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品質監測規範

2020-12-15 建設工程教育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空氣汙染,規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設計和監測點位設置要求、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的方法和技術要求以及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的管理和處理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確定環境空氣品質狀況,防治空氣汙染所進行的常規例行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組織和管理,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範對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進行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

  第四條設計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能客觀反映環境空氣汙染對人類生活環境的影響,並以本地區多年的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及變化趨勢、產業和能源結構特點、人口分布情況、地形和氣象條件等因素為依據,充分考慮監測數據的代表性,按照監測目的確定監測網的布點。

  監測網的設計,首先應考慮所設監測點位的代表性。常規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可分為4類:汙染監控點、空氣品質評價點、空氣品質對照點和空氣品質背景點。

  第五條國家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為開展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活動,設置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全國城市區域環境空氣品質變化趨勢,反映城市區域環境空氣品質總體水平;

  (二)確定全國環境空氣品質背景水平以及區域空氣品質狀況;

  (三)判定全國及各地方的環境空氣品質是否滿足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要求;

  (四)為制定全國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六條各地方應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規範規定的原則,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或市(地)級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以下稱"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空氣汙染物可能出現的高濃度值;

  (二)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各環境質量功能區空氣汙染物的代表濃度,判定其環境空氣品質是否滿足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要求;

  (三)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重要汙染源對環境空氣品質的影響;

  (四)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品質的背景水平;

  (五)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品質的變化趨勢;

  (六)為制定地方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環境空氣品質常規監測項目應從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規定的汙染物中選取。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測點,須開展必測項目的監測(必測和選測項目見附件一);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以及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還應開展部分或全部選測項目的監測。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測點,可根據各地環境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及具體情況參照本條規定確定其必測和選測項目。

  第三章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點位的設置與調整

  第八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設置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以及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

  第九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可從根據國家環境管理需要確定的地方空氣品質評價點中選取。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的點位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於各城市的建成區內,並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

  (二)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汙染物濃度的區域總體平均值。區域總體平均值可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其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平均值與該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10%以內;

  (三)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區域總體平均值計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數的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汙染物濃度平均值計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數與這些估計值比較時,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15%以內;

  (四)各城市區域內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的設置數量應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據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區面積確定的最少點位數不同時,取兩者中的較大值;

  (六)對於必測項目中存在年平均濃度連續3年超過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級標準20%以上的城市區域,空氣品質評價點的最少數量應為附件二規定數量的1.5倍以上。

  第十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和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應根據我國的大氣環流特徵,在遠離汙染源,不受局部地區環境影響的地方設置,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中選取。空氣品質背景點原則上應離開主要汙染源及城市建成區50千米以上,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原則上應離開主要汙染源及城市建成區20千米以上。

  第十一條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設置空氣品質評價點、並根據需要設置汙染監控點和空氣品質對照點。

  地方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的設置數量應不少於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在相應城市的設置數量,其覆蓋範圍為城市建成區。在劃定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的地區,每類功能區至少應有1個監測點。

  汙染監控點和地方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的數量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各地環境監測機構根據本地區環境管理的需要設置。其數據可用於分析空氣汙染來源、作為環境規劃依據,但不參加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平均值計算。

  地方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應離開主要汙染源、城市居民密集區20千米以上,並設置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第十二條應根據本地區的汙染源資料、氣象資料和地理條件等因素,確定本地區開展環境空氣品質狀況調查的方式,並根據調查數據篩選出適合的地方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所篩選出的點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於各城市建成區內,並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

  (二)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汙染物濃度的區域總體平均值。區域總體平均值可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其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測得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平均值與該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10%以內;

  (三)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區域總體計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數的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數與這些估計值比較時,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15%以內;

  第十三條除本規範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位的設置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能客觀反映一定空間範圍內的環境空氣汙染水平和變化規律;

  (二)各監測點之間設置條件儘可能一致,使各個監測點獲取的數據具有可比性;

  (三)監測點應儘可能均勻分布,同時在布局上應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區和主要大氣汙染源的汙染現狀及變化趨勢;

  (四)應結合城市規劃考慮監測點的布設,使確定的監測點能兼顧未來城市發展的需要;

  (五)為監測道路交通汙染源或其他重要汙染源對環境空氣品質影響而設置的汙染監控點,應設在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汙染物高濃度區域。

