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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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書名:《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
作者:[德]黑格爾
譯者:範揚、張企泰
版本: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
黑格爾哲學以絕對理念[1]的自我發展為核心,大致劃分為三個部分:邏輯學、自然哲學、精神現象學。
邏輯學是關於概念的理論,絕對理念表現為純概念,邏輯學的研究對象就是純概念;自然哲學是關於客觀現象的理論,絕對理念通過概念的自我演進外化為自然,即從絕對理念當中產生出現象的外殼;精神現象學是關於人的理論,絕對理念在自然中進一步發展後產生出生命現象,人是生命現象發展的最高階段,絕對理念通過人的精神和意識回到了自身、實現了自我。因此,邏輯學、自然哲學、精神現象學所研究的對象正是絕對理念自我發展的三個環節。
精神現象表現為三個階段:主觀精神(對象意識→自我意識→理性)→客觀精神(抽象法→道德→倫理)→絕對精神(藝術→宗教→哲學)
主觀精神階段即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在客觀精神階段,精神現象超越個人的主觀意志表現為客觀理性;絕對精神則是主觀精神和客觀精神的統一,在絕對精神的階段,意味著絕對理念認識到了自身。
絕對精神的三個階段是絕對理念的不同表現形式。藝術用感性的形式體現理念,[2]宗教用表象的形式體現理念,[3]哲學用概念的方式體現理念。黑格爾認為,概念是事物的本質,[4]用概念來把握理念就意味著絕對理念回到了自身。
法哲學原理屬於精神現象學中的第二階段——客觀精神。黑格爾法哲學實質上是政治哲學,即關於國家的學說。法哲學原理的「法」原文為「Recht」,包含有正義、權利等含義,指制定法律的根據,而不是實定法。
黑格爾的書為什麼晦澀難懂?1.黑格爾思想本身的深刻性;2.翻譯的困難;3.黑格爾哲學中存在為了滿足邏輯需要而牽強附會的情況。
格奧爾格·威廉·弗裡德裡希·黑格爾(1770-1831)
主要內容:闡述本書的思考方法和寫作意義
主要觀點:法、道德、倫理的真理性在思維當中
主要方法:思辨哲學(辯證哲學)方法
主要目的:發現法的客觀規律,揭示具有時代和理性根據的自由精神及其實現
本書的前提是:從一個論題進展到另一論題以及進行科學論證的那種哲學方法,即整套思辨的認識方法,跟其他任何認識方法有本質上的區別。(P.2)
黑格爾所採用的辨證哲學方法是依照邏輯推演使概念從一個規定性到另一個規定性的方法,這種方法尤其與經驗方法(歸納法)和形上學方法(形式邏輯)相區分。
補充:《小邏輯》中關於思辨方法的闡述
在黑格爾看來,概念不僅是人們的思維,也是事物的本質。現實存在的事物只有在它符合自身的概念時才是具有實在性的事物,即實在的事物。事物符合概念,而不是概念符合事物。[5]例如,杯子只有符合杯子的概念才是現實存在的杯子。
任何概念本身包含著屬於自身的各種規定性,這種規定性通過命題判斷表示出來。概念所包含的各種規定性之間在邏輯上存在相互過渡的關係,即從一種規定性過渡到另一種規定性。規定性的相互過渡是概念本身的邏輯運動。又因為概念是現實事物的本質,所以黑格爾認為概念的邏輯運動表現為現實事物自身的運動。而這種運動之所以能夠實現,就在於概念自身內部所包含的否定規定性,即黑格爾辯證法在本質上是否定辯證法。黑格爾辯證法就是關於概念運動的思辨方法,這個方法同時也是現實事物自我運動的內在邏輯。因此,黑格爾把概念的運動和現實的運動看作等同的,概念運動是本質,現實運動是概念運動的外化。
辯證法是現實世界中一切運動、一切生命、一切事業的推動原則。同樣,辯證法又是知識範圍內一切真正科學認識的靈魂。
