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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均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8號案件
2015年8月1日,福佑公司、福瑞公司作為發包人,將重慶市豐都縣文化創意園-國際魔幻電影5D情景劇文化主體公園改造建設工程發包給豐都一建公司進行施工承包。
2015年8月25日,豐都一建公司將該工程交由吳總個人承包。
2017年1月,各方籤訂協議約定由園林工程公司代為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後吳總將工程移交給園林工程公司。
因工程欠款發生爭議,吳總將豐都一建公司以及福佑公司、福瑞公司、園林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且吳總對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各方爭議焦點之一是吳總是否對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吳總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2款,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最高法院最終認定吳總對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裁判理由如下:
吳總不具備建築工程施工資質,故其與豐都一建公司籤訂的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吳總並非承包人而是實際施工人。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的是實際施工人有條件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但並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僅規定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亦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該項權利。
因此,吳總作為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成立。
基於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除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有權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而實踐中存在大量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現象,多數情況下是實際施工人在起訴請求發包人承擔責任,這就引發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爭議。
鑑於最高法院在本案例中明確否認實際施工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裁判觀點,我們建議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在發生工程款欠付之後,一方面應儘快提起訴訟,並可申請法院保全財產,另一方面可聯合承包人,共同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鑑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優先權,因其具有優於普通債權和抵押權的權利屬性,故對其權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實踐中亦應加以嚴格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應僅限於建設工程承包人,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賦予實際施工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69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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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巍,北京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曾任職於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仲裁、投融資、房地產、礦產、證券等。擅長從客戶商業目的出發,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只是實現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著《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