  監測點周圍環境和採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見附件三。

  第十四條各城市所設置的汙染監控點可根據地方環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增加、變更和撤消。

  納入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空氣品質評價點和各城市所設置的空氣品質評價點和空氣品質對照點原則上不應變更,各城市應採取措施保證監測點附近100米內的土地使用狀況相對穩定。存在本規範第十五條所列情況時,可申請增加、變更和撤消監測點位。增加和變更監測點位的具體要求見附件四。在增加、變更和撤消監測點位後,城市建成區內的監測點應滿足本規範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因各種原因,造成原設置的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不再適合作為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的,可按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的設置要求重新選擇,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是否納入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按新增設點位的要求重新確認。

  第十五條當存在下列情況時,可增加、變更和撤消監測點位:

  (一)因城市建成區面積擴大或行政區劃變動,導致現有監測點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區總體空氣品質狀況的,可增設點位。

  (二)因城市建成區建築發生較大變化,導致現有監測點位採樣空間縮小或採樣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可變更點位。

  (三)因城市建成區建築發生較大變化,導致現有監測點位採樣空間縮小或採樣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規範,在最近連續3年城市建成區內用包括擬撤消點位在內的全部點位計算的各監測項目的年平均值與剔除擬撤消點後計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誤差小於5%,且該城市建成區內的監測點數量在撤消點位後仍能滿足本規範要求時,可撤消點位,否則應按本條第二款的要求,變更點位。

  第十六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點位調整應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程序另行發布。

  第四章環境空氣品質自動和手工監測

  第十七條採用自動監測方法進行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應按《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技術規範》(HJ/T193-2005)所規定的方法和技術要求進行。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中的空氣品質評價點、空氣品質背景點上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應優先選用自動監測方法。

  第十八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上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還應具備完善的手工監測能力,並可用手工監測方法進行非常規項目監測。

  採用手工監測方法進行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應按《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HJ/T194-2005)所規定的方法和技術要求進行。

  第五章數據管理與處理

  第十九條監測數據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現場監測採樣以及樣品保存、運輸、交接、處理和實驗室分析的原始記錄是監測工作的重要憑證,應在記錄表格上按規定格式填寫;

  (二)原始記錄應使用墨水筆或檔案用籤字筆書寫,字跡端正、清晰、數據更正規範,不得塗改或撕毀原始記錄;

  (三)監測人員必須具有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對各項記錄負責,及時記錄,不得以回憶方式填寫;

  (四)測試人和審核人在原始記錄上簽名後方可報出數據;

  (五)原始記錄應有統一編號,按期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數值修約按《數值修約規則》(GB/T8170-87)進行。

  進行加法或減法運算時,所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取決於絕對誤差最大的數值,即最後結果的有效數字自左起不超過參加計算的近似值中第一個出現的可疑數字。在小數的加減計算中,結果所保留的小數點後的位數與各近似值中小數點後位數最少者相同。在實際計算過程中,保留的位數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數點後位數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數,將計算結果按數值修約規則處理。

  進行乘法或除法運算時,所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應與參加運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數字位數最小者相同;乘方或開方運算時,計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和原數相同;對數或反對數運算時,所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和真數相同;求四個或四個以上準確度接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時,其平均值的有效數字位數可比原數增加一位。

  第二十一條參加統計計算的監測數據,必須是有效監測數據,應滿足監測頻率、監測周期和監測時間的要求。

  超標倍數根據國家、地方頒布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計算。

  環境空氣汙染物監測結果的表示和計算方法、超標倍數、某一監測點(某一汙染物)和多個監測點監測數據平均值的計算方法見附件五。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在監測點位用採樣裝置採集一定時段的環境空氣樣品,將採集的樣品在實驗室用分析儀器分析、處理的過程。

  (二)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在監測點位採用連續自動監測儀器對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連續的樣品採集、處理、分析的過程。

  (三)點式監測儀器:在固定點上通過採樣系統將環境空氣採入並測定空氣汙染物濃度的監測分析儀器。

  (四)開放光程監測儀器:採用從發射端發射光束經開放環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測定該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氣汙染物濃度的儀器。

