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

2020-12-25 澎湃新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

2018-12-28 21:3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本文原標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如何確定》
實踐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爭議頗多
且很多規定散見於最高法就具體案件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中
也涵蓋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
債權範圍、客體、行使條件等
本期法信乾貨小哥整理相關內容
為大家梳理受償範圍的界定問題
法信·裁判規則
1.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範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承包人請求對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建設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56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總第234期)
2.承包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包括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價值部分——甲建築公司與乙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客體「工程」,應該指扣除了土地價值部分的「工程」,並不包括土地價值部分。所以,承包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包括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價值部分。
來源:《中國審判指導參考叢書案例》
3.施工方對住宅小區綠化、景觀、市政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浙江華凱市政環境藝術發展有限公司訴臨安金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一、住宅小區綠化、景觀、市政工程與裝修裝飾工程沒有本質的區別,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施工方對此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住宅小區綠化、景觀、市政工程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功能上服務於業主,而與他人利益無涉,可與屬於發包人所有的專有部分一體實現折價、拍賣,不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
三、通過司法鑑定或者成本核算的方式在專有部分拍賣所得價款中剔除專有部分的價值,即為該綠化、景觀、市政工程對專有部分的增值,承包人在此範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案號:(2013)浙杭民終字第2734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浙江省參閱案例.案例指導》2015年第2期(總第34期)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範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危好金訴金華博而立環保設備製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就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的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案號:(2013)金東曹民初字第127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臺精選
法信·司法觀點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
(一)裝修裝飾工程款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2004]民一他字第14號)規定:「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根據該規定,裝飾裝修工程屬於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但兩點問題需特別注意:其一,如果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承包人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承包人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其二,裝修裝飾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僅限於建築物因裝修增加的價值部分,而並不能及於整個建築工程的價值。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僅及於承包人實際支出的費用,並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受的損失
《優先受償權批覆》第三條規定:「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條明確了優先權受償行使範圍僅限於承包人實際支出的費用,實際支出的費用較為明確,具體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費用,該條同時明確了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優先權受償的行使範圍。司法實踐中,就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承包人墊付的工程款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存有爭議,為此,以下專門作一闡述:
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
有法院認為,雖然《合同法》未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價款遲延利息的優先受償問題,但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工程款的遲延利息,屬於其法定孳息,與工程款本為一體。因此,建設工程價款的遲延利息,理應屬於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周劍浩、劉瑜:「『建設工程欠款優先受償』的理解與適用」,載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6/id/64272.shtml,2014年4月22日訪問。),但本文案例所引述的法院觀點認為,利息屬於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根據《優先受償權批覆》的規定,不應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範圍。
對於此問題,司法裁判的通說認為,利息不應屬於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因為,儘管利息屬於法定孳息,但如果發包人及時付款,不存在遲延支付的情形,則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僅限於工程款本身,而不包括其在理論上會產生的孳息即利息,因此,對承包人而言,在欠付工程款之外獲得利息是在發包人遲延付款的前提之下才發生,而如不存在此前提,則承包人無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利息的權利,故從此角度講,利息是在發包人違約,拖欠工程款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利息應歸為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根據《優先受償權批覆》第三條的規定,該利息不屬於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
其二,墊資款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
有觀點認為,墊資款不應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理由是:「
首先,由於墊資的有期限性、需返還性,因此墊資實為企業間融資,不僅為現行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所不許,而且在法律上應為借貸的債權,與工程價款無關。因此,承包方優先受償的工程價款不應包括墊資款。
其次,墊資款雖已物化為建築物,但墊資的約定不僅與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中的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制度不符,而且明顯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1996年發布的《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墊資承包的通知》(該文件已被2006年《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墊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廢止。)中關於禁止墊款施工的規定。因此,墊資作為一種違法行為,也不應受到《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周劍浩、劉瑜:「『建設工程欠款優先受償』的理解與適用」,載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6/id/64272.shtml,2014年4月22日訪問。)
也有觀點認為,墊資款應納入優先權行使範圍,核心理由在於:(1)墊資是建築行業的慣例,若將這種墊資排除在優先受償權範圍之外,則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將縮小到勞務部分,這顯然與合同法保護整個建築業健康發展的目的不符。(2)墊資並不具有違法性。因為禁止墊資的規定既不屬於法律,亦不屬於行政法規,僅僅是一個規範性文件。
對墊資款是否屬於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司法裁判中,一般掌握的判斷標準是墊資款是否屬於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實際支出,如果承包人墊資款物化為了建設工程的實體,則該等墊資款應屬於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而如果承發包雙方以墊資為名,行資金拆借之實的,則該等墊資款與發包人負擔的其他普通債務性質相同,該墊資款不應在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優先受償。
( 摘自《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觀點集成》,朱樹英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849頁)
二、享有優先權保護的建築工程價款範圍的界定
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2002年6月20日,以下簡稱《批覆》)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實踐中,對享有優先權保護的建築工程價款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一項沒有爭議,但對於是否包括承包人的應得利潤存有爭議,享有優先權保護的建築工程價款範圍應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應得利潤?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認為,關於享有優先權保護的建築工程價款範圍的界定,應結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批覆》第三條加以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根據該條規定,一般來說,工程價款可分為四個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稱直接費,包括定額直接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管理費和材料價差。其中,定額直接費又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施工機構使用費三部分。二是間接成本或稱企業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勞動保護費等十多項。三是利潤,由發包人按工程造價的差別利率計付給承包人。四是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三種。這四部分構成工程價款的整體,缺一不可。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價款的表現形式有工程估算價、設計概算價、施工圖預算價、施工預算(概算)價和竣工結算價五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所稱工程價款,如指已竣工工程,應指竣工結算價;未竣工工程,則應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工程價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立法精神是保護建築施工企業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資、承包人的管理費和正常的利潤。利潤是工程價款的重要組成部分,顯然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批覆》第三條則實際上解決了實踐中的兩個疑問:一是承包人墊資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二是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批覆》尊重現實,將墊資款納入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明確規定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同時將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予以排除。