黑格爾認為其辯證法是達到真理(即普遍必然性)的唯一方法。因為這種方法著眼於純粹的思維規定,從一個思維規定合乎邏輯地進展到另一個思維的規定,從一個概念合乎邏輯地推演到另一個概念。因為這種方法合乎邏輯,因此具有普遍必然性。同時,由於按照辯證法所得出的結論是由思維自身所給予的,因此這些結論不依賴於經驗材料的證明。而那些「從心情、幻相和偶然直覺出發」[6]的經驗歸納則不能得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結論,因此不是真理。黑格爾對國家和法的哲學探討遵循其辯證思維的方法,從思維的規定性自身出發,而非具體的歷史條件、感情和直覺。
只有思維本身才構成使得理念成為邏輯的理念的普遍規定性或要素。[7]
思辨方法同時是一種矛盾方法,任何概念既包含著肯定自身的規定性,又合乎邏輯地包含著否定自身的規定性。因此,黑格爾反對以同一律、矛盾律為核心的形式邏輯。
辯證邏輯的肯定與否定不是形式邏輯的同一律和矛盾律,後者是在不同事物之間通過判斷建立聯繫,而辯證邏輯則是事物內部自身發展的規律,即在概念的規定性上探討肯定與否定的關係。形式邏輯是靜態的,而辯證邏輯則是動態的,而推動辯證邏輯的內在動力就是絕對理念。
理念並不是形式的思維,而是思維的特有規定和規律自身發展而成的全體,這些規定和規律,乃是思維自身給予的,決不是已經存在於外面的現成的事物。[8]
不過,既然辯證邏輯是揭示事物發展普遍必然性的方法,本質上也屬於演繹邏輯,只不過是不同於形式邏輯的方法。而經驗方法則是歸納邏輯,與辯證邏輯存在路徑上的根本不同。
思維規定的發展是從一個規定性向著與自身相反的另一個規定性進展,且這種進展具有邏輯的必然性,即矛盾著的雙方總是向著其對立面運動。例如,黑格爾在其《邏輯學》中從「純有」概念出發討論「有」與「無」的辯證統一:「純有」沒有任何規定性,是一切知識的前提。因此,無規定性就是「純有」。由於「純有」沒有規定性,因此「純有」又是「純無」。然而,「無」指的是無規定性,不是虛無,因此又是「有」。「有」和「無」的相互轉化過渡到「變」,最終達到了有和無的統一。最終,「有」過渡到了定在,定在就是有規定性的存在。
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從自由意志的普遍概念過渡到其特殊化的環節後又返回到普遍概念自身,以及關於有限性與無限性、普遍性與特殊性、主觀性與客觀性等相互矛盾的範疇之間的相互轉化和對立統一時,同樣運用了辯證邏輯。
理性矛盾的真正積極的意義,在於認識一切現實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規定於自身。因此認識甚或把握一個對象,正在於意識到這個對象作為相反的規定之具體的統一。[9]
一個思維的規定性必然合乎邏輯地包含著與自身相對立的,亦即具有否定性的另一規定性,這正是對象的本質,也是思維的本質。
認識矛盾並且認識對象的這種矛盾特性就是哲學思考的本質。這種矛盾的性質構成我們後來將要指明的邏輯思維的辯證的環節(das dialektische Moment)。[10]
思辨哲學的認識方法(即辯證法)所達到的普遍必然性,不僅是邏輯的、思維的,同時也是事物本身的普遍必然性。黑格爾由此認為,思維是事物的本質。在黑格爾哲學中,思維等同於普遍性。這樣,在黑格爾哲學中,邏輯學與本體論達到了統一。
思想的真正客觀性應該是∶思想不僅是我們的思想,同時又是事物的自身(an sich),或對象性的東西的本質。[11]
黑格爾之所以提出辯證法,旨在取代舊形上學主張的形式邏輯和經驗派主張的歸納法。形式邏輯以同一律和矛盾律為基礎,強調相反事物之間的絕對對立,具有片面性、靜止性、孤立性。黑格爾認為,用形式邏輯來論證關於國家和法的內容時不可避免地會陷入到不能自圓的悖論當中。例如,法律規定每個人有維護自身生命的權利,生命不可剝奪。但一個人為了自己的生命而出賣同胞和國家,又被視為應當被剝奪生命的不可饒恕的罪行,二者之間的矛盾無法用形式邏輯來解釋。抽象地說,倫理悖論無法用形式邏輯解決,由此顯示出形式邏輯自身的局限性。[12]由於形式邏輯「不中用了」,從心情、幻相、偶然直覺出發的方法(即經驗的方法)產生了。在法學領域,這種經驗的方法尤其表現在歷史法學派當中。因此,黑格爾得出結論,只有思辨哲學才能得出關於法和國家的真理。[13]