  (五)汙染監控點:為監測地區空氣汙染物的最高濃度,或主要汙染源對當地環境空氣品質的影響而設置的監測點。為監測固定工業汙染源對環境空氣品質影響而設置的汙染監控點,其代表範圍一般為半徑100~500米的區域,有時也可擴大到半徑500米~4千米(如考慮較高的點源對地面濃度的影響時)的區域;為監測道路交通汙染源對環境空氣品質影響而設置的汙染監控點,其代表範圍為人們日常生活和活動場所中受道路交通汙染源排放影響的道路兩旁及其附近區域。

  (六)空氣品質評價點:以監測地區的空氣品質趨勢或各環境質量功能區的代表性濃度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其代表範圍一般為半徑500米至4千米的區域,有時也可擴大到半徑4千米至幾十千米(如對於空氣汙染物濃度較低,其空間變化較小的地區)的區域。

  (七)空氣品質對照點:以監測不受當地城市汙染影響的城市地區空氣品質狀況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其代表範圍一般為半徑幾十千米的區域。

  (八)空氣品質背景點:以監測國家或大區域範圍的空氣品質背景水平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其代表性範圍一般為半徑100千米以上的區域。

  (九)加密網格點:將城市的建成區劃為規則的正方型網格狀,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加密網格點設在網格線的交點上。

  第二十三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監測項目

  附件二: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設置數量要求

  附件三:監測點位周圍環境與採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

  附件四:監測點位調整的具體要求

  附件五:數據處理方法

  附件一: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 

選測項目 

二氧化硫(SO2) 

總懸浮顆粒物(TSP) 

二氧化氮(NO2) 

鉛(Pb) 

可吸入顆粒物(PM10) 

氟化物(F) 

一氧化碳(CO) 

苯並[a]芘(B[a]P) 

臭氧(O3) 

有毒有害有機物 

  附件二: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設置數量要求

建成區城市人口(萬人) 

建成區面積(km2) 

監測點數 

<10 

<20 

1 

10-50 

20-50 

2 

50-100 

50-100 

4 

100-200 

100-150 

6 

200-300 

150-200 

8 

>300 

>200 

按每25 -30 km2建成區面積設1個監測點,並且不少於8個點 

  附件三:

監測點位周圍環境與採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

  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周圍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監測點周圍50米範圍內不應有汙染源;

  (二)點式監測儀器採樣口周圍,監測光束附近或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發射光源到監測光束接收端之間不能有阻礙環境空氣流通的高大建築物、樹木或其他障礙物。從採樣口或監測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礙物之間的水平距離,應為該障礙物與採樣口或監測光束高度差的兩倍以上;

  (三)採樣口周圍水平面應保證270°以上的捕集空間,如果採樣口一邊靠近建築物,採樣口周圍水平面應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間;

  (四)監測點周圍環境狀況相對穩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監測點附近無強大的電磁幹擾,周圍有穩定可靠的電力供應,通信線路容易安裝和檢修;

  (六)監測點周圍應有合適的車輛通道。

  二、採樣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於手工間斷採樣,其採樣口離地面的高度應在1.5~15米範圍內;

  (二)對於自動監測,其採樣口或監測光束離地面的高度應在3~15米範圍內;

  (三)針對道路交通的汙染監控點,其採樣口離地面的高度應在2~5米範圍內;

  (四)在保證監測點具有空間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選點位周圍半徑300~500米範圍內建築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無法按滿足(一)、(二)條的高度要求設置時,其採樣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範圍內選取;

  (五)在建築物上安裝監測儀器時,監測儀器的採樣口離建築物牆壁、屋頂等支撐物表面的距離應大於1米;

  (六)使用開放光程監測儀器進行空氣品質監測時,在監測光束能完全通過的情況下,允許監測光束從日平均機動車流量少於10,000輛的道路上空、對監測結果影響不大的小汙染源和少量未達到間隔距離要求的樹木或建築物上空穿過,穿過的合計距離,不能超過監測光束總光程長度的10%;

  (七)當某監測點需設置多個採樣口時,為防止其他採樣口乾擾顆粒物樣品的採集,顆粒物採樣口與其他採樣口之間的直線距離應大於1米。若使用大流量總懸浮顆粒物(TSP)採樣裝置進行並行監測,其他採樣口與顆粒物採樣口的直線距離應大於2米;

  (八)對於空氣品質評價點,應避免車輛尾氣或其他汙染源直接對監測結果產生幹擾,點式儀器採樣口與道路之間最小間隔距離應按下表的要求確定:

表:點式儀器採樣口與交通道路之間最小間隔距離

道路日平均機動車流量
(日平均車輛數) 

採樣口與交通道路邊緣之間最小距離(m) 

PM10 

SO2、NO2、CO和O3 

≤3 000 

25 

10 

3 000 – 6 000 

30 

20 

6 000 – 15 000 

45 

30 

15 000 – 40 000 

80 

60 

>40 000 

150 

100 

  (九)汙染監控點的具體設置原則根據監測目的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針對道路交通的汙染監控點,採樣口距道路邊緣距離不得超過20米;

  (十)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的監測光程長度的測繪誤差應在±3米內(當監測光程長度小於200米時,光程長度的測繪誤差應小於實際光程的±1.5%);

  (十一)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發射端到接收端之間的監測光束仰角不應超過15°。

  附件四:

  監測點位調整的具體要求

  一、增設點位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新建或擴展的城市建成區與原城區不相連,且面積大於10平方公裡時,可在新建或擴展區按照獨立監測網布設監測點位,再與現有監測點位共同組成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面積小於10平方公裡的新、擴建成區原則上不增設監測點位;

  (二)新建或擴展的城市建成區與原城區相連成片,且面積大於25平方公裡或大於原監測點位平均覆蓋面積的,可在新建或擴展區增設監測點位,再與現有監測點位共同組成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

  (三)按照現有城市監測網布設時的建成區面積計算,平均每個點位覆蓋面積大於25平方公裡的,可在原建成區及新、擴建成區增設監測點位。新增點位要結合現有監測網點一併進行技術論證。

  二、點位變更時應就近移動點位,但點位移動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1000米。變更點位應遵守下列具體要求:

  (一)變更後的監測點與原監測點應位於同一類功能區;

  (二)變更後的監測點位與原監測點位平均濃度偏差應小於15%.

  附件五:數據處理方法

  一、監測結果表示及計算:

  環境空氣汙染物監測結果,通常以標準狀況下的質量濃度(mg/m3或μg/m3)表示。按式(1)及式(2)計算:

  C=W/Vnd.。。(1)

  式中:C——汙染物濃度,mg/m3或μg/m3;

  Vnd——標準狀況下採樣體積,m3;

  W——在相應採樣體積中,汙染物的含量,mg或μg;

  在實際工作時,有時也用空氣中的體積分數(×10-6)表示氣體汙染物濃度。兩種單位的換算公式如下:

  C=(M/22.4)。X.……(2)

  式中:C——汙染物的質量濃度,mg/m3(或μg/m3)

  M——汙染物的摩爾質量,g/mol;

  X——汙染物的體積分數,×10-6;

  22.4——標準狀態下,1摩爾分子氣體汙染物的體積,L/mol.

  二、監測數據平均值計算:

  (一)某一監測點(某一汙染物)監測數據在i=1,2,。……,n時段的平均值計算,如式(3)所示:

  ……(3)

  式中:j——第j監測點在i=1,2,。……,n時段的平均值;

  Cij——第j監測點在第i個時段的監測數據;

  n——監測時段的總數。

  若樣品濃度低於監測方法檢出限時,則該監測數據應標明未檢出,並以1/2最低檢出限報出,同時用該數值參加統計計算。

  (二)多個監測點監測數據在i=1,2,。……,n時段的平均值計算,如式(4)所示。

  ……(4)

  式中::第j監測點在第i個時段的監測數據;

  :m個監測點在i=1,2,。……,n時段的監測數據平均值;

  m——監測點數目。

  n——監測時段的總數

  三、超標倍數的計算:

  按式(5)計算:

  ……(5)

  式中:r——超標倍數;

  C——監測數據濃度值;

