,在這個案例的基礎上,又虛構了9名大法官的思辨和探索,展開了一場長達半個世紀的兩代大法官穿越時空的法哲學對話,並將20世紀下半葉法哲學主流思潮囊括其中,向讀者展示了當代法哲學波瀾壯闊又無限奧秘的歷史長河,是法學院學生必讀經典之一。

正如薩博在序言中所寫,這個案例不是富勒拋出的「一個案例」,而是他拋出的「一個問題」,其最大的貢獻是——將這個問題拋給讀者,讓一代代的讀者不停地去思考和論證,不斷去追尋自己的答案,在此過程中體會思辨的妙趣,培養多元的視角,拓寬思維的視野,掌握法律的奧妙。

讀完這14份大法官的判決,讀者仿佛也經歷嚴酷的法律思想拷問和道德情感的歷險,就如穿行在法哲學歷史的長河中,並在不斷的思索中,體悟著法律的幽微奧義。

作為法學院畢業生,我讀罷全書,掩卷長思:如果我是法官,將會如何判決?又將如何「自圓其說」?在給出我的答案前,先帶大家去赴一場20世紀法哲學的極致盛宴。

虛構的案例,一代代法律人的不懈思索,在法哲學歷史長河裡挖出了一個「永恆的洞穴」

法學院的學生最早接觸的邏輯推理遊戲就是「三段論」,即大前提(法律)→小前提(事實)→結論。然而,洞穴奇案中,十四名大法官依據一樣的聯邦法律(大前提),一樣的案件事實(小前提),卻得出截然不同的三派觀點:6位法官認為有罪,6位法官認為無罪,2名法官決定棄權,最終維持原判,對4名倖存者處以絞刑。

為何會得出截然不同結論?因為法律絕非單純的文字,而是一種複雜的體系。大法官們並非機械地去適用法律,所有規則的適用經過了法官獨立的「思想能力」的穿透和照耀,他們敏銳地洞察到法條背後的立法原意、所追尋的價值及其背後交織著道德、倫理甚至民意等諸多問題,並利用自身所學去解決這個難題,去合理化自己的結論,此為法律人的「司法技藝」。

這種「司法技藝」必然帶有時代的烙印,而司法技藝是否成熟、完備、令人信服則關係到一個社會能否培養起一代人的尊重法律的意識,其中展示出來的政治智慧關係法律精神的傳承與守護。

為何要在富勒已有5份判決的基礎上續寫9份新的判決?其實是在更新和完善這份法律人的「司法技藝」。正如薩博在序言所述:

「儘管距離富勒寫下這部作品已有半個世紀,法律面貌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我續寫9份判決,一起探究法律原則相關的重要問題,並在此過程中闡述法哲學的最新發展,力圖描繪當今主要的法哲學流派,給每個流派應有的關注,並提出新的問題。」

薩博延續富勒的邏輯遊戲,就是在延續這個探索,呼喚著一代代法律人加入這個穿越時空的法哲學對話。從這個意義而言,這個邏輯遊戲,似乎是在法哲學歷史長河裡挖出了一個「永恆的洞穴」,等待著一代代法律人去給出他們的答案。

談完歷史定位,我們將目光轉回到14份判決上來。或許是我過於動搖,抑或是大法官的論證過於精彩,單獨看其中任何一份判決,我都會被無懈可擊的論證說服,但矛盾的是,他們的結論竟截然不同——法律的理想與現實、倫理的困境與矛盾、法律價值的不同排序,使得最終的判決結果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各個法官除了發表自身觀點外,也會對持有異議的觀點予以駁斥,這讓我們在簡短而生動的篇幅裡,看到不同法哲學理論生動且激烈的對話。

那麼,跟我一起去看看大法官們爭論最為激烈幾個問題。

爭議之一:為了多數人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是否具有正當性?

