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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高能!雖然篇幅有點長、字數有點多,但康法君建議一定要仔細閱讀,看完記得轉發給親戚朋友。民間借貸「套路」多,及時「排雷」很重要!
01
債務人死亡的,債權人可以
向其繼承人要求償還嗎?
主要案情
2017年5月,陳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原告劉某借款50萬元,並約定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後被告歸還借款15萬元,尚欠原告劉某本金35萬元。2019年3月,陳某因病去世,2019年8月,原告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第一順序繼承人等4人歸還借款本息。
被告陳某的繼承人等4人辯稱,陳某生前遺留的財產僅有房屋一套,只能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陳某生前向原告劉某借款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也無異議,可以確認尚欠原告劉某借款35萬元本金及利息未歸還。原告劉某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用於被告方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使用,被告方抗辯稱只能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的理由,有法律依據,予以採信。最後判決被告陳某的繼承人在繼承陳某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歸還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解析
對債務人死亡的,債權人能否向其繼承人要求歸還債務問題,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本案已經很好地進行了回答。
那麼,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該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對被執行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債務人留有遺產,在遺產範圍內(遺產實際價值)承擔債務;二是看債務人的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繼承人願意繼承遺產,就要承擔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則不需要承擔債務。大家明白了嗎?
02
僅有借條,無轉帳憑證及其它
佐證,官司能打贏嗎?
主要案情
原告陳某從某擔保公司負責人謝某處通過債權轉讓方式,獲得被告劉某借條一份,該借據言明向謝某借款10萬元,該債權轉讓通過報紙刊登形式進行了公告。取得債權的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及利息。
被告劉某辯稱,我因急需資金周轉需要,想向擔保公司借款,但我與出借人謝某並不認識,是通過擔保公司的員工辦理借款手續,共寫了2份借條,其中1份還是空白的,僅僅籤了個名。當時擔保公司並沒有借款給我,後來考慮到利息過高,我就不想借了,和擔保公司經辦人說了一聲,之後就把這事放一邊了。擔保公司並沒有真正借錢於我,原告陳某起訴我償還借款,沒有事實依據,請求駁回他的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借款合同是否成立,謝某有無實際交付被告陳某借款。原告主張是現金給付,並提供被告劉某出具借條一份作為證據。被告劉某認為借條是他寫的,但並沒有實際給付,債權債務關係不成立。法院認為,原告陳某是從某擔保公司通過債權轉讓取得借條,他並不是實際借款人,原告僅提供了借條,沒有提供銀行轉帳流水,及擔保公司帳務帳目記載,不符合擔保公司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最後,判決駁回原告陳某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案例解析
可能大家會問,我都有對方出具的借條,法院憑什麼判決駁回我的訴訟請求?這不公平,也不合理!
法院為什麼會這麼判呢?其實有他的道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綜合判斷查證借貸關係是否發生。」本案中,原告只有借條一份,沒有其它證據佐證,被告抗辯借貸沒有實際發生,法院結合該債權是轉讓而來,原告本人對案件事實不清楚,沒有銀行轉帳憑證,加上是向擔保公司借款,也沒有公司的帳務帳目記載,法院據此認定債權債務關係不成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那是不是所有案件,只有借條,沒有銀行轉帳憑證,法院都不支持呢?那也不是的。符合以下條件的,法院也會支持的:1.對方認可的;2.借款金額小,借款經過合理;3.沒有轉帳憑證,但有其它證據可以證明的,如微信聊天記錄、債務帳目、照片、視頻資料等等;4.有證人證言可以證實;5.結合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等;6、其它可以證明的材料。如有以上材料佐證,法院也會判決支持的。大家明白了嗎?
03
債權可以轉讓嗎?債權轉讓
要具備什麼條件?
主要案情
2019年9月,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某歸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理由是原債權人黃某已經將該債權轉讓給他,取得了該債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王某辯稱,我並沒有向朱某借款,我只是向黃某借的款,對黃某將債權轉讓給朱某之事並不清楚,請求駁回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4年,被告王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向案外人黃某借款20萬元,後歸還5萬元,尚欠本金15萬元及利息。因原告朱某與黃某之間也存在債權債務關係,2019年7月,黃某將與王某的債權轉讓給朱某,抵銷了他們之間債務,雙方籤訂了《債權轉讓協議》,並答應將債權轉讓之事通知被告王某,但實際並未履行通知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將與王某的債權轉讓給朱某,但未履行通知義務,王某並不知情,該債權轉讓行為對王某不發生效力,因此,原告朱某的起訴缺乏法律依據。原告朱某在知曉相關法律規定之後,主動撤回了起訴。
案例解析
債權轉讓,作為一種法律專業術語,對老百姓而言,還是相對比較陌生的詞語,運用的也比較少。但從字面上也可以理解,就是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別人,但如何轉讓,要具備什麼條件,那就需要掌握相關的法律規定。
對債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了專門的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就是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那麼,債權轉讓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對這條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雙方籤訂債權轉讓協議後,還應當履行通知義務,將債權轉讓的相關情況告知債務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是履行的僅是通知義務,不需要徵得債務人同意,債務人同意與否,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三是債權轉讓,不能加重債務人的義務,轉讓承接的還是原債權、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債務人在接到轉讓通知後,債務人與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新的債權人主張。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