人們一般認為倫理世界不具有自然世界的現實理性(自然規律),倫理世界(人類社會)往往具有偶然性,即認為歷史是偶然事件的堆砌。[14]黑格爾反對這種觀點,他認為倫理世界和國家(即人類社會)同樣是現實化了的理性。人類社會與自然界的不同之處在於,自然界的現實理性在其自身當中,而人類社會的理性在人的自我意識當中。通過人的自我意識,倫理世界才最終達到了力量和權力。[15]
同時,基於對主觀任性意見的反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表現出了極強的精英主義。當然,黑格爾自認為真正的哲學乃是時代精神上的精華,而公眾之間充滿矛盾的、任性的意見則不能反映任何關於法的真理性。這一點,通過觀察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選舉民主可以反映。而在黑格爾的時代則是法國大革命帶來的無序和混亂。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黑格爾支持威權主義或貴族政治,在他的哲學思想中,一切都是由肯定和否定的規定性構成,並且統攝在絕對理念的自我發展過程中,最終返回到理念自身。這也正是黑格爾哲學的複雜和精妙之處。
天真心靈抱有的態度是簡單的,它十分信賴地堅持大眾所接受的真理,並把它的行為方式和一生固定的地位建立在這種鞏固的基礎之上。這種簡單態度馬上會遭到想像上的困難,那就是怎樣從那些無限分歧的意見中區別和發現公認有效的東西;這種困惑會很容易被看作對待事物正確而真正的認真態度。(P.4)
在當時(現在亦是如此,甚至更為嚴重),坊間和學界都流行著對於一般哲學問題的討論,但卻是以最輕蔑的態度討論哲學問題,仿佛不加以任何哲學思維上的訓練就能夠達到哲學上的「真理」。這樣得出的結論在黑格爾看來都是缺乏思辨的主觀任性。這是由於哲學由日常語言所構成,而且哲學問題大多源於生活,人的理性天賦本就囿於思考終極的形上學問題。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對法的討論當中。而自然科學則以建構的方式和高標準的科學實驗脫離了日常生活的範疇。可以說,隨著學科精細化和研究的深入,「精英主義」是通往真正科學的必由之路。當然,前提是認為在人類社會和歷史中存在規律,即哲學和法學在發現規律的意義上能夠取得科學的地位。若否定這一點而採取相對主義的立場,自然能夠與黑格爾所批判的觀點達成共識。
最惡劣的一種侮蔑就是上面所說的每一個人都確信,他能毫不費力地對一般哲學加以判斷並進行論爭。人們從來沒有對任何其他藝術和科學表示過這樣極端的侮蔑,以為他們不費吹灰之力就可把它掌握。(P.6)
需要明確的是,這並不妨礙人們應當獲得對法律的一般知識,但這僅僅指實在法律的具體規定,包括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16]
這就是膚淺思想的要義,它不把科學建立在思想和概念的發展上,而把它建立在直接知覺和偶然想像上……依照這種見解,倫理世界應該屬於私見和任性的主觀偶然性。(P.7)
黑格爾指出,凡是不把科學建立在思想和概念的發展上而是建立在直接知覺和偶然現象上的人,都是膚淺的哲學家,例如自封為哲學家的膚淺人物的頭目弗裡斯。[17]
當這種膚淺性最缺乏精神的時候,它就最常談到精神,當它談論最枯燥乏味、鄙俗不堪的時候,它就最常用生命和賦予生命等語,當它表示空虛傲慢這種極端自私的時候,它就最常提起人民這個詞。但是貼在額骨上的標誌卻是憎惡規律。法和倫理以及法和倫理的現實世界是通過思想而被領會的,它們通過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即取得普遍性和規定性,這一形式就是規律;至於給自己保留肆意妄為的那種感情,把法的東西歸結為主觀信念的那種良心,的確有理由把這種規律看做它的最大敵人。它感覺到法(作為一種義務和一種規律)的形式,是一種死的、冷冰冰的文字,是一種枷鎖。其實,它在規律中認識不到它本身,因為也認識不到自己在其中是自由的,因為規律是事物的理性,而理性是不容許感情在它自己的特異性中得到溫暖的。(P.8)