在這一問題上,大法官們展開了尤為激烈的思想交鋒。四個人的生命與一個人的生命孰輕孰重,這個問題的背後,實際上是生存權利與功利主義之間的取捨。

① 一命換多命——無罪

塔利法官認為「一命換多命」是一項划算的「交易」,他舉例說明: 如果殺一個人是為了避免一百萬人的死亡,情況會有一個非常顯著的改變,至少對大多數人的直覺來說,會毫不遲疑地讓志願者們為了救一百萬人而犧牲自己。從理性人角度出發,如果不選出一名志願者,那麼所有人將餓死洞穴之中,從這個意義而言,四個人的選擇是符合理性人的選擇的,故而無罪(塔利法官還有諸多論述,在此不贅述,只摘其一予以說明,以下法官觀點亦然)。

在我看來,塔利法官的觀點蘊含著著名法學家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即法律的目的是促進當事人的「快樂與幸福」,所謂善,就是增加了幸福的總量,產生儘可能少的痛楚;所謂惡則反之。依此觀點,正確的行為應產生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將痛苦縮減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這就是邊沁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則」。

故而,從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出發,顯而易見,四個人的生存權利與五個人全部餓死在洞穴裡相比,理性人應如何選擇而追尋整體社會利益的最大化顯而易見。從功利主義思想出發,推演出的結論是四名被告無罪。

② 生命擁有絕對價值——有罪

特朗派特法官堅持「生命的絕對價值」,反對「一命換多命」,他言辭激烈地指出:塔利法官的交易是「可憎的交易」。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每個生命具有平等價值,沒有哪個生命可以超過其他生命。任何犧牲必須是自願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聖尊嚴。

他進一步論證塔利結論的荒謬性:在洞穴奇案裡,如果殺掉1人救活4人,那麼再出現意外,剩下4人又會犧牲1人救活3人,進而再犧牲1人救活2人,這個邊界在何處?以量取勝嗎?法律問題不是數學問題,不能量化。更重要的是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去要求別人做出這個犧牲,殺人行為不可寬宥,殺人永遠不是「划算的交易。」

在我看來,生命都是平等的,不存在量與質的不平等。即一命與數命在法律上的價值等同。即使從功利主義出發,如何評判「幸福的最大化」?如何評判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認為生命具有絕對價值,那麼這二者在洞穴奇案的命題中無法量化,因為生命是不可以用於避險,生命的交易是為法所不容之行為。

爭議之二:遠離文明世界的洞穴是否是法外之地?

這一爭論很有趣,雖然我不認同洞穴是法外之地的觀點,但福斯特法官的思辨過程極大的拓展了我的思維與視域。部分法官設身處地將自己置於當時4名被告所處的困境,並認為我不能審判一個並不比我壞的人,因而陷入兩難困境——情理上認為死刑過於嚴苛,但法理上卻無法為其出罪。如何破局?為此,福斯特法官判決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

①發生於洞穴之中的同類相食,是文明社會之外達成的社會契約——無罪

福斯特法官認為4名被告無罪。正常情形下,人們是因為生活在文明社會之中因而才有了國家、法律等上層建築,這些國家機器是以公民權利的讓渡為前提,這個讓渡權利的社會契約是一切存在的前提。當名五探險者受困於洞穴之中,實際上已經是一個遠離文明社會的法外之地,這樣的困境,讓他們陷入一個「自然狀態」之下,在這個狀態之中,發生於洞穴裡的同類相食,實際上是這個自然狀態中的新的「社會契約」,因而人們適用聯邦法律的前提將不復存在,文明社會的法律在「自然狀態」之下失去了效力。

在我看來,福斯特法官觀點背後是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即社會秩序來源於人們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在自然狀態中,個體的力量是微薄的,因此人們集合併形成新的聯合體來克服生存的阻力,即國家。國家和法律實際上是公民權利讓渡的結果,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從這個意義而言,在遠離文明的法外之地,對於陷入生存困境處於「自然狀態」的人來說,如同達成契約前的「自然狀態」,可以形成新的「社會契約」,根據新的契約去殺人,四名被告無罪。

