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2020-08-23 張曉冉律師


為妥善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統一裁判尺度,提高審判質效,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就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若干問題,解答如下:

一、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同時提出確權、給付請求,如何處理?

答: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同時提出與案外人據以主張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直接相關的權屬確認、給付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對於相關請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執行,均應在具體判項中予以明確。對於案外人提出的與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並非直接相關的其他請求,不予一併處理。

二、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執行程序終結,如何處理?

答: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執行程序因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已經實現等事由而終結,原告未撤回起訴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案外人以具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案外人以對執行標的具有擔保物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法定優先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的,鑑於法定優先權僅影響受償順序,不屬於排除執行的事由,一般應告知案外人通過執行異議複議程序或者分配方案異議程序解決。

四、案外人基於租賃權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案外人以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尚未到期的房屋租賃關係為由,基於租賃權請求排除執行的,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一)承租人對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否定租賃權成立或存續存有異議,以對被執行房屋享有租賃權為由請求阻止移交佔有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承租人在被執行房屋查封前,與被執行人籤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並已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且實際合法佔有使用的,應予支持;

(三)承租人在被執行房屋設立抵押權前,與被執行人籤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並已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且實際合法佔有使用的,應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如何理解與適用?

答: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二十八條。對於案外人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同時符合該條規定四項條件的,應予支持:

(一)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不動產查封之前已籤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房屋買賣合同;

(二)案外人在不動產查封之前已實際佔有該不動產;

(三)案外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案外人應當提供銀行轉帳憑證等證據證實,對於案外人主張款項系大額現金交付但無其他證據佐證的,對付款事實原則上不予確認。

(四)案外人非因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案外人向出賣人提出過辦理過戶登記請求,或者向房屋登記機構遞交了過戶登記申請材料,以及因其他合理客觀事由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可以認定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如何理解與適用?

答:買受人對於登記在被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二十九條。對於案外人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同時符合該條規定三項條件的,應予支持:

(一)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房屋查封之前已籤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案外人購買商品房系用於生活居住,且房屋面積屬於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的;

(三)案外人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或支付的價款接近於百分之五十,並已按照合同約定將剩餘價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或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執行的。

七、案外人基於以房抵債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對於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務清償期屆滿,案外人在房產查封前,已與被執行人籤訂了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債協議並實際合法佔有被執行房屋,且不存在規避執行或逃避債務等情形的,可以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對以房抵債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實質性審查,還要注意結合案件是否存在涉及消費者權益、弱勢群體保護、公民基本生存權利等因素,對以房抵債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綜合進行審查判斷。

如案外人系建設工程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工程款清償期已經屆滿,案外人基於建設工程價款與被執行人訂立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債協議,據以主張支付了相應對價,請求排除執行的,一般可予支持。

八、案外人基於執行標的共有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對執行標的物屬共有財產沒有爭議,共有份額可以明確區分,且標的物可以分割的,案外人可以就相應份額請求排除執行。執行標的物不可分割或者分割會導致價值明顯減損的,不能排除執行,案外人可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執行標的物變現後分割價款或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權利。

九、案外人對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買受人主張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具有民事權益,請求排除執行的,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應予支持:

(一)案外人在查封前已與被執行人籤訂了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

(二)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經支付了相應價款;

(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經實際佔有、使用該動產。

十、案外人以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機動車、船舶掛靠經營關係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主張與被執行人存在掛靠經營關係請求排除執行的,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一)機動車、船舶系由案外人出資購買,掛靠在被執行人名下運營,能夠確認案外人為實際權利人的,應予支持;

(二)機動車、船舶系由被執行人出資購買,交由案外人進行掛靠運營的,不予支持。

十一、案外人主張被執行人帳戶資金系錯誤匯款,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對於貨幣資金的權利歸屬,一般應當根據資金佔有的表面狀態,推定現金持有人、銀行帳戶登記人為權利人。案外人以被執行人帳戶資金系錯誤匯款主張權利,請求排除執行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案外人有證據證明,貨幣資金已通過特戶、專戶、封金等方式特定化,足以表明財產權益處於所有權與佔有權相分離狀態,應當根據真實的權利歸屬關係,確定貨幣資金的實際權利人。

十二、案外人基於隱名股東身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案外人基於隱名股東的身份主張權利,請求排除執行的,可以參照該條規定處理。

十三、當事人針對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僅針對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沒有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益要求排除執行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複議程序解決。

編輯:傅德慧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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