黑格爾認為,法就是倫理世界的本質,就是事物自身的理性,人只有在法中才能獲得自由。他反對把法視為對自由的限制,而這一由康德所確立的觀點恰恰是當時最普遍、最常見的,也是後來分析法學派運用形式邏輯所持有的觀點。在黑格爾看來,這就是膚淺的思想,因為這種觀點沒有把自由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個人的私見、任性和情感的基礎上,並不能實現真正的自由。
因此,黑格爾強調,對法的真理性的研究不能從個人的主觀經驗出發,而要從思維本身,即絕對理念本身出發,這也是《法哲學原理》全書的要旨。
黑格爾認為,哲學是為公眾和國家來服務的,而不是像希臘人那樣把哲學當作私人藝術來研究。
我們不像希臘人那樣把哲學當作私人藝術來研究,哲學具有公眾的即與公眾有關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純粹是為國家服務的。(P.9)
黑格爾指出,當時的國家對於哲學漫不經心,不甚關注。統治者把膚淺的哲學當作真正的哲學並給予信任,由此造成了「一切透徹認識的淪喪」這一惡果。同時,膚淺性與外部的秩序和安寧極相協調,因此容易為當局所接受。
然而,把法和倫理建立在主觀目的、私見、主觀情感和私人信念上,最終會使公共秩序和國家法律毀滅。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黑格爾認為哲學是為公眾和國家服務的,並且只有真正的哲學才能引導國家向著正確的道路前進。
這些原則是把法的東西安置在主觀目的和私見之上,安置在主觀感情和私人信念之上的。從這些原則出發,其結果不僅使內心倫理和公正良心毀滅,使私人之間愛情和權利毀滅,而且使公共秩序和國家法律毀滅。(P.10)
法哲學的研究的目的與一般哲學相同,絕不僅僅是發現抽象的規律,而是要使規律為人類社會服務。具體到法哲學而言,就是鞏固公共秩序,使國家的法律符合普遍理性,因此,法是為社會和國家服務的。
哲學是探究理性東西的,正因為如此,它是了解現在的東西和現實的東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種彼岸的東西,神才知道彼岸的東西在哪裡,或者也可以說(其實我們都能說出),這種彼岸的東西就是在片面的空虛的推論那種錯誤裡面。(p.12)
哲學可能與現實產生矛盾,因為哲學是研究現實的理性、事物的本質,而不是現象。在此意義上,哲學探討的才是真正的現實,哲學才是最現實的。黑格爾從不是空談抽象的理論家,其哲學思想始終包含著現實化的成分,這種成分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發展為實踐性。黑格爾哲學的命題幾乎都包含著現實化的成分,理念作為最根本的概念即是如此。[18]只有能夠走向現實的定在,才是真理。
甚至柏拉圖的理想國(已成為一個成語,指空虛理想而言)本質上也無非是對希臘倫理的本性的解釋。(P.12)
哲學是其所在時代之精神的體現,真正的哲學是時代精神的精華。
黑格爾對柏拉圖哲學思想進行了簡要評價。他認為,希臘倫理表現為一種公共精神的普遍性原則,但市民社會追求私利的特殊性原則已經出現並敗壞希臘倫理精神。柏拉圖為了對抗特殊性原則的侵蝕,便從希臘倫理的特殊外部形式中尋找對抗的因素,由此設想了共產制的「理想國」。但這種做法「最沉重地損害了倫理深處的衝動」,因為在黑格爾看來,特殊性原則同樣是倫理原則,柏拉圖的設想實際上是用普遍性原則壓抑和排斥特殊性,由此造成人的自由人格的毀滅。但柏拉圖所設想的普遍性原則也具有原則的地位。同時,普遍性原則也是國家倫理實體的原則。因此,黑格爾認為柏拉圖的理想國不是脫離現實的彼岸事物,而是表現為公共精神和私利精神這兩大倫理原則的衝突。
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
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P.12)