② 洞穴之中並非法外之地——有罪

唐丁法官認為自然法的假說並不能在本案中成立,他認為,在福斯特的觀點中蘊含著這樣一個規則:合同法的效力高於懲罰殺人罪的法律。這個原則一旦得到承認,那麼就意味著個人可以隨意訂立有效的契約來殺人,只需要在一個福斯特法官宣稱的「法外之地」即可。

其次,法外之地如何界定?如何判斷這些人是否處於「法外之地」?如果他們已經處於法外之地,那麼這個超越的界限是在何時?是在洞口被山體滑落的石頭封住的那一刻?還是在探險者已經無力維持生存的生死邊緣時刻?還是在擲骰子決定訂立新的「契約」的那一刻?這些不確定性會推演出一個荒謬的結果。因而,不存在所謂的「法外之地」。

最後,洞穴之案還存在一個細節,擲骰子之前威特摩爾是沉默的,他被同伴強行代為投擲,對於此處的沉默是否認為是威特摩爾的自由意志的表達仍然存疑,那麼即使另外四個人強制投擲骰子,契約也依舊沒有達成,被告便需對自身的殺人行為進行負責。

福斯特的社會契約論無法說服我。社會契約論的契約的達成是需要全部人員認同還是多數人員認同?就此意義而言,任何國家的法律甚至都無法得到每一個公民的認可,那麼如果承認「法外之地」,所謂的社會契約將會成為多數人越過法律邊界的絕佳藉口,任何犯罪都可以以此為由,以多數人的意見的名義,建立「社會契約」去實施越界行為。

如此,法律的權威何在?

爭議之三:在極端情形下,殺人行為是否屬於「迫不得已」?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向非法學人士科普下緊急避險的法律意義。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為了救一個更大的利益迫不得已犧牲一個相對小的利益,但是前提是「不得已」——必須滿足緊迫性的要求,要求緊迫且唯一,別無他法。緊急避險是刑法的客觀階層免責事由之一,即認為4名被告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則無罪,不構成緊急避險,則有罪。

①不滿足迫不得已的要求——有罪

伯納姆法官認為本案尚未達到緊急避險所要求的的「迫不得已」的程度。為此,他還提出「吃人」並非唯一的選擇,有其他替代選擇,如「吃掉不太重要的身體末梢」,吃掉自己的手指、腳趾等不那麼重要的部位以維持生存。

此外,他還認為,本案尚未飢餓並不是緊急避險的理由,他舉了一個例子:在此前的判例沃爾金案中,處於飢餓狀態的沃爾金偷吃了麵包因而被判刑,因而「飢餓」不能成為緊急避險的理由。既然一個人因為飢餓而偷麵包是不被允許的,那為避免飢餓而殺人並食用人肉當然也是不被允許的。

②已滿足緊迫性的要求——無罪

斯普林漢姆法官反駁了伯納姆法官的這一觀點。他認為:飢餓可以成為緊急避險危險的來源。在沃爾金偷麵包這一案件中,雖然最終結果不成立緊急避險,但是並不能說明是「飢餓不是危險的來源」,因為沃爾金當時並非只有盜竊這個唯一的選擇,他可以去工作,甚至乞求或者尋找慈善機構解決最基本的麵包問題,這個案件並未達到緊急避險的必要程度。而洞穴案件則不同,當時的情形下,已經到了不解決飢餓問題,所有人將面臨死亡,吃人是唯一的選擇,因而符合緊迫性的要求。

所謂的「吃掉身體末梢」的替代方案,這不僅不會延續生命,反而增加了出血死亡的風險,最終結果是全員覆沒;如果是吃掉他人的身體末梢,與「吃人約定」別無二致。

在我看來,就緊迫性這一要件而言,探險者們為了生存,採用抽籤的方式,選中、殺害並分食了威特莫爾,在實施這一系列行為的全過程中,有步驟、有預謀、有計劃、有意圖地實施了殺害行為,從這個意義而言,飢餓尚未達到緊急避險所要求的的緊迫性的程度,因而緊急避險則無法成立。