綜上,享有優先保護的建築工程價款的範圍可以界定為,如指已竣工工程,應指竣工結算價,未竣工工程則應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工程價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潤,也包括承包人的墊資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釋民商裁判疑難問題(增訂版):合同裁判指導卷》,吳慶寶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61~62頁)
法信·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於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四、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
承包人主張將工程款利息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範圍的,不予支持。
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範圍限於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用於建設工程的墊資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未用於建設工程的借款以及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為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
來源:法信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但實際操作中,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建設施工合同本身複雜多樣,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的幾個疑難問題爭議頗大。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司法裁判淺析爭議點,以促進讀者更好理解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 綺惠說法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建工解釋二》」)用7個條文專門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繼續完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性質,實踐中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
  • 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第十七條規定,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是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即承包人,法律並未賦予實際施工人該項權利。因此,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實際施工人,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2004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雖然沒有直接對該制度進行明文規定,但就合同價款、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規則的確立,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拓實了基礎條件。
  • 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為的類型化|巡迴觀旨
    從文義解釋上來看,對「放棄或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解讀,雖不能當然得出放棄行為包含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清償順位的調整,但結合本條規範立法目的,可知允許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清償順位進行調整為本條規範應有之義。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
    欠付工程款利息屬於孳息,未物化為工程,不屬於承包人為建設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不包含工程款利息。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又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理論上一直存在著三種不同觀點,即留置權說、法定抵押權說和法定優先權說。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抵押權並存的情況下下面由薛飛律師進行詳細解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該優先受償權並沒有經過登記,沒有實行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難知道,而一般抵押權大多經過了登記,所以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14條規定,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應當由一般抵押權優先。
  • 最高法案例: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均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吳總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2款,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院裁判最高法院最終認定吳總對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 司法實踐中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一、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prior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在建設工程中,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優先於一般的債權。
  • 「最高院案例」工程竣工驗收並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要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未竣工建設工程也可享有優先受償權。故一審判決駁回中建四局主張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錯誤,應予糾正。
  • 聊民法典89: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也是現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建設工程律師-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之三:優先權的期限和起算時間
    承包人於2017年11月1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並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並未超過優先受償權保護期限。一審判決認定蘇中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超過了6個月的保護期限,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最高法院認為,在當事人明確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晚於工程竣工之日的情況下,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286條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尚不具備,也就不存在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六個月行使期限的問題,本案中應當以工程款應支付時間作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
  • 最高法•裁判文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不包含工程款利息
    欠付工程款利息屬於孳息,未物化為工程,不屬於承包人為建設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不包含工程款利息。
  • 「最高院」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起算點應為工程款數額確定的次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款規定:「本解釋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 最高法案例:建設工程被另案拍賣,承包人可提出異議主張優先受償
    劉總取得以物抵債裁定的時間早於雙維集團取得優先受償權判決的時間,雙維集團提出法院剝奪其優先受償權沒有法律依據。雙維集團主張:法院裁定將案涉工程以物抵債給劉總,損害了雙維集團依法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雙維集團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並於執行過程中優先預留或分配。
  • 「催告」系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置性要件?
    優先受償權作為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重要保障,如何行使至為重要,然而現行法律對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訴訟中當承包方主張工程價款及優先受償權時,總會面對就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訴求這樣或那樣的抗辯意見,所謂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故明確知曉法院對此類抗辯意見的裁判觀點才能準確把握案件走向,本文主要通過一篇典型案例研究行使優先受償權前的「催告」,與大家共同學習探討。
  • 最高法: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是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即實際施工人有條件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但並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因此,因本案經鑑定的已完工程造價系6534181.04元,豐都一建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系2934181.04元,福佑公司、福瑞公司應在欠付的工程款內承擔支付責任。(七)關於吳道全主張對本案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承包人有權就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主張優先受償權。
  • 最高法: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但並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僅規定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亦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也享有該項權利。因此,實際施工人主張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 「最高院」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
    案情簡介2012年10月1日,四方公司與名城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四方公司同意將大田縣龍騰盛世城市廣場工程項目交由名城公司施工,並就施工範圍、工程價款總額、如何支付工程進度款、工期等進行約定。後雙方因工程款問題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