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北極星環保網從生態環境部網站獲悉,關於徵求《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汙染源及影響監測(徵求意見稿)》等十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的函,詳情如下: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我部決定製定《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一部分 總則》等十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徵求意見稿,現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並提出修改意見,於2019年7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將按無意見處理。
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徵集」欄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檢索下載查閱。
聯繫人:生態環境監測司顧閆悅
電話:(010)66556972
傳真:(010)66556824
郵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郵編100035)
附件:1.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一部分 總則(徵求意見稿)
3.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徵求意見稿)
4.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徵求意見稿)
5.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徵求意見稿)
6.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徵求意見稿)
7.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徵求意見稿)
8.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徵求意見稿)
9.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汙染源及影響監測(徵求意見稿)
10.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徵求意見稿)
11.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徵求意見稿)
1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修訂HJ442-2008)(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7月1日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汙染源及影響監測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陸域直排海汙染源及對鄰近海域環境影響監測的樣品採集、分析、評價及信息更新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通過大陸岸線和島嶼岸線直接向海域排放汙染物的汙水排放源及其影響的監測,包括工業源、畜牧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汙染治理設施、市政汙水排放口等監測以及受影響區域的水質、沉積物、海洋生物和潮間帶生物、生物質量監測。執行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直排入海的汙水河、溝、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監測斷面以下的排放口監測亦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於陸域直排海汙染源的監測和對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態影響的陸源汙染物排放對海域環境的影響監測,不適用於汙染源對河口影響的監測。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8978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50179 河流流量測驗規範
HJ/T 91 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92 水汙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範
HJ 442.1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一部分 總則
HJ 442.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
HJ 442.3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
HJ 442.4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
HJ 442.5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HJ 442.6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
HJ 442.7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
HJ 442.9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
HJ 73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範
3 直排海汙染源監測
3.1 監測內容
a) 陸域直排海汙染源監測範圍一般為日排汙水量大於或等於 100 t 的汙水排放源;其2他專題監測對陸域直排海汙染源規模要求,按照專題監測目的性和不同規模汙染源總體對近岸海域汙染影響的比例確定;
b) 記錄排汙單元名稱、排汙單位法人代碼和行業分類代碼、排汙口名稱、排汙口代碼、入海口位置和納汙海域等;
c) 陸域直排海汙染源監測項目包括按 GB 8978 要求或排口執行標準要求的監測項目、汙水流量和汙水排放時間;標準中無總氮和總磷要求的,增加總氮和總磷。根據測結果統計排口汙水入海量、區域汙染物入海總量等。
3.2 監測頻次與時間
a) 列入例行監測的日排汙水量大於或等於 100 t 的陸域直排海汙染源,每季度監測 1次;
b) 其他陸域直排海汙染源監測計劃,按照監測計劃目的、區域各類規模汙染源入海量比例等,以能夠說清直排海汙染源對排放口影響區域的影響為原則,結合例行監測,確定監測頻次;