  C0——相應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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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7月鄂州環境質量月報(空氣、水體監測)
    一、鄂州市大氣環境質量 ㈠城區大氣環境質量 鄂州市城區共設3個大氣環境自動監測點(市政府、趙家壩和凡口開發區)。 ㈡各區大氣環境質量 2017年鄂州市三個行政區納入全省環境空氣品質縣(區)級排名,並且對空氣品質主要汙染物為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進行考核。
  • 明年起陝西統一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監測6項指標
    本報訊(記者 張瑾)明年起,我省十個設區市、楊凌示範區、西鹹新區、韓城市將全部統一執行環境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和發布包括PM2.5在內的六項大氣汙染物指標。2012年~2013年,按照環保部統一部署,我省西安、寶雞、鹹陽、銅川、渭南、延安、楊凌等7市(區)39個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具備了可吸入顆粒物(PM10)等6項指標監測能力,並實時傳輸監測數據。各站點建成以來,儀器穩定運行,數據正常傳輸,為我省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學的決策依據。
  • 專家解讀《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修改單
    問:《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評估工作是如何開展的?郝吉明:評估報告認為《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自2012年頒布和分階段實施以來,在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引領了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轉型。
  • 昆明的空氣品質變差了嗎?來聽環境監測專家給你講講
    7月8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全國168個重點城市6月和1-6月的全國空氣品質狀況排名。6月份昆明位列第16名,但1-6月沒有進入前20名。不少市民發現,今年3-5月昆明也沒有進入榜單前20名。對此有市民提出疑問,昆明的空氣品質變差了嗎?7月11日,昆明市環境監測中心專家結合榜單詳情進行了解讀。
  • 環境部:《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擬修訂 實現與國際接軌
    2018年6月27日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中關於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按照該部署,生態環境部組織原標準編制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起草了《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並向相關部委、地方、科研單位和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 環保部:《環境空氣臭氧前體有機物手工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北極星VOCs在線訊:日前,環保部印發《環境空氣臭氧前體有機物手工監測技術要求(試行)》。《2018年重點地區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環辦監測函〔2017〕2024號)有關要求,規範環境空氣臭氧前體有機物手工監測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環境空氣臭氧前體有機物手工監測技術要求(試行)》(見附件)。
  • 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如何不說謊
    三峽晚報訊 本報記者 譚廷/文 鄭聯學/圖  6月5日,宜昌市環保局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5月城區環境空氣品質優良率達到100%,同比增加 7個優良天。  環保部門發布的空氣品質數據究竟有多真?有無存在人為幹預?……記者連續三天走訪調查,為你揭開宜昌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的真實面紗。
  • ——專家解讀《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修改單徵求意見稿
    中國環境報記者 杜宣逸  生態環境部近日對《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公開徵求意見。《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評估專家組組長、中國工程院院士郝吉明,標準修改單及原標準編制組組長、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武雪芳就標準評估和修改中的若干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 問:《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評估工作是如何開展的?
  • 市民走進環境監測中心站 看空氣是怎麼「體檢」的
    溫州網訊 溫州的環境狀況如何,PM2.5是怎麼監測的?昨天下午,溫州市環保局舉行「環保公眾開放日」活動,近20名熱心環保事業的市民參觀了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親身體驗空氣的「體檢」過程。  打開「綠色溫州」網站,上面實時顯示溫州市區實時空氣品質狀況,其中AQI空氣品質指數為優,PM2.5指數為優,基本無空氣汙染,各類人群可正常活動。
  • 室內空氣品質監測系統由哪些部分組成?
    室內空氣品質在線監測系統,又被簡稱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近年來愈發受到環保與智能建築領域的關注。因為很長時間以來,人們發現某些疾病的起因是室內空氣汙染,通過在線監測傳感技術可獲知室內環境是否安全、健康,讓看不見的空氣汙染變得可見、感覺到。
  • 市東部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嚴守環境監測質量「生命線」 為精準治汙...
    環境監測數據是實施環境監管與決策的基本依據和重要支撐。為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的及時、真實、準確、可靠,提升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測質量,近日,珠海市東部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東部監測中心」)召開提高監測質量工作專題會議,要求各監測單位必須嚴守監測數據質量「生命線」,用最精準、最科學、最全面的數據,切實為環境監管工作保駕護航。
  • 煙臺市生態環境局蓬萊分局蓬萊化工產業園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
    煙臺市生態環境局蓬萊分局蓬萊化工產業園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建設項目中標公告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一、採購人:煙臺市生態環境局蓬萊分局地址:蓬萊市鐘樓東路51號聯繫方式:0535-5955015>採購代理機構:法正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縣(區)人民路658號聯繫方式:0535-6376979二、採購項目名稱:蓬萊化工產業園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建設項目採購項目編號(採購計劃編號):SDGP370684202002000092三、採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