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1日,四方公司與名城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四方公司同意將大田縣龍騰盛世城市廣場工程項目交由名城公司施工,並就施工範圍、工程價款總額、如何支付工程進度款、工期等進行約定。後雙方因工程款問題訴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名城公司對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在工程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享有的法定優先權。由於本案中原審判決認定名城公司作為承包人請求發包人四方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尚不成就,因此未予支持名城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法律評析
所謂優先受償權,指的是享有優先受償的該債權的效力優先於一般的債權,能在一般債權之前先得到滿足。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種特殊的、獨立的優先受償權利,根據《合同法》286條規定來看,它有這麼三個特點。一、承包人為標的物增值付出了對價,無須對建築物存在實際佔據(區別於留置權);二、無須登記就取得優先權利(不同於抵押權);三、這種權利效力是法定的,無須得到雙方的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嚴格按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從優先受償權的產生來把握承包人是否享有該權利,可謂是亮點。再次論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在工程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享有的法定優先權,若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不享有該法定優先權。
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四方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