現實的東西不等於現存的東西,即現實存在的東西。[19]現實的指的是存在的必然性和根據,即絕對理念,只有符合自身概念並達到其現實化的事物才是現實的、合理的事物。[20]有些現存的東西失去了存在的必然性,但其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促使其滅亡的條件尚未成熟,而支撐其存在的條件依舊頑固。例如導論中黑格爾對衝動的論述:衝動以特殊物為對象,不符合意志自由的普遍概念,因此不是現實的,但卻由於人的感性要素而是現存的。又如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合理性問題:資本主義社會不符合自由的普遍概念,被特殊物(即資本)所限制,因此不是現實的。但促使其滅亡的條件尚未成熟,資本主義社會的生產力發展尚未達到其極限,因此其又是現存的。就此而言,「合乎理性的」只不過是對「現實的」(即符合概念且現實化的)闡釋罷了,並沒有增加新的知識。
黑格爾認為,理念是概念及其現實化。純粹的概念只是思維的東西,沒有現實性,只有當概念轉化為活生生的現實才能成為理念。因此,黑格爾認為理念包括現實世界。以往對黑格爾存在誤解,即認為黑格爾只談精神不談現實,而事實上黑格爾的理念本身就包含了現實。因此,「合乎理性的」也可以理解為理念的,[21]即符合事物自身的概念並達到其自身的現實化。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合乎理性的」必然包含著「現實的」。
由於理性的東西(與理念同義)在它的現實中同時達到外部實存,所以它顯現出無限豐富的形式、現象和形態。它把它的核心用各色包皮裹起來,開始時意識在包皮裡安家,而概念則首先貫穿這層包皮以便發現內部的脈搏,同時感覺到在各種外部形態中脈搏仍在跳動。但是,通過本質在外界中的映現所形成的無限繁複的情況,即這些無限的材料及其調整,並不是哲學的對象。(P.13)
就法哲學而言,倫理世界的理性在倫理世界的現實中通過各種各樣的形式、現象和形態表現出來,即自由概念的現實化。而哲學關注的是倫理世界的內在理性,即本質和規律。這一段話是黑格爾用比喻的方式形象描述絕對精神的自我發展,恰當的比喻可以使文章增色。
概念在自身中包含著現實化的可能性,就此而言,概念是可能性(潛在性)的環節,而現實化則是現實性的環節,理念即潛在性與現實性的辯證統一,即從潛在性發展到現實性。源自亞里斯多德的古老範疇在黑格爾哲學中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可見,黑格爾的辯證法處處充滿了動態的發展過程,辯證統一乃是發展的結果。
在諸如此類的瑣碎闡述中我們再看不到一點哲學的痕跡,哲學盡不妨放棄這種過度的智慧,何況它對於這些無窮盡的對象應該採取寬大的態度。(P.13)
哲學不關注瑣碎的表象。
作為哲學著作,它必須絕對避免把國家依其所應然來構成它。本書所能傳授的,不可能把國家從其應該怎樣的角度來教,而是在於說明對國家這一倫理世界應該怎樣來認識。(P.14)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把國家作為一種理性的東西,並且不討論國家應當是怎樣的,而是討論如何認識現實的作為倫理世界的國家。現實的即指合乎理性的、有存在必然性的,因此國家就是前文所謂合乎理性的、現實的存在。可以說,整個《法哲學原理》就是黑格爾運用其主觀辯證法,從抽象法逐步上升的國家的理念。而高於國家的理念,即世界精神,則屬於歷史哲學的範疇。從法學角度來劃分,黑格爾的法哲學研究的對象是自然法和政治哲學,也正符合其書名的副標題。
哲學的任務在於理解存在的東西,因為存在的東西就是理性。就個人來說,每個人都是他那時代的產兒。哲學也是這樣,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時代。(P.14)
黑格爾對當時流行的脫離現實的空想哲學提出了尖銳的批判,認為這種思想阻止了絕對精神和理性的實現。因此,黑格爾強調哲學不能脫離現實,哲學就是對時代精神的思想上的反思。即便是有超越時代的哲學理論存在,這種理論所建構的世界也「只存在於他的私見中」。