c) 每次監測按照 GB 8978、HJ/T 91、HJ/T 92 以及執行排放標準要求執行,監測按照生產周期和規定的時間實施。
3.3 監測方法
3.3.1 點位布設
a) 排汙單位為工業企業的,按照 GB 8978 要求布設點位;
b) 其他排汙單位(單元)各地應根據排汙單位的生產狀況及排水管網設置情況,參照HJ/T 91 的規定,對法定排汙監測點的排汙去向進行篩選,以確認滿足相應要求監測點位。
3.3.2 樣品採集與處理
a) 容器材質選擇、洗滌、添加保存劑、保存期、採樣量等按照 HJ/T 91 要求執行。容器清洗檢查參照 HJ 442.3 相關要求執行;
b) 採樣項目的選擇和汙水樣品採集方法按照 HJ/T 91 和 HJ/T 92 的規定執行。根據實驗室採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對樣品進行固定保存;
c) 水樣採集完成後,應根據各項目標準分析方法的要求,在現場加入保存劑固定或進行相應處理;
d) 分析方法中規定應儘快分析的項目,如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應根據採取的保存措施,在保存期內完成分析。
3.3.3 流量測量
直排入海排汙口的汙水流量測量按照 HJ/T 91 和 HJ/T 92 的規定執行,同時:
a) 對排汙河、溝、渠的流量監測,按照 GB 50179 進行;
b) 對於暫時無法進行流量監測的汙染源,可按照水量衡算方式獲得流量數據;
c) 無法進行測定流量,但可獲得水文或水務部門監測數據的,可直接採用水文或水務3部門流量監測數據。
3.3.4 樣品分析
各類直排入海排汙單位(或單元)汙水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按照 GB 8978、執行的排放標準、HJ/T 91 和 HJ/T 92 的規定執行,這些標準發布時未規定,但此後新發布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亦可選用;對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可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方法、經過驗證的新方法,或者公認權威的監測分析方法,所選用的方法應通過實驗驗證或確認,並形成滿足方法檢出限、精密度和準確度等質量控制要求的相關記錄。
3.3.5 總量計算
a) 計算方法
汙染物濃度和汙水流量實行同步監測的排汙口:
b) 發生非正常情況的總量計算
監測濃度和加權平均濃度低於檢出限的項目,濃度按 1/2 計算,不計總量。汙染物排放總量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情況下的排汙量之和。
3.4 質量控制
樣品採集、實驗室分析等質量控制按照 HJ/T 91、HJ/T 92、HJ 442.1 執行,未明確的,參照 HJ 442.3、HJ 442.7 相關規定執行。
3.5 排汙口調查、信息及更新
a) 組織開展直排海汙染源監測時,應首先進行直排海汙染源的調查,填寫直排海汙染源信息;直排海汙染源信息每年更新一次,並根據直排海汙染源的變化組織監測;
b) 入海河流入海斷面調整時,應同步開展調整斷面監測的直排海汙染源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更新直排海汙染源排口信息並組織監測;
c) 直排海汙染源信息參照直排海汙染源排汙口信息表和填寫說明(見附錄 A)要求填寫。
4 直排海汙染源影響監測
4.1 監測內容
4.1.1 必測項目
a) 海水水質:直排海汙染源特徵汙染因子、水溫、鹽度、pH、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無機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氨氮)、非離子氨、活性磷酸鹽等;
b) 沉積物質量:沉積物類型、直排海汙染源特徵汙染因子、有機碳等;4
c) 海洋生物質量:直排海汙染源特徵汙染因子;
d) 海洋生物:底棲生物、潮間帶生物。
4.1.2 選測項目
a) 水質:生化需氧量、活性矽酸鹽、總有機碳、銅、鉛、砷、鋅、鎘、汞、總磷、總氮(其中,重金屬等項目不為特徵汙染因子時,可作為選測項目);
b) 沉積物質量:硫化物、氧化還原電位、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聯苯(PCBs)、總磷、總氮、總有機碳等;
c) 生物質量(汙染物殘留量):其他相關汙染物殘留量;
d) 海洋生物:葉綠素 a、細菌總數、糞大腸菌群、浮遊植物、浮遊動物、生物毒性試驗、魚類迴避反應實驗、大型藻類、魚貝類病理學狀況等
4.2 監測頻率與時間
a) 水質監測一般每年 1~3 次,與 3~5 月、7~8 月和 9~11 月的例行監測結合;樣應儘量安排在低平潮時段;
b) 沉積物質量、海洋生物質量一般一年監測 1 次;監測與水質監測結合進行;沉積物監測一般安排在 5~8 月,海洋生物質量監測一般在貝類的成熟期實施;
c) 海洋生物、潮間帶生物一般一年監測 1~3 次,與例行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相結合。
4.3 監測方法
4.3.1 站位布設
直排海汙染源環境影響監測按照 HJ 730 相關要求確定。
4.3.2 樣品採集、現場測試與樣品處理
a) 容器材質選擇、洗滌、添加保存劑、保存期、採樣方法、採集量、現場測試等要求按照 HJ 442.3~6 要求執行。海水水質樣品容器清洗檢查按照 HJ 442.3 相關要求執行;
b) 分析方法中規定應儘快分析的項目,如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應根據採取的保存措施,在保存期內完成分析。
4.3.3 樣品分析
a) 監測分析方法選擇原則按 HJ 442.1 的 6.5.1 要求執行。具體現場測試和實驗室分析方法按照 HJ 442.3~6 相關規定執行;
b) 按照 HJ 442.1 的要求,在初次使用方法、條件發生變化時,開展方法的驗證並符合相關要求後,方可用於樣品測定。
4.4 質量控制
a) 近岸海域水質的樣品採集和分析的質量控制按照 HJ 442.1~3 相關要求執行;
b) 近岸海域沉積物的樣品採集和分析的質量控制按照 HJ 442.1~2 和 HJ 442.4 相關要5求執行;
c)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的樣品採集和分析的質量控制按照 HJ 442.1~2 和 HJ 442.5 相關要求執行;
d) 近岸海域海洋生物的樣品採集和分析的質量控制按照 HJ 442.1~2 和 HJ 442.6 相關要求執行;
e) 潮間帶相關監測的樣品採集和分析的質量控制按照 HJ 442.1~2 和 HJ 442.9 相關要求執行。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直排海汙染源信息表及填寫說明
表 A.1 直排海汙染源信息表
表 A.2 直排海汙染源信息表填寫說明
投稿聯繫:0335-3030550 郵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請將#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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