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

2020-12-11 徐振亮律師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1日,四方公司與名城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四方公司同意將大田縣龍騰盛世城市廣場工程項目交由名城公司施工,並就施工範圍、工程價款總額、如何支付工程進度款、工期等進行約定。後雙方因工程款問題訴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名城公司對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在工程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享有的法定優先權。由於本案中原審判決認定名城公司作為承包人請求發包人四方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尚不成就,因此未予支持名城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法律評析

所謂優先受償權,指的是享有優先受償的該債權的效力優先於一般的債權,能在一般債權之前先得到滿足。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種特殊的、獨立的優先受償權利,根據《合同法》286條規定來看,它有這麼三個特點。一、承包人為標的物增值付出了對價,無須對建築物存在實際佔據(區別於留置權);二、無須登記就取得優先權利(不同於抵押權);三、這種權利效力是法定的,無須得到雙方的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嚴格按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從優先受償權的產生來把握承包人是否享有該權利,可謂是亮點。再次論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在工程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享有的法定優先權,若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不享有該法定優先權。

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四方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21號

相關焦點

  • 「最高院」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起算點應為工程款數額確定的次日
    」故本案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蘇中公司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加以認定。對於該條規定的「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複雜性特點,故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中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 司法實踐中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最高院案例」工程竣工驗收並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要條件
    案情簡介中建四局稱,中建四局依法對其總承包建設的「盤龍區慄樹頭舊城及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工程折價、拍賣或變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涉案項目雖未竣工驗收,但中建四局所承建的工程屬於質量合格的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並未規定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必須以工程竣工為前提。
  • 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二百八十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最高院」合同解除,承包人對未完工程依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也對未完工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對於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認定,應當遵循案件的客觀事實,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關於支付工程價款期限的約定,不應早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期限,以保證實現該優先權權能。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
    欠付工程款利息屬於孳息,未物化為工程,不屬於承包人為建設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不包含工程款利息。
  • 建設工程律師-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之三:優先權的期限和起算時間
    最高院認為,2017年9月21日雙方才協商一致達成《工程造價結(決)算匯總表》,工程款的具體數額才最終確定。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案作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起算點的「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應當確定為工程款數額確定的次日即2017年9月22日,較為公平合理。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
    所以,承包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包括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價值部分。本條明確了優先權受償行使範圍僅限於承包人實際支出的費用,實際支出的費用較為明確,具體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費用,該條同時明確了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優先權受償的行使範圍。司法實踐中,就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承包人墊付的工程款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存有爭議,為此,以下專門作一闡述: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
  • 綺惠說法 |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債權和普通債權受償,發包人與承包人議定的價格會直接影響債權人的權益,若折價過低,抵押權人和普通債權人的受償金額也將隨之減少。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於協商議價的方式僅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進行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的定價規則。
  • 最高法•裁判文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不包含工程款利息
    欠付工程款利息屬於孳息,未物化為工程,不屬於承包人為建設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不包含工程款利息。
  • 「催告」系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置性要件?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前提是發包人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經催告後,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工程款。而本案中恆大公司沒有違約,惠德公司也沒有書面通知恆大公司支付工程款,惠德公司主張的優先權不受法律保護。2.主張優先權的前提必須是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數額沒有爭議。
  • 「建設工程」承包人不侵害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放棄優先受償權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批覆》第3條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雖然旨在賦予承包人優於抵押權的法定優先權進而間接保障建築工人、材料商的合法權益,但並未規定該優先權的行使、放棄需徵得建築工人、材料商的同意,友蘭公司主張因其未徵得上述人員同意,放棄優先權的意思表示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 最高法案例: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本文系作者授權頭條號「最高院裁判規則」發布的原創文章,轉載須取得作者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均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 聊民法典89: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也是現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內容。
  • 實際施工人,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這就意味著依法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必須與發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關係,實際施工人因與發包人不具有直接合同關係,而被排除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之外。隨後出版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中,更是進一步闡明了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官方觀點。至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問題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對該問題的分析和爭議,並沒有因此停止。
  • 建設單位處於破產程序,施工企業的優先受償權應該如何主張?
    我公司接到債權人通知後,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又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理論上一直存在著三種不同觀點,即留置權說、法定抵押權說和法定優先權說。
  • 綺惠說法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最早規定於《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目的在於解決建築工程領域長期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問題,進而保護建築工人的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過於原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批覆》,總共5條進行概括規定,此後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實踐中的操作主要依據的是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文件。
  • 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第十七條規定,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是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即承包人,法律並未賦予實際施工人該項權利。因此,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工程承包方採取這些措施,無需特別主張也可享有建設工程款優先權
    為了保證承包人的權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預定支付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價款的,承包人有權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即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否超過期限呢?