行文至此,已經帶你系統梳理14名法官的精彩判決,我們看到了哲學流派的劃分和彼此之間尤為激烈的爭論,也意識到任何的立場或者權威不見得就是不可動搖,不可置疑的。

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這樣穿越時空的法哲學對話,這樣平等而嚴肅地去思考法哲學的主題和法律的價值內涵,所展現的思辨的光輝和思想的力量,讓法律的真理、背後的價值由此而得到多角度和全方位的展開,可謂是一場20世紀法哲學的極致盛宴。

我的第十五份判決

激烈的交鋒閃現著思辨的光輝,傳承一個世紀的對話也期待著新的「對話者」交出自己的那份答案。那么正如薩博拋出的永恆之問:「你認為4名被告是否有罪?你又如何自圓其說?」

在此,我也提交一份我的判決,結論是4名被告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其一,危險共同體原則。某種意義而言,5名探險者共同去洞穴探險,已經成立了一個危險共同體。所謂「危險共同體」是危險狀況下的群體,探索洞穴的活動,遠高於一般活動的風險與危險,可以認為是危險共同體,全體成員彼此之間應為相互信賴、依存、安全、照顧之 「救助義務」。若隊友遇見危險,見死不救,將有可能面臨不作為的犯罪,那麼,舉輕以明重,以積極追求死亡並採取行動的行為,更應構成犯罪的。(這可能有當然解釋之嫌,僅代表個人觀點。)

其二,存在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看,能夠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行為。法律不強人所難,如果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看不能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行為,行為人即使做出了違法犯罪行為也無罪。洞穴之案中,能否期待4名被告不去殺害威特摩爾呢?我認為是有期待可能性的。他們在採用抽籤的方式,選中、殺害並分食了威特莫爾,在實施這一系列行為的全過程中,可推測飢餓尚未達到威脅生命的程度,可以再等幾天,又或者等待第一個因身體虛弱的人死亡,又或者等待其中有人自願犧牲,儘管殺人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然是有微弱的期待可能性,因而殺人有罪。

其三,不構成緊急避險。緊急避險存在四個要件(1)有避險意圖。(2)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採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比例原則)。洞穴之案中,4名被告有避險意圖,也的確面臨可能被餓死的真實危險,符合一二項條件,在此不再贅言,但是否已經到了迫不得已的程度呢?在期待可能性處已有論述,尚不足以達到迫不得已的程度。

最後的比例原則,由於認同生命的不可交易性,一命與數命在法律上的價值等同。無論是被害人承諾,抑或是緊急避險,均不能超越生命的界限,因為生命是不可以用於避險,生命具有絕對價值。故而,以生命為交易,以數量來評判價值是為為法所不容之行為。第三點和第四點都不符合,不能成立緊急避險,不能免責。

寫在最後

在書寫自己的判決書時,我也陷入了情與法的兩難困境:我同情4名被告,他們陷入了「要麼死亡,要麼犯罪」的怪圈,他們必然承受著一生良心譴責與道德責難,如果我是當事人之一,我會做出比他們更好的抉擇嗎?儘管在這個過程中,法律與道德、情感、倫理、生命之間的牽絆深深困擾著我的判斷,但我的理性依然堅持他們構成故意殺人罪。

盤桓至今的倫理困境,兩代法官的不懈追問,再加入一代代法律人的思辨和探索,儘管每一次思維高度的攀升都必須面臨的思想張力和價值抉擇的嚴酷,但如此,法哲學的長河才奔流不息。

就此意義而言,洞穴之案,也許永遠無法達成統一意見,但是人類對正義的孜孜探索將永不止步。

作者:曾盼。原題:《洞穴奇案》:從極端倫理困境中展開的一場跨越百年的法哲學對話

來源:法律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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