形式就是作為概念認識的那種理性,而內容是作為倫理現實和自然現實的實體性的本質的那種理性,兩者自覺的同一就是哲學理念。(P.15)
形式即概念的普遍形式,是客觀的、自在的環節,內容則是概念的現實化,是主觀的、自為的環節,統攝在形式之下的(或者說從形式發展而來的)內容已經取得了自為的形式,即克服了主觀任性的片面性,從而真正發展為理念自身。因此,概念及其現實化還有形式和內容的含義。
哲學作為有關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現實結束其形成過程並完成其自身之後,才會出現。概念所教導的也必然就是歷史所呈示的。也就是說,直到現實成熟了,理想的東西才會對實在的東西顯現出來,並在把握了這同一個實在世界的實體之後,才把它建成為一個理智王國。……密納發的貓頭鷹要等到黃昏到來,才會起飛。(P.16)
哲學通過概念所闡釋的東西就是現實世界本身所具有的東西,理想的東西不過是現實的東西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性。因此,絕對理念乃是實在(即本原)。當這種已經達到自在自為的統一的理念作為哲學思想被闡釋出來以後,新的概念(理想)由從中孕育出來,由此推動歷史辯證地發展,這種發展乃是螺旋上升的,本質上是絕對理念的自我發展,現象上則是歷史精神的自我發展。密納發的貓頭鷹是黑格爾關於哲學與時代關係問題最明了的比喻。
黑格爾認為規律分為兩類:自然規律和法律。自然規律的尺度外在於人,自然規律不會因為人們違反它而受到侵犯。自然規律本身不可能出錯,出錯的只能是人們對它的觀念。因此,學習自然規律就是正確地認識這些規律,而不會使它們自身得到發展。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法律」指的是「法的規律」,即自由規律。黑格爾繼承了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和實踐理性批判中對自然世界和自由世界的區分,自然世界的規律是自然規律,而自由世界的規律則是法的規律。
對法律的學習與自然規律有類似之處,市民和實定法法學家學習法律就像學習自然規律一樣,完全按照實定法存在的那樣去學而知之。
市民就是這樣地多少獲得對法律的知識,而實定法學家也同樣只是死抱住現成的東西。(P.17)
然而,法律也有不同於自然規律的一方面,即法律是人類思維的產物。一方面人們要現實地受到實定法的限制,同時人的理性反思和感性需求也必然對實定法產生排斥,並在內心中形成對實定法的價值判斷。
各種法律之間的分歧,就已引人注意到它們不是絕對的。法律是被設定的東西,源出於人類。在被設定的東西和內心呼聲之間必然會發生衝突,或者彼此符合一致。人不能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張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P.17)
此處「定在」指的是實定法,而所謂「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即指具體人內心對於法的期待。被設定的實定法必定與具體人的內心需求和價值判斷存在衝突,即法理學關於自然法與實證法之爭。
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規律存在,這是最高真理,至於在法律中,不因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個人都要求事物適合他特有的標準。因此,這裡就有可能發生存在和應然之間的爭執,亙古不變而自在自為地存在的法和對什麼應認為法而作出規定的那種任性之間的爭執。(P.17)
