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山東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2020-09-05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高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妥善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經山東高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研究,就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1.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如何處理?

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將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付款時間、工程款支付進度、下浮率、質保金等約定條款作為折價補償的依據。

2.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以另行籤訂的結算協議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之外籤訂的結算協議具有獨立性,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結算協議可以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如何確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不得超過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沒有約定的,對於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於2019年8月20日以後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4.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實施確認工程量、籤訂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對外借款等行為,效力如何認定?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授權不明,或者項目經理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外從事的相關行為,應當適用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審查承包人是否對項目經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對於項目經理確認工程量的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承包人明確項目經理無確認工程量的授權,且發包人明知的除外。

對於籤訂買賣、租賃合同的行為,應當結合購買材料或租賃設備的品類、用途、交貨地點,是否用於涉案工程以及施工合同履行習慣,相對方是否善意等情況,認定是否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對於對外借款行為效力的認定要從嚴掌握,應當對借款流向、用途以及出借人是否善意等事實進行實質性審查,並結合承包人與項目經理之間關於涉案工程的資金投入、結算方式等約定,綜合認定是否由承包人承擔還款責任。

5.借用資質的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如何處理?

通常情況下,借用資質的施工人只有在出藉資質人怠於履行權利時,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但發包人明知借用資質事實存在的,借用資質的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如何查明處理?

發包人主張已經與承包人進行結算的,由發包人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發包人未與承包人進行結算的,發包人應當舉證證明已付工程款數額,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施工人的施工量佔總工程量的比重、已付款項涵蓋的範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情形等具體情況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並根據查明的欠付工程款數額作出判決。

7.施工班組以實際施工人身份主張權利,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承包人與其僱傭的施工班組之間是勞務合同法律關係,施工班組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

8.在多層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情況下,實際施工人主張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均承擔付款責任,如何處理?

在多層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原則上僅可以要求與其有直接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為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數額,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與其無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第三人。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中「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諮詢意見約束」,如何理解適用?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應當共同確認形成結算文件。當事人僅以在訴訟前共同與諮詢機構籤訂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或者接收工程造價報告為由,主張將造價報告作為結算依據的,不予支持。

10.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主張對涉案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仍可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11.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當事人對應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無明確約定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審查處理。

12.工程款債權的受讓人主張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一併受讓,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依附於工程款債權,屬於從屬性權利,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

13.因農村自建住宅引發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等糾紛如何處理?

承建農村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不屬於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依法應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施工合同性質屬於農村建設施工合同,施工質量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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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

編輯:周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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