「亙古不變而自在自為地存在的法」指的是外在於具體人的自然法、理性精神、法的理性原則或法的本質。黑格爾指出,正是由於每個人對於法這一人造物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追求,才導致了法學對於「什麼是法」這一基本問題持續不斷的爭論,並構成了法哲學和法理學研究的最根本問題。然而,個人對於法的特殊意見僅僅是主觀的任性,並不符合法的理念。因此,黑格爾對於以往自然法學家同樣持批判態度。
可是恰恰在自在自為地存在的法和任性所認為的法的對立中,包含著一種需要,對法加以徹底的認識。在法中人必然會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P.17)
考察自然法與實定法的矛盾(或者說考察法的合理性),運用理性使法與其定在相符合,是黑格爾法哲學的目的之一。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完全不涉及任何實定法的問題,完全是根據理性的方法(即思辨方法、主觀辯證法),從法的理念出發探求法的實在。在黑格爾看來,法的理念就是自由,而法的定在則是抽象法、道德和倫理,在這些具體環節中又包含了更為豐富的規定性,由此建立法的體系。
由於思想已提高為本質的形式,人們必須設法把法作為思想來把握。……然而真實的思想不就是關於事物的意見,而是事物本身的概念。……法的思想並不就是每個人從第一手方面所取得而具有的,相反地,正確的思維是對事物的知識和認識,所以我們的認識應該是科學的。(P.18)
注釋:
[1]亦稱「絕對精神」。
[2]美是理念的感性顯現。
[3]宗教通常借用寓言故事昭示真理的存在,寓言故事即表象的形式。
[4]事物的本質即實在。
[5]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p.12)
[6]《法哲學原理》,第2頁。
[7][德]黑格爾:《小邏輯》,賀麟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9節,第63頁。
[8]《小邏輯》,第19節,第63頁。
[9]《小邏輯》,第48節附釋,第133頁。
[10]《小邏輯》,第48節說明,第132頁。
[11]《小邏輯》,第41節附釋二,第120頁。
[12]分析法學派的霍菲爾德提出了法律關係的權利矩陣,完全是依照形式邏輯展開的,因此不可避免地遭遇了黑格爾所預言到的情況,即因形式邏輯的矛盾而導致對權利關係的分析產生悖論。例如,公民有請求國家保護其財產的權利(Claim),但國家卻同樣可以行使法定權力徵收公民財產(Power)。僅僅從形式邏輯的角度,並不能說明此處Claim與Power的矛盾,只能說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罷了。因此,分析法學派運用形式邏輯分析的全部前提就在於實在法,而正如黑格爾已經指出的,哲學上的法不關注任何實在的法。法律本身卻是存在正當性基礎的(Recht),而分析法學派則否認這一點。易言之,法律中的形式邏輯有其合法的適用範圍,即只能在一切爭議問題都已經明確的情況下,基於現有的前提進行推演,實際上一切結論都已經蘊含在其所設定的前提中,這正是形式邏輯的特點。例如,在已經預設國家可以合法徵收公民財產的前提下,國家對公民財產的Power必然存在,由此當然可以分析出公民具有Liability,進而不具有對國家的Claim。這不是法哲學所要解決的問題,在法學實踐中更無用處。
[13]黑格爾對形式邏輯和經驗方法的立場,見第3頁。
[14]不是形上學,而是經驗派。
[15]詳見第5頁。
[16]詳見第215節。
[17]對弗裡斯等人的批判,見第6頁。
[18]詳見第1節。
[19]黑格爾關於「現存的」具體運用,見序言第14頁:「存在於作為自我意識著的精神的理性和作為現存的現實世界的理性之間的東西,……。」
[20]可以參看第270節補充。
[21]見序言第13頁,「由於理性的東西(與理念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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